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1955年间,中南民族学院调查组选取保亭县的通什乡(福关、毛利、什勋村)、乐东县毛农乡(毛或村)、白沙县第二区毛路乡(牙关村)以及毛栈乡(番满村、什够村),共计7个以“合亩”为生产单位的黎族村落,展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黎族“合亩”社会的全方面考察。这份对黎族“合亩”制研究的第一手材料,为我们深入地了解“合亩”的内部构成和“合亩”本身的性质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合亩”的规模
依据此次调查,通什乡福关、毛利、什勋村共有“合亩”27个,组成“合亩”的户数少有2户,多至13户,以3~6户组成“合亩”的最多。乐东县毛农乡毛或村和白沙县的3个村参加“合亩”的户数同样以3~6户占最大比例(表1.1)。
表1.1 福关等村的“合亩”组成户数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1954年中南民族学院调查资料整理。
另据研究者对白沙县毛贵乡什空等10个黎村的“合亩”情况调查表明,什益等7个村1950年前共有31个合亩(外有10个单干户),其中包括2户的8个,3户的7个,4户的5个,5户的8个,6~7户及11户的各1个。合亩最小的有2户,最大的有11户,一般是2~5户,占1950年前合亩总数的90.32%,占1950年后合亩总数的86.58%。[3]因此,从以上1950年前对“合亩”制地区的调查情况来看,可以推断合亩的规模基本为3~6户。
事实上,这种合亩规模的普遍存在与当时黎民生产中的现实状况有关。因为随着“合亩”内部人口数增加,耕地面积未增加或增加得很少,从而使经济生产所得不够维持全亩成员的生活,或是亩内父子、兄弟间感情不合,尤其会有妯娌之间因出工早晚等日常生产中的问题而产生矛盾,这些因素往往导致分家,即分亩。此外,研究者在白沙县牙关村的调查中还发现较特殊情况,该村的分亩缘于当时恶霸对当地黎胞的压迫,恶霸常处罚群众几十头牛或百块光洋,一人拿不出时势必要变卖合亩的公田,这严重影响了亩内各户的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避免一人出事牵连他人,不得不分亩。[4]
对于分亩,大部分“合亩”制地区黎民会有相似的、较为简单的仪式。如在乐东县,兄弟之间分亩要每人拿出一头猪、一坛酒,由亩头请村内的奥雅和亩头们喝酒,使大家了解分亩的情况并作以证明。[5]毛贵乡亲属关系的“合亩”在分亩时要请奥雅主持祭告祖先的仪式,祈告“你们留下来的土地已经分了”,奥雅会对分亩的人说:“你们以后不要争吵,田地已为各家所有,自打主意,谁能干谁就能保住田地,有饭吃,谁不干谁就会失去土地,会挨饿。”[6]
至于在纯血缘关系的合亩内部,多久会分化为新的合亩,“合亩”制地区各地情况不同。据1956年对毛道乡“合亩”制的考察,王老东合亩属于分化较少的一类。该合亩可追溯到9代前,当时王老东的祖先朴基死后分化为两个合亩,分别以长子和次子为亩头,随后每代的祖先死后都陆续分化出新的合亩。直至王老东高祖父的父亲开始,单独组成一个合亩,6代以来没有分化。这种可以算是为数不多的以家族为单位持续存在的合亩。据当地民众反映,在当时的情况下,经过2代或3代分化的合亩较多。[7]
(二)“合亩”内部的人群结构
对黎族“合亩”内部人群关系的考察是分析“合亩”性质的重要条件,以下内容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民族研究者对黎族“合亩”制地区的调查材料入手,分析“合亩”组织内部的人群构成,进而为探讨黎族“合亩”本质作准备。
