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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霜坚冰至中的暴力行为导致移民下降,中国期望友好支持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运动中发生的针对中国人的暴力行为,使得前往美国的移民人数一度有所下降。中国还需要美国在其他两个对外关系问题上给予支持,至少做出友好的姿态。这一法案在许多方面并不是十分苛刻。仅仅在蛇河惨案中,就有28名中国矿工被杀害,15名受伤。

履霜坚冰至中的暴力行为导致移民下降,中国期望友好支持

中国第一任(1878—1880)驻美国公使陈兰彬到任伊始,就着手处理歧视中国人的问题。这类歧视最初只是一些暴徒攻击行为,以及某些限制性的地方立法——几乎所有这类立法后来都被州法院或者联邦法院宣布为违反宪法(McClain 1966:pt.I,Tsai 1983:43—44)。然而,到19世纪70年代末,加利福尼亚出现了经济萧条,一场由工人党带头进行的反对华人的运动随之兴起。运动中发生的针对中国人的暴力行为,使得前往美国的移民人数一度有所下降。上海海关的一名职员、南京人李圭,在前往费城参观1876年博览会的途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在日记中这样写道:“往看头舱华客,……皆粤省人,询其赴美国佣工者几人,据云不过八十。问究竟有何贪图,云谋生颇易。问何以此次人数大减,云有电信香港,谓彼处华人为爱利士(即爱尔兰)会堂所忌,祸将不测,故不敢往。问既得此耗,何以仍有人去,则皆云为饥所驱,出于无奈耳。……圭闻而深怜之。”(《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四辑:561)

金山发生的针对中国人的暴力活动促使陈兰彬于1878年上奏朝廷,要求在那里派设领事:“臣等查华人侨寓美国各邦,共约十四万余。在金山一带,已有六万之多。近年土人及外来洋人积不相能,现未结之案,计有二百余起,监禁者三百余人,交涉事几于无日无之。……应即知照该外部,派设中国领事,妥为保护。”(《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30)

清政府很快就任命了一名总领事,驻扎在旧金山(《清季外交史料》14/32a—b)。地方性的反对华人的暴力也迫使美国政府采取行动,不过并不是保护中国移民,而是对他们加以限制。1880年7月,一个美国代表团与总理衙门官员签订了所谓的《安吉立条约》,以取代《蒲安臣条约》(《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23—1324)。这时,清朝政府已经认识到,《蒲安臣条约》有利于移民海外的中国人,但是由于中国在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上需要美国的好意,所以只好不情愿地同意了新的条约。

格兰特(Ulysses S.Grant)1877年访问中国时,据说李鸿章告诉这位前总统,如果他和美国政府能够帮助中国迫使日本撤出琉球群岛,中国就会在移民问题上做出让步(Tsai 1983:53)。中国还需要美国在其他两个对外关系问题上给予支持,至少做出友好的姿态。这两个问题就是中国与俄国有关新疆伊犂问题的争端和鸦片贸易。在鸦片贸易问题上,恭亲王认为:“洋药一宗,本为中国漏巵。不特中国久欲禁止,即泰西各国近亦多有后议,只以英国印度地方岁入洋药税项不少,不肯遽停贩运,利之所在,各国因亦效尤。美国系属公举之国,尚讲体面,彼若先停贩运,各国或可逐渐观感,以为将来地步”(《清季外交史料》24)。[3]正是基于这种信念,总理衙门才放弃了《蒲安臣条约》中规定的中国移民的某些权利。在一道很长的奏折中,总理衙门为这一做法进行了辩护:“金山等处华工,美国尚能照约保护,与古巴、秘鲁不同,近因人数太多,与伊国不无窒碍,自系实在情形。此时若坚持续约不与交通,将来华人日往日多,万一激成变故,不但以后去之华工,累及在彼之华工,且恐以华工之故,累及贸易别项等人,转失保护华民之本意。”订立新的条约,“当于两国均有裨益”(《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24—1326)。

总理衙门被劝服签订了新的条约,给予美国按照自己的需要限制中国移民的权利(《清季外交史料》24/12—14:22,U.S.Stat.826)。无论如何,清政府对于这个条约的严重后果几乎一无所知,也不知道签订这一条约意味着它放弃了多少权利。安吉立代表团成员中来自加利福尼亚的斯威夫特(John F.Swift),在《旧金山晚报》(1881年1月10日)

上发表评论说,这一条约“解放了国会的双手,中国移民问题被置于我国政府的控制之中”(转引自Tsai 1983:59)。尽管不能把其后所有的排华法案都归咎于这一新的条约,但这个条约导致了无数的争端,而在这些争端中,清政府几乎失去了所有的选择,只能采取妥协的立场。鼓吹维护本土出生工人的权利的乔治(Henry George),数年以前在国会的一个委员会上作证时,就预见到了其后的变化:

问:你说,你认为中国政府不会反对废除条约中允许到这里移民的条款?

