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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与注册制度:实务与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颁发或送达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注册证。

招标师考试与注册制度:实务与案例分析

12.4.2.1 考试制度

招标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滚动周期为两个考试年度,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建立和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凡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目前,招标师考试科目分为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四个科目。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2.4.2.2 注册制度

国家对招标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可以招标师的名义执业。(www.xing528.com)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招标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招标项目或者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则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收到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的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颁发或送达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注册证。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招标师的执业凭证,由招标师本人保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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