在本研究看来,个体黎民在农事生产上之所以采取“合亩”的组织形式,是与黎族社会关于家庭的观念密切相关的。因为在传统“合亩”制地区,黎族有分家的习惯,儿子长大成婚后一般会提出与父母分开居住,但都会居住在附近,只有未结婚的子女和缓落夫家的女儿才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到年迈时一般会由最小的儿子赡养。因此分家后黎族的一户家庭通常是四五口,有的少至两口,三代同堂的现象十分少见。而这种家庭观念影响至今,在当代我们仍能看到黎族社会以这类家庭居多。因此,黎族社会这一关于“家”的观念,某种意义上决定了黎民在经济生产方面组成的“合亩”最初以家族或个体家庭为单位,以亲属关系为“合亩”人群构成的基础。那么问题在于,是否如以往“合亩”制研究所认为的“合亩”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亲属关系是不是“合亩”形成的最重要原则和出发点?如果不是,“合亩”制本身得以形成和延续下去的内在逻辑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在“合亩”制地区调查材料的基础上,考察“合亩”制本身发生的一系列变化而进行全面分析。
首先,在1954年中南民族学院调查的保亭、乐东、白沙三县的61个“合亩”中,据调查者逐个“合亩”统计的资料显示,由亲属组织构成的“合亩”44个,占7/10;由混合组织构成的“合亩”17个,其中大多数又是以亲属关系为主体。[8]我们从表1.2、表1.3可以看出在亲属组织构成的“合亩”中,旁系亲属关系占据“合亩”的主体。其中,牙关村的10个“合亩”全部由亲属构成,最大的9户,最小的2户。
表1.2 保亭县福关村黄老门“合亩”(亲属织织)情况

续表

资料来源:中南民族学院对“合亩”制地区的调查资料,1954年。
表1.3 白沙县牙关村“合亩”(亲属组织)情况

续表

资料来源:中南民族学院对“合亩”制地区的调查资料,1954年。
另一类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加入外来户的混合型“合亩”(表1.4、表1.5)。其中,毛或村的个别“合亩”中加入“龙仔”,这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外来户,而是“合亩”制地区“亩头”和外来“亩众”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关系。“龙公”、“龙仔”是汉语海南方言的叫法。黎语称“龙公”为“奥凡”(vok2fe:
),有“做主人”的意思。“龙仔”则称为“奥伐”(vok2fat2),直译是“做穷人”的意思。“龙仔”一般分两种:一种是指在生活上贫困、失地或无地的农民为解决生产问题,投靠合亩,拜“亩头”为“龙公”;另一类是为在政治上得到有势力的村中领袖人物的庇护而拜其为“龙公”。我们在“合亩”中看到的“龙仔”指前一种。这类“龙仔”在经济上投靠“合亩”,又分短期投靠和长期投靠。短期投靠,常是欠了债,要在“合亩”内参加劳动还债,一旦还清债务,便可离开。这种“龙仔”不必改姓,待遇和一般亩众相同。所谓长期依靠,是指孤苦伶仃或因重大变故完全破产的农民,为了生活长期投靠富裕户,改姓“龙公”的姓,称“龙公”为父,称“龙公”的儿子为兄,终身参加劳动。这种“龙仔”参加“合亩”劳动时,如果未婚,则不能分得谷物,但“龙公”往往要帮助他结婚,婚后便可按户平均分一份稻谷。[9]
从调查材料中,我们难以判断毛或村王大权“合亩”中的3户“龙仔”属于长期或是短期投靠,但可以推断的是,在当地黎民看来,这类“龙仔”或是养子与其他外来户一样,不被包括在亲属范畴之内。因此我们从调查材料中可以看到,凡是有“龙仔”参加的“合亩”,都会被视为混合型“合亩”组织。
表1.4 乐东县毛或村“合亩”(混合组织)情况

资料来源:中南民族学院对“合亩”制地区的调查资料,1954年。
表1.5 保亭县毛利村黄老纽“合亩”(混合组织)情况

资料来源:中南民族学院对“合亩”制地区的调查资料,1954年。
