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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志:政策性文献,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农桥、农路建设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动员全社会各届力量积极支持参与农桥、农路建设,对热心关心农桥、农路建设,表现突出,贡献大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扬。第十条 不得在内河涌内弃置沉船,因事故导致的沉船必须及时打捞。第十二条 禁止在内河涌圈养水浮莲等有关生、植物及设置拦河拖网等设施。

中山市阜沙镇志:政策性文献,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农桥、农路建设

阜沙镇农业基础建设工作方案

为了深人贯彻落实中山市委[2000]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农业,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相适应新世纪现代化农业大生产、大流通的需要,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镇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但是农村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发展机制滞后,与农业现代化要求差距较大,不相适应,农村的农副产品,受交通运输困难制约的矛盾日益突出。鉴于目前我镇农村的生产状况和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证明,我们深深体会到:农业的现代化,首先要有农桥、农路的现代化。农桥、农路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投资环境,具有较大的综合性作用;农桥、农路的投人回报是最好、最快的,效益体现最明显;农桥、农路建设是一项顺民心,得民意、造福子孙后代,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地值,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重要的民心工程。为此,镇委提出:镇级向古镇学习,村级向卫民村学习,社级向新团结村一社学习;动员全镇人民迅速掀起大搞以农桥、农路为主的农业基础建设高潮。

二、工作措施

l.成立阜沙镇农业基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梁润明。副组长:梁松枝、梁坤华、黄伟元。常务副组长:黄伟元。成员:李荣华、陈卫延、梁元辉、吴炎泉、洗永泉、梁庆明、陈文新。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办。办公室主任:梁元辉(兼)。成员:陈文新、黄健敏、冯素云、薛志伟。

各村相应成立2-3人领导小组,分工一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于9月22日上报各村领导组成员名单到办公室。

2.各村要在2000年10月10日前,以村为单位,迅速做好农桥、农路走向定位的总体规划,并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3.在9月底前要完成立项报批手续,制定好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占地面积、投资、出工、计划资金、土地分担等)。

4.全镇要求在10月中后旬全面掀起建设农桥、农路行动高潮。力争在2001年7月1日前全面完成。

5.所有工程项目都要有设计、规划,质量监理和全面实行公开招标和竣工验收制度。

6.农桥、农路建设的资金负担,实行分级负责制:镇政府负责各主干农路出口的桥梁(6米)、涵窦建设的资金投入,村负责铺盖石粉、角石,社级负责6至8米宽路基建设,路基高度按照各村的实际设定标高。

7.开辟路桥占用地的补偿问题,路基一般以五十丈中心线开设为主,沿线所涉及的塘尾一律不作补偿,只纳入协助塘主加固塘基处理,其余占用的农田按实际占用面积多少,统一由经济社集体按每年每亩不超过600元作价处理,如有签订承包合同的,按合同要求处理。

8.建立农桥、农路建设的奖励机制,并纳入2001年村级干部岗位责任制,考评村级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把它列入驻村的镇机关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如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的则按每公里农路奖励给村2000元;如发动不力,不按时完成任务,则通报批评;政府补贴期限为一年,过期不完成的政府不予补贴。

9.镇政府拟定在2001年7月初召开表彰大会,对在以农桥、农路为主的农业基础建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村、社、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动员全社会各届力量积极支持参与农桥、农路建设,对热心关心农桥、农路建设,表现突出,贡献大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阜沙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五日

河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内河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和《中山市内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范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包括两岸之间的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岸堤保护范围),本规定所称内河涌,是指其水位受联围干堤及水闸控制的河道,渠道及其他人工水道(地下排水渠除外)。岸堤保护范围的规定,主干内河涌(指与排涝泵站、水闸直接相连的河涌)从两岸线起算,每侧5米为岸堤保护范围;其他内河涌从两岸岸线起算,每侧3米为岸提保护范围。

第三条 镇农办、水利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本镇区域内河涌的管理;镇国土资源、规划、交管、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省、市、镇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内河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河涌依照统一规划、综合整治、改善水质、积极保护、美化河岸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居委会,应将内河涌整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内河涌整治投入,有计划地清疏内河涌,砌石护岸,提高内河涌防洪排涝能力,改善内河涌水质。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各项建设不得占用内河涌,自用的须经镇农办及水利所审查同意,并采取补救措施维持现有河涌宽度,不得破坏内河涌的防洪排涝体系。

