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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优先满足残疾人受教育权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在研究残疾人受教育权的需求之时,对诸多权利内容作为备选项,让受访者选择自认为最重要的权利内容,以研究何种权利是残疾人的权利需求。她用实际行动表明了对受教育权的切实期盼和渴望成功。作为与残疾人十分相关的人群中,海海妈妈认为,“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要求权,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这些权利对残疾人很重要”。

全纳教育优先满足残疾人受教育权

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有很多内容,有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要求权、受教育选择权、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评价权、受教育条件权、受教育成功权,还有受教育救济权。这些权利内容,对于残疾人而言,有着重要与否的优先排列顺序。笔者在研究残疾人受教育权的需求之时,对诸多权利内容作为备选项,让受访者选择自认为最重要的权利内容,以研究何种权利是残疾人的权利需求。对于受教育救济权,笔者并没有把它放在优先排序的范畴,因为这项权利具有特殊性,虽然它本身是一项具体的权利,但是它的实现有赖于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运行,并且,在实现过程中,无论何种权利具有优先性,都不妨碍救济权的实现,即受教育救济权,一方面是属于受教育权的内容的范畴,另一方面,也是属于权利的救济的范畴,因此,在笔者访谈过程中,并没有把它包含在内。此外,在研究设计上,笔者虽然提出了“您认为什么样的受教育权对您是最重要的”的单一性选择问题,同时又补充道“可以多选”,这并不是笔者的设计失误,相反,是基于两个层面的考量。其一,对于受访者而言,他们对受教育权的内容并不一定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比如海海就没有对这项问题做出回答,因为她实在是不知道这些内容意味着什么,牛牛也说“我一下子也没想过会牵涉这么多权利呢”。因此,在对这个内容并不熟悉的情况下,要他们做出唯一的选择,似乎并不能代表他们内心最真实的想法,笔者在设计问题的时候,就用“多选”来让他们选择处于模棱两可、但又都认为是“最重要”的权利内容。其二,对于残疾人受教育权内容优先排序的问题,本身就不是一个问题,笔者并不是要从法理的层面构建出一个严谨的、结构化的权利体系,而是为了寻找受访者对这些权利内容认识的背后所折射出来的权利需求。在这些权利需求之中,何种需求对残疾人而言相对比较重要,以及非残疾人对该权利的认识与残疾人对该权利的认识有何差异性,即从非残疾人的角度出发来看待残疾人的权利需求与残疾人自身所看待的权利需求有何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又反映出什么?

受访者牛牛认为最重要的权利有:“受教育要求权”“受教育成功权”。她用实际行动表明了对受教育权的切实期盼和渴望成功。因此,她选择这两项,是有很大的依据的。小天使选择了“受教育要求权”和“受教育机会权”,其中她更加看重的是受教育机会权。因为在问及她父母对她受教育是否支持时,她说,“没有用的,读不出来的,浪费钱”,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她父母并不支持她接受教育。她虽然对接受教育有着近乎绝望的心理,但她还是认为,应该有受教育的可能性,不论是否浪费钱以及是否能够获得成功,都不重要,能够接受教育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她选择受教育要求权和受教育机会权是有原因的。念念选择了“受教育平等权”和“受教育选择权”,这与他想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意愿是一致的,他说“如果情况好点(指他的病情),还是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好一点”,他更愿意和普通人待在一起,弱化自己与普通人的差异,因此,他选择受教育平等权是可以理解的。对于受教育选择权,在访谈中并没有做出解释,但是从他想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动机来看,他是想具有教育安置模式的选择权,这就能解释他为何选择了受教育选择权。海海没有作出选择。对于与残疾人一般相关的人而言,他们又如何认为残疾人受教育权内容的优先排序的呢?萍萍认为,最重要的是“受教育机会权”,其次是“受教育平等权”和“受教育条件权”,她说,“残疾人应该在普通的义务教育基础上接受职业教育。第一,他是否接受教育要看残疾人自身的意愿,如果他愿意继续深造,还是应该给他帮助;如果他不愿意继续深造,那么我们建议给予他们职业教育,获得生存能力”。因此,如何获得教育,最重要的还是受教育机会权,在有机会的情况下,实现可能性的平等权利和要求获得高质量的受教育条件权。涛涛认为,“受教育平等权”最重要,其次是“受教育选择权、受教育条件权、受教育评价权”。作为与残疾人十分相关的人群中,海海妈妈认为,“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要求权,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这些权利对残疾人很重要”。杨杨认为,“我觉得目前受教育选择权、受教育机会权对他们来说比较重要”。营营认为,“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所处阶段而言,受教育平等权和受教育机会权是最重要的,这个解决了,才能进一步诉求受教育评价权与受教育成功权”。对于与残疾人不相关的人群,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设计,因此不纳入研究范围之中。

表6-9 残疾人受教育权内容的优先排序(www.xing528.com)

从表6-9来看,“受教育要求权”出现的次数是3次,“受教育成功权”出现的次数是2次,“受教育机会权”出现的次数是5次,“受教育平等权”出现的次数是5次,“受教育选择权”出现的次数是3次,“受教育条件权”出现的次数是3次,“受教育评价权”出现的次数是2次。笔者所给出的权利内容选项全部都有所涉及,对于笔者还没有挖掘出来的权利内容,受访者也没有给予额外的权利内容。其中,对于表6-9,排在最优先的位置的权利有“受教育机会权”2次、“受教育平等权”3次。从以上的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平等权和受教育机会权是所有权利当中最为重要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也和机会平等的价值衡量标准相一致呢?

此外,我们看到,对于残疾人而言,他们更加看重受教育要求权,以及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成功权等,对于平等的权利反而涉及不多,但是对于与残疾人相关的人而言,他们更加看中残疾人的受教育平等权和受教育机会权,这是否可以说明,对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更多的是从第三者的角度来看待的,而第三者的视角是否与残疾人自身的视角相一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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