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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人事志:1991—2005-遗属困难补助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1年3月,广西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从第4个月起,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遗属给予定期补助。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扣除200元作为本人生活费,所余部分作为供养遗属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单位予以补助。1996年—2005年,广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仍执行1994年、1995年有关政策。

广西通志.人事志:1991—2005-遗属困难补助

1991年3月,广西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实行劳保条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从第4个月起,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遗属给予定期补助。补助对象是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0周岁,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丈夫年满60周岁,妻子年满50周岁,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原夫所生子女,不包括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抱养的第3个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8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已满18周岁尚在学校读书的,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标准: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月60元;离休干部,遗属居住城镇的每月40~45元,居住农村的,每月35~40元。因公牺牲人员,遗属居住城镇的每月50~55元,居住农村的,每月50元;工龄满5年以上,遗属居住城镇的每月35~40元,居住农村的,每月30~35元;工龄未满5年,遗属居住城镇的每月不超过35元,居住农村的,每月不超过28元;遗属孤身的,可每月再增加8元。死者遗属原享受统筹医疗的,仍继续享受;其子女入学、入托可以优先接收,在日常事务中(如住房、就业等)发生困难时,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帮助解决。

1994年7月18日,河池地区人事局领导和保险所领导到有困难的退休干部家中慰问

1994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20元。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死亡后,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80~90元。因公牺牲的人员,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00~11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工龄满5年以上(含5年)的其他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中自治区辖7个市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70~80元,其他城镇每人每月补助60~7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50~60元。工龄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60~7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40~50元。孤身一人的遗属,补助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15元。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扣除200元作为本人生活费,所余部分作为供养遗属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单位予以补助。1995年9月,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扣除300元作为本人生活费,余下部分作为供养其他遗属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单位补助。(www.xing528.com)

1996年—2005年,广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仍执行1994年、1995年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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