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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1991—2005年人事志:公费医疗政策变迁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1年—1997年,自治区公费医疗仍按照1979年、1989年的规定执行。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的看病问题,按每人全年医疗费定额的5%拨给各单位掌握,包干使用。享受公费医疗的患者器官移植所需的费用,由公费医疗经费负担70%,单位负担25%,个人负担5%。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全自治区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退出广西历史。

广西通志:1991—2005年人事志:公费医疗政策变迁

1991年—1997年,自治区公费医疗仍按照1979年、1989年的规定执行。即明确各级各单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为:经批准保留公职,不领工资回家参加劳动的人员和要求保留干部身份,不领工资,不办退职手续的回乡或回家的老、弱、病、残职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凡经医院认为病情确实需要,并且由医院安装在病人身上的国产起搏器,可以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如果装配国外进口的起搏器,只能报销国产相似类型的起搏器的费用。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的看病问题,按每人全年医疗费定额的5%拨给各单位掌握,包干使用。享受公费医疗的患者器官移植所需的费用,由公费医疗经费负担70%,单位负担25%,个人负担5%。凡在自治区直属在邕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老专家、老教授(包括1989年是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于这级职称以上的高级知识分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在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达到国家技术五级以上的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含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编审、译审、研究馆员、高级记者、高级编辑、高级教练、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文艺工作者,可享受高干优诊医疗待遇。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广西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要在1999年年底前全面组织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制度。(www.xing528.com)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全自治区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医保”),公费医疗退出广西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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