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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1991-2005年人事代理服务及户籍管理情况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年,自治区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年内,全自治区各地市人才市场服务机构为 300多个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库存档案5.5万份。在待业期间,两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凡不报到和不实行人事代理的,其上述关系不予认可。是年,全自治区人才机构接收流动人才档案4.53万份,为1300多个用人单位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经审核批准,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增设户籍管理。

广西通志:1991-2005年人事代理服务及户籍管理情况

人事代理业务范围

1996年,人事部印发《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法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是年,自治区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1998年,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规定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专门机构。人事代理的对象为各类用人单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明确单位人事代理业务范围为:人事政策咨询、人事规划,办理调动手续,办理招聘、录用手续,管理人事档案等,个人人事代理业务包括人事政策咨询、管理人事档案、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手续及保险业务等。单位人事代理由要求代理的单位向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文件及人事代理委托书,经人事代理机构审查符合代理条件的,双方协商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年内,全自治区有13个地、市人才市场共接受250多个单位的人事代理委托,代管人事档案5万多份。

1999年4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粮食局联合印发《关于为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提供人才保障的意见》,明确通过人事代理,为非国有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集体户口临时挂靠、组织关系接转、代办社会保险、转正定级、连续计算工龄、评定职称等人事代理服务。是年,人事代理制度由非国有单位逐步扩展到国有单位,代理对象由流动人员扩大到实施人事制度改革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年内,全自治区各地市人才市场服务机构为 300多个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库存档案5.5万份。

2000年,全自治区各地市人才市场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库存档案9.85万份。

2002年4月,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做好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02年起,自治区中专毕业生全部属国家任务并轨招收的毕业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精神,毕业生一律进入人才市场,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规定毕业生在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党团关系和户口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在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或需要调整的毕业生,均可按改派办理。在待业期间,两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凡实行人事代理的中专毕业生,其身份保留、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考评等,按有关规定办理,工龄从申请办理人事代理之日算起。凡不报到和不实行人事代理的,其上述关系不予认可。是年,全自治区人才机构接收流动人才档案4.53万份,为1300多个用人单位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2004年,广西人才市场各项业务发展迅速,与上年相比,单位人事代理总量增长58%,流动人员档案(托管)总量增长90%,市、县两级人才市场建设步伐加快,人事公共服务水平提高。

2005年,据统计,中国广西人才市场为平果铝、柳州五菱等700多家企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流动人员户籍管理(代理)

1997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经审核批准,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增设户籍管理。

1999年,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粮食局联合印发《关于普通中专毕业生派遣和办理户口、粮食关系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每年的国家计划内应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毕业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自治区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一次性派遣回生源地、市、县政府人事部门,由当地人事部门继续推荐就业,或在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毕业生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单位接收的国家计划内应届中专毕业生,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

2002年,自治区公安厅出台《关于广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启动新一轮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户籍改革的范围由小城镇扩大到全自治区的所有城市和城镇,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同时,降低落户门槛,适当调整吸引人才的户口迁移政策,允许区外人才先落户、后择业。

2004年,自治区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后档案户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取消就业〈报到证〉后中专毕业生档案户口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没有接收单位的,学校应将户口迁回生源户口所在地(家居农村的,可保留非农户口),或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户口挂靠在原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挂靠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原则上要迁往实际居住地。

2005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全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各种专业人才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在经常居住地落户。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在经常居住地落户,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引进外省的高科技人才可在城市落户,已在城市落户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城市的居民户口。凡考取自治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造册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到贫困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保留在原籍。考取自治区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的学生或外省来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的户口迁移仍按原规定办理。截至2005年,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累计接收流动人员户籍人数5842人。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1989年初,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增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接转管理职能。

1991年,继续执行1990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暂行办法》关于“经批准辞职的人员,原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将辞职人员的档案材料和行政关系转至当地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事业单位辞退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关于“被辞退的人员离开单位后,单位应将其档案材料移交给当地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规定,对保障自治区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优化人才结构,妥善处理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问题,保护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流动中的合法权益起到指导作用。截至1991年,全自治区累计接转人事档案6183份,库存5975份。