第七条 未经同意不准围垦和填堵内河涌。确因建设需要围垦、填堵内河涌的必须采取符合涉洪、纳潮、灌溉、排涝和改善水环境要求的补救措施,经镇农办、水利所批准后方可围垦和填堵。补救措施必须与围垦或填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因桥梁、取水或者护岸等公共设施施工需要临时围堰、填堵内河涌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施工作业和相关应急方案报镇农办、水利所审查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和期限进行。围堰、填堵工程原则上不得在汛期进行。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清除临时围堰及填堵工程。

因行涉排涝急需清除临时围堰及填堵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承担有关损失及清除费用。

第九条 禁止向内河涌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条 不得在内河涌内弃置沉船,因事故导致的沉船必须及时打捞。

第十一条 禁止在内河涌放置造船(艇)用的一切木材,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内河涌圈养水浮莲等有关生、植物及设置拦河拖网等设施。

第十三条 禁止在内河涌上搭建厕所,牲畜饲养棚舍,围鱼塘。

第十四条 禁止在内河涌堤岸滩地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品。

第十五条 在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临河厂房、房屋报镇农办、水利所审批,各村委会对内河涌进行整治的,须出具施工方案及设计图纸报镇农办、水利所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除经批准建设的码头栈桥、泵站、桥梁、水文观测设施、防汛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助航设施,跨河电缆、护岸设施外,内河涌及滩地不得兴建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七条 在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进行下列各种作业活动,必须先经镇农办、水利所审查同意∶

(一)修建各类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及其他各类建筑物或工程设施。

(二)开设沙石装卸场存放物料。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开设临时场存放或装卸沙石或其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位置、规限、高度、期限存放,并采取相应的护岸措施。

第十九条 在内河涌取土作业,须按批准的范围、界限、期限、数量和方式作业,不得违反规定作业。因取土造成河岸崩塌,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修复。

第二十条 在内河涌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应征得镇农办、水利所审查同意,报环保部门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二十一条 对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原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视其对河涌的影响程度,结合河涌整治的需要,逐步清拆、迁移和改造。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作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阜沙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二日

阜沙镇就业优惠办法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委[2002]9号)、《中山市城乡劳动者就业补贴申领实施办法》(中府办[2003]12号)精神,为切实有效地做好我镇就业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受惠范围

(一)下岗失业人员确认

企业转制失业职工(户籍在阜沙镇)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属下岗失业人员:

1.失业伤残军人: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市属公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关闭破产的市属公有企业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市属公有企业转制安置政策的准离岗退养、满三十年工龄已办理退养人员、已享受企业内部退养政策和已按再就业有关政策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确认

具备上述条件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户籍在阜沙镇)属就业困难人员:

l.失业半年以上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2.年龄:男性50岁至60岁;城镇女性40岁至50岁、农村女性40岁至55岁;

3.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的;

4.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的一方;

5.其他特殊原因特困的。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户籍在阜沙镇)确认

l.有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2.2002年度至2005年之间大学中专、技校、初中、高中、职中(含理工学校)的毕业生。

(四)以上三种人员的确定,其本人必需提交有关资料,到镇劳动社保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或《城乡就业优惠证》凭证才能享受本镇就业优惠。

二、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费补贴标准及申领和支付办法

(一)补贴标准: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给予企业2500元的就业安置费。企业一次性招收20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按每招用一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就业安置费补贴。上述补贴期限至2005年12月底止。

(二)申领和支付办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12月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就业安置费补贴申请,填写《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费/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就业困难或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的就业困难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核实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加盖“已享受就业安置费”印章,连同上述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3年从市财政局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划拨到申领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发放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聘用期满第1年发给企业800元,满第2年发给800元,满第3年发给900元;下岗失业人员聘用期满第1年发给300元,满第2年发给300元,满3年发给400元。

三、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支付办法

(一)补贴标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每年两个月补贴,连续聘用满3年的,每年再增加1个月的补贴。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至2005年12月底止。

(二)申领和支付办法: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于每年12月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费/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地税社会保险征收表、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核查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加盖“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印章,连同上述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年的1月,从市财政局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划拨到申领企业提供的账号内。

