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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神湾镇税务发展情况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60年5月,境内未设置税务机构。其中,1949年11月6日,中山县人民税务临时办事处核定沙溪、大涌、十八乡、神湾、斗门、下栅、大黄圃、大岗等地区为期一个月猪的屠宰税投标底额、押金额,公告开投。中山县逐步执行全国税种。

中山市神湾镇税务发展情况

一、机构沿革

《中山市税务志》记载,民国36年(1947)1月,中山县税捐稽征处设立神湾税捐稽征分处。这是在境内最早设立的税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60年5月,境内未设置税务机构。1960年6月,神湾公社财政管理所成立,兼管税收工作。1961年7月,中山县财政、税务系统分设,干部基本按原来归口。同年8月,神湾公社财政管理所下设税务站,位于涌口街渡口旁。1966年,神湾税务站改称新湾税务站,陈伯桂担任站长。1968年,新湾公社财、税机构合并,称新湾公社社会主义建设财经服务组(简称财务组),干部归口公社编制。1970年1月,银行工商、财税分设,新湾公社财务组改为新湾公社财税组。1972年10月15日,新湾公社财税组改称新湾公社财税管理所(简称财税所)。1980年9月,按中央通知财、税分设,对外挂新湾公社财政所、新湾公社税务所两个牌子,对内仍为一套人马,干部归口县局编制。1981年,新湾公社税务所更名为神湾公社税务所。1984年5月,中山市财税机构正式分设,人员分管,神湾公社税务所改称中山市税务局神湾税务所,属市局派出机构,统一征管神湾辖区国家、地方税务。1990年1月起,税务系统实行由省垂直管理。1991年1月,神湾税务所移驻神湾大道中11号税务大楼。1994年,税务划分为地税、国税两家,分设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神湾税务分局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神湾分局。至2005年保持这一体制。

表4—5—6 1984—1994年中山市税务局神湾税务所历任领导名录

(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神湾税务分局

1994年,税务划分地税、国税两家。1995年1月,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神湾税务所(简称神湾地税所)成立,移驻彩虹路1号。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市地税局制定的地方各税、费具体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负责辖区范围内地方各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征收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2001年2月23日,神湾地税所升格为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神湾税务分局(简称神湾地税分局),正科级建制。2005年12月,地税神湾分局有工作人员7人。

表4—5—7 1995—2005年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神湾税务分局(所)历任领导名录

(二)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神湾税务分局

1995年1月,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神湾税务所(简称神湾国税所)成立,股级编制,属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所址位于神湾大道中11号税务大楼。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落实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实施办法;组织各项国家税收收入,运用税收杠杆经济进行调控和监督,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负责本地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和部分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部分国内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负责本地区的进出口产品税收的征退税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贯彻落实情况。2001年7月,进行机构改革,神湾国税所升格为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神湾税务分局(简称神湾国税分局),正科级建制,设有局长室、征收股、管理股和综合股。12月,国税神湾分局移驻彩虹路2号。2005年12月,神湾税务分局有工作人员8人。

表4—5—8 1995—2005年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神湾税务分局(所)历任领导名录

二、税收制度

(一)民国时期的税收制度

民国时期,境内实行征收的税捐大体分为两大类:一是国、省税;二是县地方性税捐。国省税有货物税、统税、京菜海味捐、糖类捐、烟酒税、香烛纸宝冥镪捐、营业税(包括普通营业税、行商营业税、特种营业税、粮食营业税)、典税、所得税(包括营利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行商一时所得税、特别过分所得税、非常时期过分所得税及综合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等。地方性税捐有屠宰税(屠捐、猪捐)、出口屠宰税、牌照税(包括商业牌照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捐、筵席及娱乐税、房产税、土地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及花筵捐等。税中有税,名目繁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税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山县遵循中央“暂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调整”的精神,实际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单车使用牌照税等10种。其中,1949年11月6日,中山县人民税务临时办事处核定沙溪、大涌、十八乡、神湾、斗门、下栅、大黄圃、大岗等地区为期一个月猪的屠宰税投标底额、押金额,公告开投。后由于投标承包办法有漏洞,不合理,遂于同年12月16日取消投标办法,一律改为直征,按期公告每头税额。当时按实物直征,猪每头税额稻谷90市斤。牛155市斤,羊61市斤,不分大小,按头征税,但税额时有变动。

表4—5—9 1949年中山县物税税额表(摘录)
类别(一):卷烟类 单位:每箱5万支税率120%

类别(二):锡箔及迷信用纸类单位:每百市斤税率60%

类别(三):糖类单位:每百市斤税率35%

类别(四):舶来卷烟类单位:每箱5万支税率120%

(续上表)

说明:1.本表一、二、三类应税产品是从原税额表中摘来,当时中山县实际有生产的主要产品
2.本表第四类产品税类,主要是对当时经营进口卷烟类存货补税之适用税额

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的税收有14种,除农业税外,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中山县逐步执行全国税种。

1953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对原工商税制作了修正。中山县全面执行这次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

试行商品流通税,将原征货物税的卷烟、熏烟叶、酒等22个项目的商品,原来从产到销各个环节缴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全部集中在产品税出厂环节一次征收。当时中山县征收商品流通税的产品主要是酒类。

修订货物税,把生产制造应税货物的工厂,其原来缴纳的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和农民销售粮食交纳交易税,均并入货物税征收,并调整税率。当时,中山县征收货物税的重点税源产品,主要是烟丝、糖、焚化品、丝、粮食和水产品。

修订工商业税,对营业税部分,将工商企业应纳的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对所得税部分,凡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其所得税和所得税附加合并征收,合并后的税率为7.5%—34.5%。

