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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金文六□、八□与乡遂制度的关系解析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周军队“六”和“八”中所以会设有“冢司土”等官,应与当时的乡遂制度有关。为了便于探讨起见,需要先把西周、春秋间的乡遂制度略加论述。十分明显,这种“国”“鄙”分治的制度,基本上是和《周礼》的乡遂制度相同的。所谓“役邑”即是指郊内的乡邑,该是因其居民负担有兵役义务,被称为“役邑”的。在西周金文中,西周主要的军队是“六”和“八”。

西周金文六□、八□与乡遂制度的关系解析

读到于省吾先生《略论西周金文中的“六”和“八”及其屯田制》一文[1],根据“六”和“八”设有“冢司土”等官职,用以掌管土地和有关生产事务,认为“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初出现的军事屯田制”,而且以为“这样一来,就打破了典籍所称,以为我国屯田制开始于汉代昭、宣之世的一贯说法,而现在应该把它提早到西周时代了”。我认为,于先生对“六”、“八”设有“冢司土”等官,作了比较详细的阐释,对西周史的研究是有益的。但是,就此断定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初出现的军事屯田制,则是可以商讨的。西周军队“六”和“八”中所以会设有“冢司土”等官,应与当时的乡遂制度有关。

为了便于探讨起见,需要先把西周、春秋间的乡遂制度略加论述。

周礼》把王畿划分为“国”和“野”两大地区,“郊”是其中的分界线,属于“国”的地区内,在王城以外和郊以内,分设有“六乡”。属于“野”的地区内,在郊以外,分设有“六遂”。乡和遂的居民身份不同,虽然都可以统称为“民”,但是“六遂”居民有个特殊名称,叫“氓”(或作“甿”、“萌”)或“野民”;而“六乡”居民则称为“国人”。“六遂”居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要以“岁时合耦于耡”,提供繁重的劳役,并有一套分配耕地的制度,“六遂”的各级官吏都有监督耕作之责。“六乡”居民虽然也有分配耕地的制度,但其主要负担为兵役和军赋。“六军”即由“六乡”居民编制而成,军队的编制完全是和乡党组织结合起来的,乡党的各级长官即是军队的各级武官。“六乡”居民享有政治权利,乡大夫之职,“国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遇有重大事故,执政者要向他们征询意见,有所谓“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六乡”居民更有被选拔的权利,所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六遂”居民则没有这些政治权利,虽然也有“三年大比”而“兴甿”的规定,但不能被选拔出来担任“出使长之”、“入使治之”的官职。

春秋时代有许多国家保存有这种乡遂制度,其中以齐国为最显著。据《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实施“参其国而伍其鄙”的政策,把“国”分为二十一乡,其中有十五个士乡,又把“鄙”分为五个属。“十五士乡”即相当于《周礼》的“六乡”,“五属”即相当于《周礼》的“六遂”。十五士乡亦以乡里组织和军队编制相结合,当时齐的三军即由十五士乡居民编制而成。五属居民则为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管仲在“国”的“乡”中亦有选拔人才的办法,经过“三选”可做到“上卿之赞”。十分明显,这种“国”“鄙”分治的制度,基本上是和《周礼》的乡遂制度相同的。

春秋时代其他各国,虽然缺乏这方面系统的记载,但是从其全国总动员的事件中,还能看到它们保留有乡遂制度。《左传》襄公九年载:宋国火灾,执政乐喜“使华臣具正徒,令隧正纳郊保,奔火所,……二师令四乡正敬享,祝宗用马于四墉”。杜预把“二师”解释为左右师,“乡正”解释为乡大夫,“隧正”解释为“遂”的长官,是对的。这时华臣担任司徒,所调发的“正徒”,当即“国”中“四乡”的正卒;“遂”的长官“隧正”为了“纳郊保”所调遣的役徒,当即郊外“遂”的居民。

又如郑国,《左传》昭公十八年载:郑国火灾,执政子产使“城下之人伍列登城,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征,郊人助祝史除于国北,……祈于四鄘”。所谓“城下之人伍列登城”,如同乐喜“使华臣具正徒”一样,“城下之人”当即城外“乡”中的正卒。所谓“使野司寇各保其征”,如同乐喜“令隧正纳郊保”一样。野司寇从“野”所征发来的役徒当即“遂”的居民。