四、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及申领和支付办法

(一)补贴标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其月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对月工资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500元的,给予差额岗位补贴:补贴期限至2005年12月底止。

(二)申领和支付办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每年6月、12月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填写《中山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就业困难人员工资签领表、就业困难人员在银行开设的个人银行账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核实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加盖“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印章,连同上述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次月15日前,从市财政局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月直接划入到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号内。

五、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扶持金的补贴标准及申领和划拨办法

(一)补贴标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发给创业扶持金1000元。

(二)申领和拨付程序: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和纳税申报表(含按规定享受免税的有关证明)到经营地劳动保障所办理申领创业扶持金,填报《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扶持金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核实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加盖“已享受创业扶持金”印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局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给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六、农村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补贴标准及申领办法

(一)对2003年7月起,通过考试而未能被普通高中、各类中专或职业高中正式录取的本镇户口的初中毕业生,采取自愿报名、适当补贴的原则,鼓励新成长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补贴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类培训价格标准给予如下补贴: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按6O%的标准补贴,考核不合格的,按30%的标准补贴。上述补贴为一次性补贴,由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统一协调支付。对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自愿申请参加同类培训的,也可参照上述补贴标准给予适当的补贴。“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报名及联系培训单位、跟踪考核结果、申领和统计补贴标准等具体工作。

(二)本镇企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奖励标准,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奖励措施执行。

(三)鼓励企业在同工同酬、条件一致的前提下,优先吸纳本镇富余劳动力,对于镇内企业招用向本镇富余劳动力从事部分普通工种(如清洁工、绿化工、保安员、食堂工、仓管员等)的岗位的月工资在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而低于5OO元差额的岗位补贴由镇财政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至2005年12月底止。具体申领和支付办法由镇劳动管理听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实施。

七、招用新成长劳动力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申领和拨付办法

(一)补贴标准:招用本镇户籍2002年至2005年12月31日之间毕业的大学、中专(技校),初、高(职)中毕业生,但不包括2002年12月31日前已就业的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每年2个月补贴,连续聘用满3年的,每年再增加1个月的补贴。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至2005年12月底止。

(二)申领和拨付程序:企业招用新成长劳动力聘用合同期满1年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于每年12月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新成长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费/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与新成长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地税社会保险征收表、新成长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毕业证书》、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核实后连同上述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年1月,在市财政局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划拨至申领企业提供的账号内。

八、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申领和拨付办法

(一)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价格标准给予100%的补贴。下岗失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给予培训费60%补贴;考核不合格的,按培训费30%的标准补贴。上述补贴为一次性补贴。

(二)培训缴费办法:就业困难人员免缴费参加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本人先预付70%的培训费,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定点培训机构退还本人30%培训费,考核不合格的本人预付费用不予退还。

(三)职业培训补贴的申领和拨付办法: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并认定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于每季季末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填写《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考核成绩表,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加盖“已享受职业培训”印章,申领单位将享受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附在职业培训登记表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于次月15日前,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内。

九、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及申领和拨付办法

(一)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根据下岗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职业介绍机构相应的职业介绍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补贴300元/人、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的补贴350元/人、签订三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400元/人。

(二)职业介绍补贴的申领和拨付办法:职业介绍机构于每季季末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填写《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经审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加盖“已享受职业介绍”印章,申领单位将成功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附在职业介绍登记表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于次月15日前,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内。

十、实行推介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奖励措施

(一)镇内其他私办职业介绍机构除享受市政府有关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的措施外,对于成功介绍本镇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根据下岗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职业介绍机构相应的职业介绍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补贴100元/人、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的补贴150元/人、签订三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200元/人。

(二)为鼓励本镇农村富余劳动力尤其是待业青年自主创业,勤劳致富,镇政府要求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为本镇农村劳动力创业开绿灯,对有志于从事镇内第三产业的,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给予工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适当减少相关的费用,为农村劳动力通过自主创业达到奔康致富的目标提供宽松环境。

十一、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须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

跨省、市招用流动人员,须持有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函,有组织地招收。

十二、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上述各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就业优惠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具体解释权限由阜沙镇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则按上级要求为准。

