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标人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

中标人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在实践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做法,是对法律的误解或滥用招标人的优势地位。

中标人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

10.1.2.1 履行合同

中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所中标的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将处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并且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在实践中,也不乏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或被依法取消中标资格的事例。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中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文件骗取中标,害怕被举报查处,或者对工程估计不足,继续履行合同会亏本,或者缺乏履行合同的条件等。在实践中,中标人由于自身原因而不能签订合同和放弃中标的,一般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0.1.2.2 不得再次转包分包(www.xing528.com)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法律一般是不允许将占工程量或合同金额30%以上的工程再次分包的,而转包是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的。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此外,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0.1.2.3 提交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以后才能提交,这一点与投标保证金不一致。在实践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做法,是对法律的误解或滥用招标人的优势地位。还有的招标人希望用高额的履约保证金来设置投标门槛或吓退某些潜在的投标人,这一般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