再如鲁国,很明显,从西周初期起,即有乡遂制度。《尚书·费誓》载:“鲁人三郊三遂”(《史记·鲁世家》引“遂”作“隧”),当即三乡三遂。到春秋时,这种制度依然保留。鲁国三桓“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具体措施是:

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注:“使军乘之人率其邑役入季氏者无公征,不入季氏者则使公家倍征之,设利病欲驱使入己,故昭五年传曰:季氏尽征之。民辟倍征,故尽属季氏”)。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注:“取其子弟之半也”)。叔孙氏使尽为臣(注:“尽取子弟,以其父兄归公”)。不然不舍。(《左传》襄公十一年

由此可知,当时鲁国军队即以“役邑”居民编制而成,军赋亦在这个组织中征取。季孙氏即用加倍征取军赋的办法,迫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于季孙氏,做到所有军队成员连同其乡邑全属季孙氏。所谓“役邑”即是指郊内的乡邑,该是因其居民负担有兵役义务,被称为“役邑”的。

春秋时代各国确实都保留有乡遂制度,像《周礼》所说“六乡”居民那样的“国人”,在各国普遍存在。当时各国军队主要由“国人”编制而成,一旦有事召集入伍,只须“授甲”或“授兵”。春秋时各国国君和大臣,对于“国人”确常有“询国危”、“询立君”之事。当时有些国家国君的废和立,“国人”经常起着决定的作用。在各国贵族的内讧中,胜负常由“国人”的向背而决定,其例不胜枚举。

春秋时代各国既然普遍存在着乡遂制度,而鲁国从西周初期起,就已有三乡三遂制度。鲁国是以奉行周礼著称的,不难推想,周的王畿之内一定也早就实行着乡遂制度。由此可见,我们说西周的军队“六”和“八”与乡遂制度有关,应该是一种合理的解释。

《周礼》所说乡遂制度,虽然保存了西周、春秋时代的特点,但其中许多部分已被改变和扩大。其中显然被改变和扩大的,就是军队的编制。西周只有六师,到春秋时各国纷纷扩军,大国都设有三军,于是才有“周为六军”(《左传》襄公十四年)之说,《周礼》该就是根据这种说法而加以编撰的。

在西周金文中,西周主要的军队是“六”和“八”。统率这些“”的高级军官称为“师氏”,简称为“师”,又常连同人名,称为“师某”[2]。彔卣载:“女(汝)以成周师氏戍于”,所谓“成周师氏”,当是“成周八”的高级军官。西周金文中记述师某统率军队出征或防守的例子不少。“师氏”之职每多出于世袭,“师氏”的所以称“氏”,当即由此而来。师克记周王说:“乃先且(祖)考又(有)劳于周邦,干()吾(敔)王身,作爪牙。”师询簋记周王说:“乃圣且(祖)考克左右先王,作厥爪牙。”可见“师氏”还负有警卫王宫、捍卫王身和做王的爪牙的责任。令鼎载:“王射,有司师氏小子射。”可知师氏还常带同“小子”参加会射的典礼,因为“射”是当时主要的军事训练,具有对贵族子弟教育的作用。

《周礼·地官·师氏》载:

师氏,掌以媺(美)诏王,以三德教国子。……居虎门(路寝门)之左,司王朝,掌国中失之事,以教国子弟,凡国之贵游子弟学焉。凡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举则从。听治亦如之。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且跸。朝在野外,则守内列(厉)。

《周礼》的“师氏”,主要担任国王的警卫队长,居守宫门之外,统率着“四夷之隶”编成的警卫队,随时充当国王的侍从,还负责教导贵族子弟。显然,《周礼》这个“师氏”的职掌,比西周金文所载,已经缩小很多,原来统率军队的重要职司被削去了,只保留了警卫队长和教官的职务。

从西周金文来看,“师氏”不仅是统率军队的高级军官,而且还掌管乡邑和降服的夷戎部落。师酉簋载:

王乎(呼)史册命师酉:(司)乃且(祖)啻(嫡)官邑人、虎臣、西门尸(夷)、尸(夷)、(秦)尸(夷)、京尸(夷)、□尸(夷)。

询簋又载:

今余令女(汝)啻(嫡)官(司)邑人,先虎臣后庸:西门尸(夷)、(秦)尸(夷)、京尸(夷)、尸(夷)、师笭侧新、□華尸(夷)、由□尸(夷)、人、成周走亚、戍秦人、降人服尸(夷)。

询是师酉之子,世袭“师氏”之职,所以两人职司大体相同,所掌管的夷族部落也大体相同,只是师询之所掌较师酉为多,当是职掌的扩展。此处以“邑人”与“虎臣”并列,“虎臣”是武官,如师簋记载有师统率左右虎臣征淮夷的事,“邑人”亦当为官名。“邑人”当为乡邑的长官,犹如《周礼》称“遂”的长官为“遂人”,春秋时鲁国称“县”的长官为“县人”(《左传》昭公四年)。为什么“师氏”这个统率“”的高级军官,同时又要统率乡邑的长官呢?我认为,这必定与当时的乡遂制度有关,因为当时“六”、“八”即由近郊乡邑居民编制而成,军队的编制是和乡邑组织密切结合的,乡邑的长官即是军队的武官。“邑人”既是乡邑之长,同时又是师旅之长,所以会成为“师氏”所属的主要官员,而地位在虎臣之上。

更值得注意的,师鼎记载:

王乎(呼)乍(作)册尹令(命)师疋师俗(司)邑[3](与)小臣、善夫、守△、官犬,奠人、善夫、官守友。

此处周王命令师帮助师俗掌管“邑人”和“奠人”之官,可知“师氏”所属官员,除了“邑人”之外,还有“奠人”。“邑人”之官下有小臣、善(膳)夫等,而“奠人”之官下亦有善夫等,可知“奠人”是和“邑人”相类的官。“邑人”既是乡邑的长官,相当于《周礼》的“乡大夫”,那末,“奠人”当读为“甸人”[4],相当于《周礼》的“遂人”。《尔雅·释地》说:“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经典释文》引李巡本,“牧”作“田”,《素问·六节藏义论》王冰注又引作“甸”,“田”、“甸”古通用。《周礼·春官·序官》郑注和《通典·凶礼》引《礼记》卢植注,都说:“郊外曰甸”,当即根据别本《尔雅》。《周礼》把郊外地区称“遂”,设有“六遂”,而郊外又有“甸”的称谓,也可见“甸”即相当于“遂”。“甸”的所以称为“甸”,因为这正是“治田”之区,和《周礼》把“六遂”作为治田之区,称“六遂”居民为“甿”,也正相合。古时有把王畿之内称为“甸服”的说法,所谓“邦内甸服”(《国语·周语上》),认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国语·周语中》),同样是把“甸”作为治田之区。《礼记·王制》说:“千里之内曰甸”(注:“服治田出谷税”),“千里之内以为御”(注:“御谓衣食”),也还是同样的意思。这个“甸服”的说法,大概就是从“郊外曰甸”的“甸”推广开来的。(www.xing528.com)

既然师鼎的“邑人”和“奠人”,是职掌“邑”和“甸”的官,可见西周时代确实存在着乡遂制度。为什么“师氏”这个统率“”的高级军官,既要统率“邑”的长官,又要统率“甸”的长官呢?因为“甸”中居民是奴役的对象,可以从中征发力役和军需品。如同《周礼》在征发“六乡”居民编制成“六军”的同时,也还征发“六遂”居民服劳役。据《尚书·费誓》记载,伯禽率师伐淮夷徐戎,对“鲁人三郊三遂”,也都是征发的。

询簋所说“先虎臣后庸”的“庸”,当是奴仆[5],此处即指西门夷以下许多降服的夷族部落。这时这些夷族部落已集体降服为“庸”,亦归“师氏”所掌管。为什么“师氏”在掌管“邑人”、“奠人”之外,又有掌管这些集体奴隶性质的夷族部落呢?因为这种集体奴隶,除了可以奴役以外,还可以用来编制警卫队。《周礼·地官·师氏》说:师氏“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门之外,且跸”(注:“跸,止行人不得迫王宫也”)。《周礼·秋官·司隶》也说:“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这种“四夷之隶”或“四翟之隶”,就是询簋所说包括各种夷族部落降服人的“庸”,他们归“师氏”指挥,“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监督行人,就是警卫队的性质[6]。这没有什么可以奇怪的,在古代社会中,自由公民把这种警卫工作看得很卑贱,就只能使用奴隶来充当,古代雅典就是如此。