阜沙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六月六日

阜沙镇扶持贫困村发展经济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中委办[2003]20号文精神,为扶持我镇阜沙村、阜东村、丰联村、大有村、罗松村这五条村经济发展,在2005年前达到脱贫目的,即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或超过50万元,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阜沙镇扶持贫困村发展经济实施方案:

一、成立镇扶持贫困村发展经济领导小组

组长:黄劲东(镇委书记)。副组长:梁松枝(镇长)、罗敏昌(副书记)、黄伟元(副镇长)、梁照安(镇长助理)。成员:梁灶带(经贸办)、洪忠和(农办)、何炳权(社会事务办)、梁元辉(规划建设办)、梁庆明(财政所)、郭翠红(组织人事办)、梁冰(财政所)、李灿开(国土分局)、梁志森(工商分局)、吴灼堪(供电公司)、黄梳广(供水公司)、陈连根(阜沙村)、黄叶全(大有村)、黄纯仪(丰联村)、吴在球(罗松村)、黄日耀(阜东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贸办内。办公室主任:梁照安(兼)。(www.xing528.com)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根据《市委关于加快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市、镇扶贫政策为契机,在市属帮扶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针对我镇村级集体经济薄弱,仍有五条村是市级扶贫村的情况,我们计划以构筑村级公有物业为突破口,每村建设一批厂房或宿舍出租,以物业租赁、保值增值来稳定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确保脱贫目标的实现。

三、具体措施

(一)丰联村、大有村、罗松村、阜东村、阜沙村这五条村分别坐落或靠近我镇的大有、罗松、牛角工业小区和阜沙工业园,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狠抓机遇的要求,以建设公有物业通过租赁来实现集体增收。适合在本村范围内的就建在本村,本村提供不到合适用地的,就建在阜沙工业园。

(二)每条贫困村所建的公有物业占地30亩,厂房及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可分阶段建设),资产由各村成立一间公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管理,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公司隶属镇资产公司管理、监督、审计、收益托管。

(三)镇政府为落实扶贫工作的配套政策,对五条扶贫村拟建公有物业所规划的建设用地,由镇政府统一划拨用地指标,对不具备开发条件的用地,镇政府每亩补贴2000元市政设施费,不足部分由村自行解决。用地的办证费、征地补偿款前两年的支出和青苗补偿款、填土款由镇政府先垫支。镇政府牵头联系一间银行对村级公有物业办理抵押融资,以解决村建公有物业的资金不足。在村公有物业区内建筑物的设计费由村自负,报建费属镇政府留成支配部分实行免收,基建费由村解决。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各村公有物业的招租。

(四)为加强促进扶贫村工作的落实,配合市对口帮扶单位开展工作,各村要成立扶贫工作组,驻村的主要领导为组长,村支部书记、市对口帮扶单位领导和镇属挂钩单位领导为副组长,驻村干部、村两委、对口单位的其他人员为成员,各村成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村主任担任,每月召开l次以上的研讨会,保证扶贫工作落到实处。另外,各扶贫村的支部书记要与镇委书记签订脱贫责任书,并列入年终考核,与年终奖金挂钩。各相关单位必须对五条扶贫村在发展经济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五)对已建成且有收益的公有物业,按每年收入的70%提成为村级物业投资归还本息,20%用作村行政事务开支,10%列入当年村两委完成工作任务的专项奖金,开支事项需报镇政府审批后方可支配。

(六)开展结对子帮扶活动,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帮扶阜东村,镇农业办公室帮扶阜沙村,镇国土资源分局帮扶罗松村,镇供电公司帮扶大有村,镇规划、建设所帮扶丰联村。

附:《阜沙镇党委、镇政府对村公有物业建设的配套政策及操作方案》。

为鼓励村级建设公有物业,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减轻农民负担,落实“市对贫困村的扶贫方案”,要求各村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狠抓机遇的原则,在三年内建设占地3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村自有资金充足不受此限)的公有物业,以租赁方式实现物业安全保值、集体增收。由于我镇各村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根据镇的经济实力,决定对目前八条村实行甄别政策,对被列为市扶贫对象的大有村、丰联村、罗松村、阜东村和阜沙村这五条村,100%享受《镇扶持贫困村发展经济实施方案》中列出的镇扶持资金(即垫付资金),卫民村享受50%,上南村享受30%,牛角村参照扶贫村(指垫付资金不配套市专项扶持资金)条件执行。鉴于阜圩社区已享受镇财政供给,目前其建设公有物业的条件不成熟,暂不执行本方案。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公有物业的投资及收益管理

