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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制度及其应用范围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事代理的当事人为代理方和委托方。凡需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单位简称“人事代理单位”。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人事代理制度是实现人事工作两个调整的具体体现。人事代理制度,拓宽了人事部门的工作领域,强化了服务功能。

人事代理制度及其应用范围

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来的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同时也是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因此,毕业生有必要对这一制度服务的内容、办理程序、办理应注意的事项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

1.人事代理机构

人事代理是由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人事法规和政策,在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的基础上,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作为人事综合代管部门,直接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进行人事社会化管理和系列化服务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代理的当事人为代理方和委托方。在一般情况下,代理方是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方是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的方式由双方商定,并以合同形式确立。

根据国家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凡以调入、分配、录用、辞职等形式,到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等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统一归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流动到非全民单位工作的人员,一律凭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转档通知,办理转档手续,不得直接转给非全民单位或由流动人员自带。因此,各类股份制、外资、民营等无主管企业,民办科技、教育医疗机构和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非国有单位必须实行人事代理。此外,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的国有事业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也可以申请实行人事代理。

凡需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单位简称“人事代理单位”。

毕业生人事代理是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本着充分尊重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原则,高效、公正、负责地为各类毕业生解决在择业、就业中遇到的人事方面的有关问题,并提供以档案管理为基础的社会化人事管理与服务。

2.人事代理机构的职能和工作程序

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人事法规和政策,在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的基础上,按照“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于用人单位,服务于各类人才”的宗旨,对人事代理机构的职能给予了界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档案,办理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办理独生子女手续、自费留学、出国等有关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

(3)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

(4)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6)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求职人员,负责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证

(7)协助委托方制定培训计划,并受委托进行岗位培训。

(8)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9)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人事管理相关业务。

集体办理人事代理的,首先向当地人事代理机构写出申请,并提供被代理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发展概况与人员名册等;个人办理人事代理的,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明以及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有效凭证等。代理机构接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要及时审查有关证件与材料,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然后,双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代理机构按合同履行职责,承办代理业务,人事代理机构按以支定收、适当收费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3.人事代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法律意义上讲,代理制已有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已经形成了比较严谨的法律规范。人事制度中融入代理形式,也就使人事代理具有了法律保证。人事代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人事代理应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实现以授权委托书(或委托证明)为主要形式的契约代理制。要求实行人事代理的企业和个人可与人事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作为代理人的人事代理服务机构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受该行为的一切后果,包括权利、义务、费用、损害赔偿等。人事代理服务机构要按市场经济原则运作,降低被代理人的管理成本,推动人才资本与物力资本按比例合理投入的实现。(www.xing528.com)

(2)凡是依法律规定或法律行为的性质,或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限制的必须由指定代理机构实施的人事管理内容,其他性质的代理机构也不得越权代理。如国家有关人事法规就明确规定,非国有性质单位的人员人事档案必须交由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个人不得擅自保留人事档案,其他性质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也无权保管人事档案。

(3)要用发展的眼光彻底跳出人事代理中身份局限,除国家政策规定所限制的代理内容外,要打破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法律身份限制,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均可作为代理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被代理方。

4.人事代理制度的意义

人事代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无论是对政府人事部门,还是对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

(1)人事代理制度是实现人事工作两个调整的具体体现。人事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人事工作两个调整的具体体现。它打破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人事部门的功能从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管理型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服务保障型转变的重要形式。这一制度的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人事管理由单一、封闭的管理模式向开放、综合的服务型模式转变,符合市场经济的社会化、集约化的要求,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对人事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2)人事代理制度,拓宽了人事部门的工作领域,强化了服务功能。人事代理制度的提出和建立,对政府人事部门来说,这是大有可为的新的服务领域,它已不再仅仅是为供需双方提供以信息为核心手段的中介服务,而是作为供需双方的代理人,进一步从间接的粗放型服务向直接的集约型服务发展和深化,它是从外部服务延伸到用人单位内部,虽然对代理机构而言,仍是一种服务,但对用人单位来讲实际已是一种内部管理,代理的行为后果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还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正是由于人事代理对象和代理业务的广泛性,代理形式的多样性,从而为人事工作提供了广阔的服务领域,对服务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一项大有前途的事业。