在古代雅典,统治用的军队是由国家公民编制而成的。国家公民的地域组织,也是和军队组织密切结合的。当时雅典公民居住的自治区叫莫得,十个莫得构成一个部落,这种“地域部落”,不只是一种自治的政治机构,而且也是一种军事组织。我国西周、春秋时代王城和诸侯国都近郊的乡邑组织,性质上相当于雅典的“地域部落”;居住于乡邑的“国人”,性质上也相当于雅典的公民。雅典除了由“地域部落”公民编制成的军队以外,还有由奴隶编制成的警察部队。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分析雅典国家的主要特征,说:

我们已经看到,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雅典在当时只有一支国民军和一支直接由人民提供的舰队,它们被用来抵御外敌和压制当时已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对于公民,这种公共权力起初只不过当作警察来使用,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所以,雅典人在创立他们国家的同时,也创立了警察,即由步行的和骑马的弓箭手组成的真正的宪兵队……。不过,这种宪兵队却是由奴隶组成的。这种警察职务,在自由的雅典人看来是非常卑贱的,以致他们宁愿叫武装的奴隶逮捕自己,而自己却不肯去干这种丢脸的事,这仍是旧的氏族思想。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不过国家还很年轻,还未享有充分的道义上的威望,足以使那种必然要被旧氏族成员视为卑贱的行业受到尊敬。[7]

西周“师氏”所统率的警卫队,所以都用奴隶性质的夷族人充当,读了恩格斯这段话,就可以很明白了。

根据上面对“师氏”职掌的分析,可知西周“六”与“八”的军队编制是和乡邑组织相结合的,当时确实存在着乡遂制度。同时,“六”、“八”中所以会设有“冢司土”等官职,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了。

舀壶记载周王命令舀继承祖父和父亲的职司,“作冢土于成周八”。“司土”原是掌管土地的官,因兼管征发徒役的事,后来也称司徒。“成周八”既然设有冢司土之官,必然“八”有关涉土地和徒役的事需要管理。《周礼·地官》有大司徒和小司徒之职,大司徒主要掌管整个邦的土地和居民,小司徒则主要掌管“六乡”的土地和居民,主要职司在于平均分配耕地和调发民力,所谓“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我们认为,“成周八”中所设“冢司土”之官,其职掌可能与《周礼》的小司徒相类。

清代有些学者,认为这种乡遂制度是一种兵农分治的制度,又以为有些类似后世的屯田制。例如江永说:

春秋之时兵农固已分矣。管仲参国伍鄙之法,……十五乡三万家,必有所受田,而相地衰征之法惟施于伍鄙,则乡田但有兵赋、无田税,似后世之军田、屯田,此外更无养兵之费也。(《群经补义》中“春秋”部分)

天子六军,取之六乡。……管仲变成周之制,以士乡十五为三军,则犹是六乡为六军之遗法。他国军制大约相似。虽云寓兵于农,其实兵自兵而农自农;虽云无养兵之费,而六乡之田即是养六军之田,犹后世之屯田也。六乡之民,六军取于斯,兴贤能亦取于斯,齐之士乡亦如此,则古今制度大不相同者也。(《周礼疑义举要》)

后来朱大韶竭力称赞江永之说,认为“发前人所未发”,并说:“六军之众出于六乡,……其六遂及都鄙尽为农,故乡中但列出兵法、无田制,遂人但陈田制、无出兵法,兵自为兵,农自为农。”(《实事求是斋经义》卷二《司马法非周制说》)这样把乡遂制度归结为兵农分治,比之于后世的屯田制,还只是从表面现象在分析,未触及这种制度的本质。