1992年8月,自治区人事厅印发《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委托代管的暂行办法》和《乡(镇)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中国家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对“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工作的国家干部辞去现行职务后,用合同的形式委托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其档案、行政和工资等有关事项进行明确与规定。

1994年6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办发〔1994〕7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经批准辞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机关其他人员,办理辞职手续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转管理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及保留国家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及组织关系接转等作出具体规定。全年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收人事档案17418份。据统计,1991年—1994年,累计接收人事档案37181份。(www.xing528.com)

1996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其中对办理辞职辞退手续后,人事关系和档案、组织关系接转等作出规定和要求。

1997年,自治区人事厅不断完善人才市场服务功能,继续做好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员做好定级、职称送评、出国政审办理及户籍管理等。截至1998年,全自治区档案库存12.5万多份。

1999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市、区)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其他部门、单位及社会职业中介组织均不得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流动人员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办理脱离行政关系手续后,原单位应在30日内按管理权限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凡不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及本通知精神管理人事档案的流动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报考国家公务员、调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转正定级、晋升工资、连续计算工龄、出国政审、申报、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手续。

2000年—2005年,继续沿用以上政策,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数量逐年增加。其中,2000年库存档案9.85万份。2002年,新增代管人事档案2800份,比2001年同期增长22%。2003年,新增代管人事档案3099份,新增单位代理60家。2004年,新增代理单位95家,比上年同期增长58.33%,新增人事档案托管4667份,比上年同期增长89.64%。截至2005年11月,新增代理单位101家,新增人事档案托管6799份。

职称代办

自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自治区人事厅为档案托管人员提供评定职称人事代理服务。随着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非公有制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迅速增加,对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的要求日益强烈。2004年8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工作进行规范。实行人事代理的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的申报材料可交为其办理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申报(报考)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手续。推荐程序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向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申报推荐,或向相应牵头管理部门申报推荐,送有关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广西流动人员职称改革办公室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是隶属于中国广西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部的专业化职称评定服务机构。服务范围主要集中在职称评审、职称认定2个模块。主要是为从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辞职辞退或分流到非公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职称评审、认定业务。2000年—2005年,共为2050多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办理了职称评定业务,涵盖工程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新闻系列、农业系列、翻译系列等领域

人才测评服务

1997年,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广西1996—2010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第一次提出发展区内人才测评的目标,明确要加大软件建设力度,完善人才交流、人才评价、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功能。同年,广西人才测评工作初步铺开,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引进企业人员素质测评软件、“80—8气质类型测评软件”,由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人才测评业务。全年共为476人进行人才素质测评。

1999年,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要根据电脑软件对个人的基本能力、实际应用素质和心理特征等30项定量指标做出综合测试和分析。2000年,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共为2000多人进行人才素质测评。

2002年,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开发职业潜能测评软件,提高测评软件的效度和信度。并在互联网上制作测评网页,以依托招聘会设点发放资料、制作展板、在《广西人才信息》撰文等形式,开展人才测评业务的宣传活动。

2004年,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共组织人才测评411次,测评人数达到7145人。

2005年,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中国移动广西分公司等大型单位提供人才测评4709人次。

流动党员管理

1992年8月,自治区人事厅印发《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托代管的暂行办法》,规定受聘人员期满待业,其组织关系转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参加组织生活。从此开始办理党员组织关系委托代管。

2000年,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党总支,组建广西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广西祥浩会计师事务所和广西无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党支部,在册流动人才党员400多名。

2004年12月,开通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人才党员之家”网站,并以此为平台组织流动人才党员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较好效果,得到自治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督导组的充分肯定,并在《工作专报》(2005年第20期)及《广西日报》(2005年2月28日第2版时代先锋要闻)上做了专题报道,成为广西首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亮点。

2005年6月,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总支组织广西民营企业商会会长等25位民营党员企业家赴自治区人事厅扶贫点——百色市田林县考察县域经济,洽谈、对接投资项目,为田林县一所希望小学捐款5.3万元。同年12月,成立中共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员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党委组建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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