1.公有物业以建设工业区生活配套(如宿舍、店铺)和标准厂房出租为主。

2.公有物业业权为村集体所有,按因地制宜的方式,适合本村范围内建的,则建在本村,如本村无合适地块,统一在阜沙工业园科技园区内。

3.公有物业的收益权归村集体所有,在每年的收益中70%还投资本息,20%补充村公益事业及日常开支,10%为村两委干部完成工作任务的奖金。

4.各村均申领一个××村公有物业管理公司,法人代表人由村主任兼任,设立专帐,严格实行财务管理制度。该公司负责对公有物业的规划、立项、建设、租赁经营,实行全面管理,涉及到规划、报建、消防、环保等事项的,必须按规程办理,经市、镇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镇政府扶持政策

1.各村公有物业所用的土地,统一由镇政府划拨用地指标及办理集体性质的用地手续,业权名称为××村公有物业管理公司,办证费由村自负,镇政府代为垫支,从公有物业有收益之日起五年内一次性归还。

2.公有物业建在本村的,由村办理征地的一切手续(包括村民签名、丈量面积、召开各种会议及青苗补偿等),从办妥征地手续之日起,镇政府在60天内将土地填好交村建设。公有物业建在阜沙工业园科技园区内的,由镇政府办妥征地用地手续,但村公有物业的设计规划必须服从园区规划。

3.各村公有物业所用的土地填土费由镇政府垫付,待村公有物业有收益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归还。

4.村公有物业建在村内所支付的征地款(征地款按每年1500元/亩的标准,分50年支付;青苗补偿款,鱼塘、花卉场、果木场及其他种类的养殖场的补偿款,按15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杂基地含各类经济作物的补偿款,按1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禾田、河涌、荒边角地的补偿款,按5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前两年由镇政府垫支,以后的由各村在公有物业收益中支付。征地款每年按年度一次性支付,青苗款在办妥征地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由镇政府垫支的征地款和青苗补偿款,待公有物业收益后三年内一次性归还。

5.各村必须在二至三年时间内建设不少于1万平方米的公有物业,这1万平方米物业的设计费由村支付,报建费属镇政府留成部分实行减免、市属收取部分由村支付;超出建筑面积应收费用,按章收取,由村自负。

6.对在村内欠缺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如村要开发, 镇政府按用地面积每亩补偿2000元给村,不足部分由村自筹;在阜沙工业园内建设的,总装线路统一由镇政府配套,厂内的一切设施配套由村或使用者自理。

三、其他说明

1.村公有物业范围内的房产证、土地证如需流转、抵押,必须报镇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镇政府可推荐有公有物业信贷业务的银行办理)。

2.市、镇、单位对扶贫村的专项扶贫资金及有价物件,必须全额用在公有物业的投资项目内。

3.允许各村分期建设,但每条村首期建筑面积不能少于5000平方米。

4.从方案实施之日起,请各村精心组织规划,务必在2004年6月份前将首期建筑物建成并能招租。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协助招租。

5.村公有物业的建设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所有工程项目都要交由镇招投标办公室公开招标后,才能建设。

6.属镇政府垫支的资金统一在镇财政所办理借款手续,各村公有物业收益由镇经联社托管。

7.镇成立村级公有物业建设办公室,负责操作事项的解释,办公室设在经贸办。各村要相应成立村公有物业五人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此方案。镇属各相关单位给予协作支持。

阜沙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我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农村弱势群体的特殊医疗需要,救助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主要用于农村特困群众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的部分减免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困难群众大额医疗费用的减免。

第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必须是我镇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第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主要来源于镇财政每年按市财政当年下拨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以1 ∶ 2比例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申请条件和扶持范围:

(一)农村特困群众(包括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病、残特困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可以申请减免。但五保户申请减免的,其所在村民小组必须有85%以上的村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才能减免。

(二)特困群众因病住院,在享受了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待遇后,其年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后,经本人申请及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按超出部分的20%给予补助,且在参保有效期内可申请两次,但每次申请的救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500元,全年救助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元。