这种乡遂制度,实质上表现着当时社会的阶级结构。乡和遂不仅是处于“国”和“野”两个不同的区域,两处居民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所处的地位也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作用也不同。国都近郊“乡”中居民,即所谓“国人”,是当时国家的自由公民性质。因而他们有参与政治、教育、选拔的权利,有服兵役的义务。郊外鄙野中“遂”的居民,即所谓“甿”或“野人”,是当时被压迫、被奴役的阶级。因而他们没有政治权利,也没有资格充当正式战士。

西周、春秋的“国人”所居的乡邑组织,长期保留有“村社”的因素,一切成员都被视为有平等的权利。从《周礼》来看,他们还保留有“村社”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每个成员可以平均分到一块质量和数量大体相等的份地。当时执政者为了统治被奴役的广大群众,巩固国家的武装力量,很注意这群公民的团结一致,防止他们中间发生显著的财产分化,特别是占有耕地不平均,所以《周礼》记载小司徒之职,“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要按照每家人口多少授以上中下三等之地。这和斯巴达公民的“平等人公社”有类似之处。所不同的,斯巴达公民的“平等人公社”的成员,在分到一定“份地”的同时,还分得耕种这块“份地”的奴隶,而当时“国人”所分得的“份地”大多是自己耕种的。

当时这种居于近郊乡邑的“国人”,有时称为“士”,即是甲士、战士。管仲实行“参国伍鄙”之法,就把这种“国人”所居的乡称为“士乡”(《国语·齐语》)。又因为这种“士”没有脱离农业生产,又称为“士农之乡”(《管子·小匡》)。吕思勉先生解释说:“士则战士,平时肆力于耕耘,有事则执干戈以卫社稷者也。”[8]这是对的。《礼记·少仪》说:“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这样的对答,还保持着古老的习惯。可知“士”从幼就要学习农业生产。《尚书·费誓》记述“鲁人三郊三遂”,出征时必须“歭乃糗粮”、“歭乃刍茭”,正因为三郊三遂都是农业生产地区。既然古代的战士没有脱离农业生产,那末,西周的“六”、“八”设有掌管农业生产的官,也是很合理的了。不能仅仅根据“六”“八”设有掌管土地和农业的官,就说当时已实行军事屯田制。

(原载《考古》1964年第8期)

[1] 《考古》1964年第3期。

[2] 师遽簋:“王正师氏,王乎(呼)师朕易(锡)师遽贝十朋。”锡贝当为“王正师氏”的结果,可知师遽即为师氏之一而简称为师。

[3] 师鼎只见《攈古录金文》卷三之二刻有铭文摹本,“邑人”的“邑”仅残存上部的“口”,于省吾《双剑吉金文选》卷下之一、吴闿生《吉金文录》卷上等,都释作“邑”。从师酉簋和询簋所载师氏有“啻官司邑人”来看,释作“邑”可从。

[4] 师鼎的“奠人”,陈梦家在《殷墟卜辞综述》第九章第三节读为“甸人”,并说:“邑人之官下有善夫,奠人之官下亦有善夫,邑与奠即国与郊、都与鄙的对立关系。”此说可从。但在《西周金文断代(六)》(《考古学报》1956年第4期),从郭沫若之说,据南季鼎所云:“用左右俗父司寇”,认为师俗即白俗父,又说:“白俗父是司寇,师为之副。其职司管理邑人与奠人,邑奠犹城郊。……邑人之下有隹小臣、善夫守友及官犬,……官犬,郭沫若以为是《周礼》司寇之犬人,是。师俗是司寇之职,故兼理犬人之官。”这个说法颇可商讨。师俗之师即是师氏的简称,其所任官职当为师氏,邑人与奠人应为师氏所掌管,而非司寇所职司管理。

[5] 郭沫若:《弭叔簋及訇簋考释》(收入《文史论集》)谓:“庸与佣通,即是奴仆。”

[6] 斯维至:《两周金文所见职官考》(1947年出版《中国文化研究汇刊》第七卷)说:“师酉簋云:‘乃祖啻官邑人、虎臣、西门夷、夷……’,案《周礼》师氏职云:‘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且跸’。与此铭所言正合。”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14—115页。

[8] 吕思勉:《先秦史》,第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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