其次,广东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从1956年10月至1957年5月在保亭县毛道乡、白沙县毛贵乡[10]和乐东县番阳乡进行了为期半年多的“合亩”制调查。1958年整风反右斗争后对这两乡又进行了补充调查,同时重点调查了保亭县通什乡。[11]在这一时期的调查材料中,我们看到“合亩”内部的人群结构发生了一定变化,组织成员间的血缘关系逐渐减弱。(https://www.xing528.com)
根据这一时期的调查材料,可以看到,随着“龙仔”等外来户的加入,通什、毛道乡的“合亩”中非血缘关系的户数、人口增多。在通什乡的57个合亩中,非血缘关系的合亩为32个,占56.14%,毛道乡的非血缘关系合亩也达到半数(见表1.6)。
表1.6 通什、毛道两乡“合亩”血缘关系统计表

资料来源:《黎族社会历史情况调查资料》第四分册,逐合亩普查,1958年。
另据对白沙县毛贵乡的“合亩”制情况调查,1947年该地区“合亩”的组织形式为:父子亩7个、同胞兄弟亩5个、同胞兄弟及其儿子组成的合亩14个以及包括非血缘关系的“龙仔”参加的合亩4个。在合作化前夕,该地区除了以上的“合亩”形式外,出现了4个非血缘关系的朋友成员的“合亩”,包括番满村的王贵立合亩、王贵申合亩、什益村的王元才合亩和王元宝合亩。[12]同时调查者于1957年在番满村看到的情况是,在由31户组成的“合亩”中,其成员全部属于不同的血缘单位。
此外,笔者在2011年对五指山市冲山镇(属原保亭县三区范围)的“合亩”制情况田野考察中,曾向村民了解历史上“合亩”的组织形式。据村民回忆,番茅村黄丽蔡(化名)家族自高祖父起形成合亩,当时合亩的构成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同时吸纳部分外来者。外来户加入合亩后也被视为家族成员,同样被认作同族兄弟,并不区分对待,共同遵守本族不通婚的社会法则。1950年后,尽管家族中的“合亩”解散,但当时定居下来的外来户与黄丽蔡(化名)的族人仍以兄弟相称,并住在同一个村中。
同样,番茅村黄洪昌(化名)家族的“合亩”也曾加入一些投靠的农户,在讲述与外来户之间的关系时,他说道:
过来投靠的人也是我们的长工,也是佣人。但我们这边的人都以亲戚称呼,比如说年龄小,就称为儿子,差不多大的就称为弟弟。生活上都一样,我们有吃的都会平均分给他。如果到结婚年龄,也会出面帮助。反正投靠的人来了就等于是我们的孩子、我们的兄弟了。就和我们一样了,地位也是一样的。
与番茅村相邻的红雅村也是历史上的“合亩”制村落。据红雅村前支书黄乐柏(化名)介绍,其父辈所参加的“合亩”属于短期投靠亩头的情况:
我父亲一辈是逃荒到这里才认识亩头的,就跟着干工了,像打工一样。一般是认作兄弟,几年就几年,想住就住,不想住就走。
合亩不一定是家族的人在一块,自己开多少就种多少。以前的情况是,都有个亩头,有钱、有地、有牛的,我们几个人就跟你种田,到收获的时候他就给我们一点点。在一起种山栏、种水田。如果不想和亩头种,那就自己种。
亩头不是选出来的,是有钱有势的人。他们有地,有牛。我们是投靠他,过来谋生的。
综观之,从1954年对黎族地区61个合亩的调查到1956年扩大范围的调查,“合亩”内部的人群结构从以亲属为主体,过渡到更多的是以地缘关系为人群连结的纽带,血缘力量不如黎族社会早期那么强大。加上笔者在田野考察中了解到的情况,可以认为,以家族为单位的“合亩”组织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其形式更为复杂,内部构成的人群不仅限于亲属关系,出于生计的需要,几户黎民组成“合亩”共同耕种土地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同时,这种组织形式从“合亩”制地区以土地为代表的生产资料占有情况来看,也有所体现。