答(乔治):这是我的看法。

问:如果这一条款被废除,你认为他们会不会坚持废除整个条约呢?

答:绝对不会。

问:你是不是认为,如果他们认为这是他们产品的一个有利可图的市场,他们会希望继续维持条约中那些与贸易有关的条款呢?

答:我认为,中国政府不会出于它自己的希望而与外部世界建 立任何关系。通商口岸是在我们强迫下开放的,条约的延续也是我 们强加给他们的。(Foner and Rosenberg 1993:28—29)

清政府后来受到指责,认为它没有咨询那些受影响最大的人就轻易地放弃了重要的权利。不过,也没有记载表明在美国的华人社群对这一条约做出了迅速的反应,尽管它后来导致了如此重大的后果。的确,直到19世纪80年代末,中国移民都还没有受到排华法案和条约的严重威胁。但是,《安吉立条约》订立后不到10年,中国移民就感觉到它所带来的冲击,第一次开始采取行动来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

阿瑟(Chester A.Arthur)总统于1882年5月6日签署了第一个排华法案,规定10年之内禁止中国劳工前往美国。这一法案在许多方面并不是十分苛刻。它不适用于1880年11月17日以前已经在美国的人,也不适用于在它得到批准后90天内到达美国的人;它还给予在法案得到批准前居住在美国的人离开美国和返回美国的权利(U.S.Stat.1881—1883)。在更为苛刻的法案通过之前,真正阻止更多的中国人进入美国的,同时也是让清政府外交官们感到恼怒的,是直接针对中国移民的骚乱以及美国政府无所作为的态度。最狂暴的骚乱有1880年10月的丹佛骚乱、1885年9月2日的怀俄明州石泉惨案、1885年10月和11月发生在华盛顿州的骚乱和1887年6月的蛇河惨案。仅仅在蛇河惨案中,就有28名中国矿工被杀害,15名受伤。据估计,这些骚乱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超过了147 000美元(Tsai 1983:60—80)。

清朝政府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移民提供充分的保护,并且要求对暴力行为的受害者进行赔偿。与清政府在中国移民权利问题上以调解为主的态度相比较,它在要求赔偿方面表现得较为强硬。它这样做,既是为了这个政权自身的利益——它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荣誉,也是为了它所维护的移民们的利益。在过去,清政府曾经为外国人生命财产的损失而承担过责任,在这方面与西方的交往,使他们学到了国际法的两个原则:平等和互惠。正如有雄心有权势的两广总督张之洞所主张的,美国只有以同样的方式承担责任,才是公平的。[4]

美国政府对针对中国人的暴力行为表示遗憾,并且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谴责。但是它坚持认为,地方政府负责维护其辖区内的秩序,联邦政府对中国人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国务卿贝亚德(Thomas Bayard)还是非常友好地回应了中国公使提出的赔偿要求,并且补充说,美国同意进行赔偿并非是出于“条约义务或者国际法原则,而只是出于某种慷慨的感情,出于对无辜遭受不幸的人的同情”。[5]

中国驻美国公使张荫桓对1886年的解决方案显然比较满意,他在给朝廷的奏折中,强调了它的意义:“自中外通商以来,外国赔偿中国巨款,系属初次。”(《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58)[6]他还报告说:“美为民政之国,各邦各例,有非美廷所能干预者。”因此,在继续坚持要求美国政府负责保护中国移民的同时,张荫桓认为,避免悲剧再次发生的最好办法,是中国政府自己禁止中国劳工前往美国(《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74)。

张荫桓的这一看法,引起了清朝官员和中国移民之间的第一次大冲突。尽管张荫桓为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争取到了美国的赔偿,但他却成为移民仇恨的目标。他在和其同胞打交道时的傲慢态度或许也是一个因素,但更加根本性的原因是由他提出并得到总理衙门批准的政策:中国自禁华工赴美。美国华人社群的领袖直截了当地对张荫桓的看法表示了反对,认为赔款是不应当附加任何条件的当然权利,如果赔款的代价是禁止华工入美,他们宁愿放弃赔款(《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87)。

实施禁止华工出国的新政策,并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由中国自禁华工赴美的主张,最初是驻旧金山总领事欧阳明和在张荫桓之前(1881—1885)担任驻美公使的郑藻如提出来的。他们在试图为中国移民争取保护权的努力屡遭失败以后,得出结论认为,控制华工赴美可能要比挑战美国司法和政治制度更为容易。[7]

