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建筑师的建筑设计活动和建筑教育体系,始于“西学东渐”的清末,成形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战争原因,20世纪30年代后期西方的建设模式进入停滞状态,期间中国建筑的新生力量开始成长。20世纪50年代,北京成立的、代表国家意志的建筑师行业组织“建筑学会”,是以西学为主导的学会,它既非自由职业的第三方协调、监管力量,也非本土建造业的业界组织,在形式上和话语权利上保留了西方现代建筑师的特征。20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设活动严重放缓。直到1984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才提出了一项关于建设、建筑领域系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发展建筑业纲要》。经由国务院审批后,同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这两项纲领性的文件揭开了建筑业自身的改革大幕,也为几乎所有建筑领域的立法工作铺平了道路。
1987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1988年建设部颁布《建设部立法工作程序和分工的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的《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发布后,我国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全面进行体制改革,设计市场初步形成。为确保工程质量,国家计委作为主管部门开始研究制定市场准入制度,并于1986年发布《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在我国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并重的制度。1994年2月,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布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在我国逐步建立和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政府对一些通用性强、责任重大、事关公共利益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的强制性准入控制制度,是对从事某些特定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6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52号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标志着中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建立,真正开始实施是1997年1月1日。但由于该项工作刚刚起步,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要达到《条例》和《细则》所规定的规范化、法冶化的标准还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所以把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定为过渡期(图2-1)。(https://www.xing528.com)
我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建立是建筑行业实施注册制度的重要里程碑,其不仅从法律角度界定了职业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而且还促使建筑行业从企业资质管理进一步迈向个人资格管理。虽然中国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比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晚六七十年,但它在制度设计上仍基本采用了西方“国际惯例”式的市场经济做法,有助于我国职业建筑师更好地与世界接轨。在以上《条例》和《细则》执行了十多年后,在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结合多年的执行经验总结,经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新《细则》对《条例》当中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特别对注册建筑师制度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法律责任部分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增加了监督检查的相关条款,同时也对个别条款作了必要的修正,比如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成绩有效期从5年延长至8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成绩有效期从2年延长至4年等。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对《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现阶段的注册建筑师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①管理体制向注册建筑师个人执业制度的转变,采用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时间表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
②制度实施以前,设计单位多数是国有和集体所有,因此工程设计质量和工作经济效益都是单位的事,与个人无关。注册建筑师制度实施后,注册建筑师要对设计质量承担主要技术责任和部分经济责任。
③注册建筑师制度给了建筑师更多的权利,扩大了产权权能。注册建筑师除了具有一般劳动力的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外,还有设计文件签字权和企业资质条件权两项职业特殊权,这五项权利可以和注册建筑师的劳动力一起使用、转让。
随着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建筑设计市场逐步开放,大批外国设计企业陆续涌入国内开拓市场,与其相对比,国内设计企业在多方面均存在较为突出的差距,包括企业管理体制、市场竞争力,以及建筑师、工程师专业能力等。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联合组织专家,对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情况进行了考察研究,发现这些国家普遍采用了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制度,特别在专业教育要求、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继续教育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共同性,仅在具体制度的标准或细则上存在一些差异。通过对比国内建筑师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国情、历史、人口、市场等制约因素,中国最终选取了与美国相似的注册建筑师制度模式,并结合自身情况加以修改和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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