临时商业税部分,对原征临时商业税附加、印花税并入临时商业税征收。屠宰税:将屠宰商应纳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内交纳。

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将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税目,征收文化娱乐税。筵席、冷食、旅馆、舞场等税目,均并入营业税征收。

1954年5月1日起,中山县停止征收猪、羊交易税,其他牲畜仍照原规定征收交易税。当时,中山只有“牛”征牲畜交易税。

这次修正税制直至1957年,中山县实际执行的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等10种。

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又作了改革,同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全面试行,将原来的商业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同时把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1972年3月,财政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把工商统一税及地方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税目由过去的108个简化为44个。(www.xing528.com)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不断发展,国家税制进行了全面的改革。

1979—1994年,中山县、市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工商税、国有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盐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有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印花税、特别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

1980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198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征涉外税收。

1983年7月,中山县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为了促进耕牛的发展,支援农业生产,搞活农村经济,从1984年8月1日起减征60%。

1984年1月,中山市开征建筑税。凡利用预算外资金和各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均要征收建筑税,税率为10%。同年10月,中山市贯彻实施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1985年2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和个人,按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6年11月,中山市贯彻《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开征个体户所得税。

1987年1月,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

1988年10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开征印花税。同年按国务院发布的《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9年1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3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开征资源税、消费税和土地增值税。

1997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开征契税。

2000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辆购置税。

2003年,中山市只征收农业税,不征特产税,实行单一征税政策,减轻农民税负。境内计税面积22439.68亩,农业税75.13万元。

200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废除决定》发布,废除1958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从2006年1月1日免征农业税。

至2005年底止,开征的工商税收主要项目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房产税、资源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980—1998年,神湾(新湾)税务所(财税所)按国家税法和广东省制定的法规,统一征管国家、地方税务。税务所抓好税法宣传,推进依法治税,增强纳税户依法纳税的意识。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税收法规,发动纳税户订阅各种有关税收法规和财务知识的报纸杂志,不定期召开相关业务会议,直接到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使纳税户文明纳税。抓好税收管理,对企业原料来源于敏感地区的进项发票发函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漏发函或已发函尚未收到复函的进项发票实行重新发函,确保供货出口企业的进项名额合法合理。

1980—1988年,境内税收收入合计379.4万元,年平均42.16万元。1989年,境内工业企业发展到34个(含村办工业),商业户306户,税收收入130万元。1990—1996年,境内年均税收476.07万元,为1989年的366.21%。

1997年,境内税收收入993.5万元,比1990年增长516.32%。

1998年深化税务改革,依法治税,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努力开辟和涵养税源,税收收入1268万元。

1999年后,境内工商业加快发展。2005年,境内税收收入首次突破亿元大关,完成10829万元,比上一年增长22.5%。其中国税收入5847.6万元,比上一年增长28.56%;地税收入3350万元,比上一年增长37.3%;契税收入833万元。

表4—5—10 1979—2005年神湾(新湾)税收统计表 单位:万元

三、税收收入

(一)地方税收收入

地方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除了具有国家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大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收入的使用、支配权归地方所有,属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二是管理权限主要归地方;三是税种多,税款零星而分散,征管难度大;四是对国家经济影响相对较小,但涉及国民经济分配与再分配的广泛领域,与地方经济和个人家庭财产关系密切。

神湾地税负责征收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堤围防护费等9税4费。

税务征管主要有:一是税务登记,二是纳税核定,三是纳税申报,四是纳税检查,五是税收票证管理,六是发票管理。

1995年,境内地税收入186万元。2000年,境内地税收入800万元,比上一年增长26.18%,其中农业税收入71.4万元。地税部门对已有税源坚持强化跟踪管理,不断打击偷税漏税,税收收入持续增长。2001年,境内地税收入1211万元,比上一年增长51.38%。2002年,境内地税收入1670万元,比上一年增长37.9%,其中农业“四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459万元,比上一年增长16.5%。2002年8月1日起,境内停征屠宰税和停止代征农业特产税。2005年,境内地税收入3350万元,是1999年的5.13倍。1999—2005年,境内地税累计收入为12175万元,年均1739.29万元。

地方税收上缴中央及省,并按一定比例留成给地方,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提留60%,镇财政为40%。分成给镇财政的数额约占税收总额的20%—25%。

2005年7月1日起,中山市地税局委托中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代征车船使用税,神湾地税分局不再受理此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工作。同年12月26日,神湾地税分局切换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涉税报表。

表4—5—11 1995—2005年神湾镇地税收入统计表

(二)国家税务收入

国税以完善税收工作为立足点,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杠作用,培植一批重点税源和经济效益好的重点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不断增加税收。

1995年,境内国税收入560.8万元。神湾国税所坚持抓好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1998年,取消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实行以分系列管事的征管模式改革,划清职责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和税收透明度。1999年,建成实时联网系统,推广应用全省统一征管软件。2000年,开通电话申报系统,并开通税银联网电子扣税系统,税收收入1004万元,比上一年增长26.58%。2001年,神湾国税分局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强化税收服务意识,国税收入1493.7万元,比上一年增长48.77%,增幅位于全市前列。2002年,神湾国税分局开展税情、税源调查,严格征收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为企业办理减免税收、出口退税,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税源的可持续发展,国税收入2081.1万元,比上一年增长39.33%。2005年,境内国税收入5847.6万元,比上一年增长28.56%。

国家税收上缴中央和省,并按一定比例留成给地方,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提留60%,镇财政为40%。分成给镇财政的数额约占税收总额的12%—15%。

表4—5—12 1995—2005年神湾镇国税收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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