(三)亩内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
“合亩”时期耕作的土地包括水田、旱田、山栏地、坡地和园地。从比例上来看,以“合亩”为单位种植的主要是水田、旱田,种植山栏时一般也会以“合亩”的形式进行,但只有规模较小且由亲属组成的才以“合亩”为单位进行,一家一户单独进行的较为常见。坡地和园地基本由黎族个体小家庭自行耕种,如在住屋附近种植瓜类、豆类、青菜,也会夹杂种几种不同作物。
“合亩”内的耕地来源一般可分为三种:“祖遗田”、“伙买田”和“私有田”。所谓“祖遗田”,是指祖先流传下来的耕地,属父子、兄弟共有。在亲属组织的“合亩”中,以“祖遗田”居多,因此在分亩时,常常会举行祭告祖先的仪式。而几户伙有和一户私有的占有情况分几种:有的是所有者用猪、牛或光洋买来的,有的是组织“合亩”成员开荒得来的,也有雇工开垦的。据调查,土地归几户所有的情况较多存在于外来户较多的混合组织的“合亩”中(以2~4户伙有的占大多数),[13]这些耕地交由“合亩”集体共耕。1户私有的情况广泛存在于吸收“龙仔”的“合亩”中,“龙仔”绝大多数是因生活所迫前来投靠“龙公”的,因此没有土地,也就没有土地所有权,这类耕地属于“私有田”。
笔者在田野调查中了解到,历史上番茅村黄采柏(化名)家族的耕地属于本家族自己开垦的情况:
有钱的地主他们就买田了,穷人没钱就自己开发地,能开水田就开水田,不能种水田就上山砍山,刀耕火种就是这样。砍山、用火烧、把种子播下去,像“刹、刹”这样子,就点下去种子,下雨了(种子)就自己生,这个我们这里就叫做山栏。
在山上砍山就种山栏,在地下开荒一点点就种水田。有钱的大地主就买人家的田,雇人家来种。过去有牛的就用牛犁田,没有牛的就用人挖。我们家族山栏和水田都自己开,还给人家打工的。有牛的会用牛来踩田,踩烂烂的时候就插秧,没有牛就人来挖。
同属番茅村的黄洪昌(化名)家族的山地是租来的,水田由本“合亩”组织耕作:
我们这边都是租人家的山地来种,代价是一缸山栏酒、一头猪。我们家族主要是水田多,山地我们就只有一小块,其他山地都是红雅村的,我们种山栏稻都是去租人家的地。比如说一块地,山栏我们已经砍空了,不能种了,我们就种豆角、玉米,都在山地上种。水田只能种稻谷,因为那时候收成不是很多。水田和山栏的生长期都是一样,都是3个月。
牛只是“合亩”时期仅次于耕地的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合亩”制地区,牛只不仅用于劳作,而且是财富的标志和交换的媒介。牛一般分为耕牛和非耕牛。耕牛一般以水牛为主,黄牛除少数用作耕田外,绝大部分当作家庭或合亩的财富。每逢婚丧活动和“作鬼”仪式,黎民多杀水牛来祭鬼,在节日喜庆时间多杀黄牛,因此牛的消耗量很大。牛只(包括耕牛和非耕牛)的占有也分“合亩”集体所有、几户伙有和一户所有三种形式。在亲属组织的“合亩”中,耕牛是祖先留下的,为兄弟共有,一般不分。混合组织的“合亩”牛的私有比较普遍。
除了耕牛之外,“合亩”成员从事“合亩”的集体生产时,都使用自己的工具,归一家一户私有,损坏后也由自己负责修补和添置。
(四)“合亩”的具体运作
明确了“合亩”内部的人群构成、生产资料所有的形式等情况后,接下来需要了解的是“合亩”如何组织黎民的生产和生活。本书前面已经简略提到,每一个“合亩”有一个亩头,负责“合亩”的生产、生活事务和处理对外关系。杞方言黎族将亩头称为“俄布笼”(go2
),亩众之间都互称为“通英翁”(tho:
)。[14]
亩头都是由有能力的长辈担任。在纯血缘组成的或是以亲属关系为主体的合亩中,亩头是按辈分、长幼轮次的,并不是选举产生的。而在混合组织的合亩中,亩头一般是大家公认有能力的人。对当地黎民来说,作为亩头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已婚,同时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和传统知识,懂得领导和指挥生产,能够执行生产前后的宗教仪式。这是因为黎族农业生产上的很多禁忌需要亩头来完成。例如,按照耕作习惯,在犁田开始的前一天黎明时,要由亩头到田里来回犁两次,随后亩众才能出动。亩头的妻子在管理妇女的生产活动方面是丈夫的得力助手,她与丈夫一起执行生产方面的各种仪式,同时也是亩内妇女劳动生产的带头人,如拔秧、插秧、割稻、捻稻等都由亩头妻子领头,妇女们才跟着下田劳动。
