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 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3.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1)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2)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4.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

(1)专家。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5.专家论证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6.专家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危大工程的范围如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 m(含3 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 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 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 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 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形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www.xing528.com)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 m(含5 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 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 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 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 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 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 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 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 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 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施工高度50 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 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 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 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 000 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危大工程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三)危大工程的管控

(1)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危大工程的验收

(1)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①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②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③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以上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五)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1)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2)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六)法律责任

(1)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①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②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③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②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③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4)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③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④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⑤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