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综合评分法要点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综合评分法要点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即权值为10%~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目前,在一些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综合得分采用几个评委中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再平均的办法是违反相关规定的,虽然这些做法已形成了习惯性操作,并屡试不爽。据招标文件规定,此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综合评分法要点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推荐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即先进行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评审打分,然后进行商务评审打分,接着进行价格评审打分,最后再将技术、商务和价格各子项分数相加,总分为100分,以综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这些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的计算公式为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4-4)

式中 F1F2、…、Fn——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即权值为10%~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一般在实践中,技术的权重为40%~60%,商务的权重为10%~30%,价格的权重为30%~50%。这取决于招标者或业主以哪方面的考虑为主。

在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时,一般以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为基准价,基准价与各投标人的报价比较后,再乘以价格分的权重得到各投标人的价格分,即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建筑工程类招标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价格分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评标基准价:由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即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的平均值(或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再将该平均值乘以1与下浮率(从某几个下浮率中在现场随机抽取确定)的差,作为评标基准价。

使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注意事项是:(www.xing528.com)

(1)在招标过程中,如果资格预审设置太多的限制条件,或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得不合理,则会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潜在投标人的不公质疑和投诉。如果在符合性审查中标注太多的“∗”,则可能会导致投标人数不满足三家而流标。因此,把需要标注“∗”的项目改成打分项目,可能比较合理。

(2)综合评分一般要设立标底或设定投标价上限。同时,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如不可以只制定价格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个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如技术分包括哪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3)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并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例如价格分占30%~60%的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

(4)目前,在一些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综合得分采用几个评委中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再平均的办法是违反相关规定的,虽然这些做法已形成了习惯性操作,并屡试不爽。

例如,在某案例中,受采购人委托,2013年9月18日,某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一批计算机。据招标文件规定,此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2013年10月11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在评标活动中,由7名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习惯性操作,对供应商的每项评分因素进行评审,并且都是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再平均,最后把单项得分进行汇总,进而得出供应商的评标总得分。通过9个多小时的评审,项目终于有了结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舒了口气:“这个项目终于完成了。”

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评标委员会屡试不爽的习惯性操作——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进行平均的评审模式却给采购中心带来了投诉。最终,该项目也因评标过程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而被废标了。

“我们以前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都是这么做的。但这种操作确实没有法律依据,所以面对质疑,我们还真没法受理。”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无可奈何地说。

通过此起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时,是否可以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平均的方法得出投标人的单项得分;二是在采购实践中,执行机构认为公平合理的习惯性操作能否一直沿用。

1)所有专家打分都应汇总。“我们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平均的方法,有关各方都认为这很公平,可以有效避免评审过程中主观因素左右评标的情形。如果有专家想徇私舞弊或者个别专家对某个供应商有成见,那么其打分都可能被排除掉。总之,这是一种比较客观科学的做法。”很多从业人员对此都表示认同,而事实上,也有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如此操作。实际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的每项评分,最后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因此,此案例中采购中心的操作是违法的。

2)习惯性操作应予以反思。针对此案例中采购中心沿用习惯性操作的问题,有参与立法的专家指出,由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出台不久,且依然在补充与完善中,因此在采购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某些环节找不到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规范的情形,也难免出现更具操作性的行为与法律的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但无论如何,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从整体上还是规范了我国政府采购的行为。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依法操作,那么有关规定就失去了它的存在价值,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也必将退回到无序状态。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摸索中发现更具操作性的方法时,应该及时与立法机构沟通,使更具操作性的和更合理的方法尽快纳入法制体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