在以亩头为家长或领导者的具体农业生产中,十分强调性别分工。男人从事粗重劳动,如犁田、耙田、挑担、砍山栏、戳山栏穴等,女人负责较轻的农活,如拔秧、插秧、割禾、下山栏种等,以及承担日常家务劳动,如舂米、挑水、煮饭、饲养家禽牲畜和照顾小孩。在一些“合亩”制地区将这种自然分工视为不当,因此,在耕作中,黎族男女的工作彼此不相混合,极少互相帮助。只有当妇女从事田间劳动时,日常家务才由男子承担。老幼则各按其体力条件承担不同的工作。年幼的大多放牛、帮忙家务,年老的大多赶稻田的麻雀、引水灌溉水田、照管小孩等。因此,每一“合亩”内部的耕作严格依照这种分工进行,男女各干自己的“工”。
“合亩”对劳动产品的分配原则与生产资料的所有情况相适应,也是多种形式的。对于全亩共耕的产品,由亩头主持平均分配。按黎族传统习惯,在全部产品中,要扣除几项稻谷:种子、“稻公稻母”、“留新禾”、“酿酒粮”、“公家粮”。其中,“稻公稻母”是一种“合亩”制地区黎族的生产习俗。黎语称“vui tsang”,意为“五谷的灵魂”,据说是只有亩头一家人可以吃,否则对来年生产不利,同时不能出卖、转让或赠送,但可以拿来救济亩内的困难户。[15]对于“合亩”内以一家一户为单位或几户伙同进行生产所得的产品,如种植薯类、瓜菜,养殖家禽家畜所得产品,出租土地、牛只所得的地租和牛租等其他收入,均归该户或几户所得,不归“合亩”分配。
笔者在番茅村调查期间,听黄进香(化名)讲述到祖辈“合亩”时期的分配情况:
收割回来,那时候不是靠收割机而是用手直接割稻穗,然后就回来把麦穗绑起来,晒干,大家就分了,各家拿回去自己存放。我们搞一种竹墙,然后把麦穗往上面一垒一垒地放。一把一把地晒干,不像现在这样用机器打成粒。我们山栏和水稻都是这样做的。
番茅村有些村民也回忆说,当时每个“合亩”都会有粮仓,“有时候也不分配,仓库就在那,反正谁没饭吃谁就拿大桶来装米,就可以拿回家了”。
除“合亩”内部的互助合作关系之外,“合亩”之间在农业生产上也是可以互助的。在对乐东县番阳乡的“合亩”情况调查中我们看到,空透村张亚文父亲合亩与张亚空父亲合亩,张亚空父亲合亩与张仔竟父亲合亩,万板村徐柏磊合亩与徐阿湛合亩都有过互助捻稻或开垦坡地的情况。这种“合亩”之间的互助不计工资,被助“合亩”在农事完毕后往往杀猪或牛请酒作为酬谢。此外,“合亩”之间也有劳动力调节情况。例如,抱隆村王佰比合亩缺劳动力,经与王老万合亩商量,征得王成弹同意,把王成弹调来参加王佰比合亩,万板村徐柏磊合亩与徐阿湛合亩之间也有过同样情况。[16]
“合亩”除了作为黎民农业生产的组织单位,在社会生活层面也发挥着彼此互助、解决生活难题的作用。调查材料显示,在“合亩”内,亲兄弟间有人缺粮或遇到婚、丧、病等大事,其余兄弟一定主动帮助,以后有就还,没有也可以不还。除亲兄弟外,一般是有借必还,但一律不限期,不计息。有亲友来访时,原则上由各户各自招待,但“亩”内各户有时也轮流邀请,款待酒饭。如亩头有亲友来访,在亩头杀猪待客时,各亩众每人要带一些酒来共饮。以后各户又轮流邀请客人到家中,以猪、鸡肉招待客人,而亩头和其余亩众也带酒去共饮。[17]同时,在亩头或亩众修建私人房屋时,全“合亩”的人都会主动帮忙,不要酬劳,只是在新屋落成后,屋主会在新房入住当天杀猪备酒款待大家一餐,这种互助习惯至今在黎民建房时仍能看到。
此外,打猎也是传统黎民的生计来源之一,村民经常以“合亩”为单位集体上山打猎,打猎得来的山猪、山鹿等常由全“合亩”或全村的人共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