(三)一般群众(指属农业户口的农民)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在享受了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待遇后,其年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5000元后,经本人申请及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按超出部分的15%给予补助,且在参保有效期内可申请两次,但每次申请的救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5O0元,全年救助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元。

第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申请程序:

(一)对特困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的申请程序:以村委会为单位统一向镇社会事务办申请,填写《阜沙镇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额补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特困农户名单上报镇社会事务办,由镇社会事务办核实后,再由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镇主管领导审批,

(二)个人(含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程序:①个人申请需填报《阜沙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住院收据复印件;②村委会加意见;③报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④镇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每两个月由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于申请人所在的村公示后,报镇主管领导审批支付一次。

第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管理、监督:

(一)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由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每年支出金额控制在年度预算内,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

(三)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使用情况,由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半年向镇财政所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同时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稽查和监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救助金,违者依法惩处;

(五) 申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发现,则追回全部救助费用并取消全家所有参保人员当年参保资格,情况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阜沙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阜沙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阜沙镇五保户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户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中府办[200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阜沙镇五保户工作暂行办法》。

一、五保户的对象

五保户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二、五保户对象的确定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户证书》。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户,收回《五保户证书》:

1.有了法定抚养义务人、且法定抚养义务人具有抚养能力的;

2.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3.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三、五保户的内容

1.保吃:供给粮油和燃料;

2.保衣: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保住: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4.保医;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5.保葬: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五保户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根据我镇实际,暂定为每月300元。

四、五保户的形式和经费来源

五保户按当前实际情况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1.集中供养

我镇依照民政部颁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对敬老院实施管理,为入住的五保老人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按五保户的内容提供衣、食、住、医等服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五保老人入住敬老院须由所在村委会与镇社会事务办签订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五保老人入住敬老院需缴付入住费用(暂定为每月300元),费用由镇和村按7-3比例分担,敬老院不足经费由镇财政提供。

根据市政府要求,镇要加快敬老院建设进度,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2005年底前,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

2.分散供养

在各村民小组生活、没有入住敬老院的五保户称为分散供养,所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按《五保户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实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其所在村民小组应为其确定委托抚养人,并经村委会、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户协议,受委托的抚养人应按协议照顾五保对象的生活。

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所需生活费用不得低于每月300元,五保经费由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按7 ∶ 3比例负担;有女五保户须由其直系亲属负担五保对象生活费用,每月150元。

镇财政所设立五保户资金专户,将各级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按本村五保人数向镇财政缴纳五保户资金。

对没有委托抚养人的五保对象以及仍居住茅屋松皮棚的五保对象应动员其入住敬老院。

五保对象死亡,村委会须及时上报镇社会事务办,并收缴《五保户证书》,镇事务办出具五保身份证明,由村委会与殡仪馆联系火化丧葬事宜,不应大操大办丧事,按民政局规定标准减免火化费,如有五保对象亲属提出超出标准办丧(如用木棺等),其费用由提出人负担。

五、五保对象的医疗保障

各村必须为本村五保对象(含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办理参保农村合作医疗,五保对象生病时,应在本镇医疗单位就诊,确需转院的要有转院证明。五保对象住院时,供养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敬老院)先支付医疗费用,再按有关规定申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余下医疗费用,属分散供养的,由村(社区)集体经济负担;有女五保其直系亲属负担50%。属集中供养的,由村(社区)集体经济和敬老院各分担50%;有女五保的医疗费用,村集体经济负担25%,敬老院负担25%,其直系亲属负担50%。

五保对象的医疗门诊费用,属分散供养的,由村集体经济负担(有女五保的,其直系亲属负担50%)。属集中供养的,由敬老院负担。

(村集体经济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由村集体经济负担五保对象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各村可按本村实际情况,与村民小组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分担。)

六、财产处理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户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农村股份合作制中五保对象股份收益归集体,用于供养五保户,其股份不能转让、赠与及继承,其本人去世后,股份划归集体股。

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规定停止五保户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七、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照《农村五保户工作条例》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不执行的,追究法人的法律责任。

按照五保户协议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拒绝抚养五保对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户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五保户款物的,镇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户工作列入农村干部实绩考核内容。

本办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阜沙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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