(3)人事代理制度,实现了人事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使人事管理服务实现了社会化,这就使用人单位减少了人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费用,单位领导再也不用为解决人事管理方面的难题而操劳、费心,减轻了事务性管理工作的负担,而且有利于同用人制度改革相结合,解决原人事管理体制的人员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形成新的用人机制,这就大大增强了员工的危机感,激励其努力学习,提高素质,勤奋工作,同时也有利于规范人事管理行为,提供人事管理的整体水平,克服原来分散操作存在的规范性差以及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重复浪费的缺陷。

(4)人事代理制度,是实现人才合理流动的有力保障。人才的部门所有、单位所有,严重制约着人才的自由流动。这一方面是由于种种原因,使人才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但更重要的是很多人才担心流动到社会以后,许多实际问题无法解决。而建立人事代理制,则使人才成了社会人,人才由社会共育、共有、共管、共用,打破了部门和单位的界限,使人才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流动,充分体现人才自主择业、自由流动的原则,使各类人才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单位和岗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可以使改革多年来提出的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的构想变成现实,从而实现人员的自主流动,自主择业,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人事代理为代管人员提供了诸如工龄计算、保持身份、职称评定、能力测评、出具各种证明服务,切实解决了代管人员的实际问题。通过代理养老、医疗、待业等保险业务,从根本上解决了代管人员的后顾之忧。

人事代理作为人才交流服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人事管理制度,由于人才流动市场化机制的不充分和不完善,目前,人事代理制度本身与外部各种制度政策,如劳动力市场管理社会保障措施、社会福利政策、户籍制度、档案制度等在“对接”中还存在大量的摩擦和矛盾。这些不利因素都需要在今后予以克服。

【案例一】

在毕业前的一次人才招聘会上,小张将自己的简历投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与他交谈后表示对他很满意,希望当场签下合同。当时他满心欢喜,因为对方许诺去了有住房,而且月薪3000元以上。他没有丝毫犹豫,就同意当场签约,生怕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想早早把这个好机会攥在手里。

对方出具的是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合同。他草草浏览了一下合同,合同格式很规范,合同条文也很专业,双方的权利义务似乎也规定的很清楚。他几乎是怀着一种兴奋的心情在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他的职位是公司销售部销售员。进了公司他才知道,所谓的月工资3000元以上完全是一个子虚乌有的数字。因为销售人员的工资实行的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规定,但与销售额直接挂钩。销售部有十几名销售员,只有一位业绩突出的销售员拿到过3000元的月工资。对方许诺的住房其实是一间破旧的仓库,不到30平方米,挤住着8个人。

这一切与对方的许诺相距甚远。他愤愤不平地找到了那位公司副总经理要跟他理论。对方阴沉着脸说:“那是口头上说的,并没有写进合同。再说,你如果好好干,月工资肯定不会低于3000元。至于住房嘛,不就是条件差点儿吗。”

看到这里,他大呼上当,可是再往下看,却看出一身冷汗。合同规定,聘用期为3年,应聘方如违约,需按违约时间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年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他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向公司交纳1.5万元违约金。

【点评】这种故意在合同里使用概念模糊的语言偷偷埋下了“炸弹”的手段,侵害的是应聘者的权益。所以,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仔细推敲,谨防合同陷阱,更要提防对方在合同中埋“炸弹”。

【案例二】

某单位已同意接收毕业生小刘,当时已通过体检、政审考核等程序。该单位表示同意录用该生,但提出因没有带公章,请学校盖章签署意见,同意之后再补办有关手续。校就业指导中心为慎重起见,反复提醒毕业生最好等单位先盖章,学校再盖章。但单位和学生本人都很急,录用人员说:“反正我们已同意接收,只要方便同学,简化手续,谁先盖章无所谓。”

学生说:“我体检、政审都通过了,请给我一次机会,我愿写保证,保证因手续不全后果自负。”且该生所在院领导也打电话为之说情。鉴于此,学校先盖了章。谁知刚过两天,该单位就将该生的协议书退回。

【点评】口头协议靠不住。签协议一定要慎重,必须把双方的约定以文字形式写下来盖章签字方生效。“君子协议”“口头协议”都是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必须学会保护自己。一般来说,毕业生最好是亲自前往单位签约盖章。如果一定要将协议书寄去签,那应该要求单位先出具书面接收函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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