1888年,清政府和美国之间开始进行签订新条约的谈判,谈判的基础是由中国自己禁止华工赴美。这一谈判引发了美国华人社群第一次重大的抗议活动,反对清朝政府软弱的对外政策。同时,它还导致了清朝外交官员和广东地方官员之间的激烈争论。自从中国驻美国使馆设立以来,这些外交官员和在美国的中国商人之间的关系一直不错,这是无需质疑的。但同样清楚的是,中国移民有着强烈的自身利益感,并且认识到,要靠他们自己去增进和保护自身的利益。他们承认清廷的权威,是出于自愿,同时也是机会主义的。到19世纪80年代末,他们开始作为一个向清政府施加压力的群体采取行动,并由此促成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政策。他们在香港和广东的中国商人中间找到了同盟者[8],并且直接要求广东和福建的地方官员给予帮助。他们坚决反对中国禁止华工赴美,反对在此基础上起草条约。对于清政府不和他们进行谘商,他们尤其感到不满(张荫桓光绪十三年三月初二日(1887年3月24日)日记,《晚清海外笔记选》1983:143)。

张荫桓谈判达成的新条约于1888年签订,它规定在20年之内禁止中国劳工进入美国,但是,“寓美华工或有父母、正妻、儿女,或有产业值银一千圆,或有经手账目一千圆未清,而欲自美回华、由华回美者”,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清季外交史料》76/1b—2b)。对于美国华人社群来说,对于和他们有大量经济来往的香港、广东商人来说,这一条约无异于一场经济灾难。有关研究已经表明,在19世纪70和80年代,美国的中国商人和他们在香港、广东的商业伙伴之间的贸易数量已经达到数百万美元。诚如同一研究所指出的:“这些事件在网络的一端影响着中国商人,同时又在网络的另一端影响着他们的商业伙伴和合作者。”(Pomera-ntz 1984:2)

在美国的中国商人得知这一条约内容以后,立即就决定绕开中国公使这一传统渠道,直接向更加同情他们事业的其他方面寻求支持。他们首先写信给香港商人,向他们通知了这一条约的详细内容(《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77)。1888年7月,向美国华人社群销售日用百货的香港、广东商人陈选良等人,向两广总督张之洞请愿,要求他向清廷施加影响,不要批准这一条约:

窃商等在粤垣香港开设金山生理行店有年,与美国旧金山埠华商行店,一脉相通,互相维系,该处华民往来无阻,生理方能茂盛,反是则否。……讵近日接寓居旧金山商民函电,谓中美现订约款,禁止华工赴美,以二十年为限。……

查寓美华人十余万众,每岁物故者,几三千人,回华者数千人,是二十年后,美国当无华人足迹矣,商等生业所关,何堪设想。粤东出洋人众,每岁所得懋迁之利,不下数百万金,盖在金山觅利较易,故销货亦多。如绸缎、衣服、鞋袜、磁器、丸药、油、酒、茶、糖、海味、酱料之类,举凡华民日用之需,无一不取资于中国,每岁以千余万计。而海关所入,亦成巨款。可见华民往美者愈多,则华商之财源愈旺,不徒有系民生,实亦大关国计。……

美国此议,必曰志在禁华工,与华商无涉,不知既禁华工,则华 商势必不禁而自绝。(《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76— 1378)

对这一条约的这种激烈反应,只有放到19世纪80年代更为宽阔的视野之中,才能得到更好的理解。在世界其他许多地方,也出现过一些骚乱,也颁布过反对中国移民的法律。例如,在菲律宾,中国商人曾经列举出他们遭受的16项虐待;在澳大利亚,也曾提出过禁止中国人迁入的法律;在越南,法国当局向中国居民征收过人头税[崔国因1988(1889):23,薛福成 1981(1890):7]。在对待这些事件的态度上,一些清朝官员对海外华人的境遇更为同情。

香港和北美的商人十分了解中国和其他地方的政治情况,因此在为自己辩护的时候,并不是只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相反,他们告诫清政府,如果南洋各国都仿效美国的榜样,那么就不仅仅会给百货业带来灾难,同时也会给广东和福建人民带来灾难,因为在这些地方,出国谋生是一种生存方式。他们在给总督的请愿书中恳求:“条约虽经使臣画押,尚有一年期限,允否出自朝廷。此时未经互换,惟有吁恳俯察下情,咨达总署,坚拒其请,则商等合粤垣、香港、旧金山各行店数千家生理,数十万生灵,叨沐天恩,曷其有极”(《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78)。

这次请愿是移民问题的相关利益者第一次试图影响清朝外交的努力。张之洞非常清楚地了解中国南方的地方情形,很快就做出了反应。他没有与总理衙门进行商讨就直接上奏朝廷,强调人民出国在地方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广东人满为患,无业游民,皆恃出洋为谋生之路。就美国而论,华人十万余众,日用饮食,无一不取资于中土。推而至于南洋诸岛,比比皆然。是华民谋生之路愈广,则中国货物之销流愈多,华工以 力作而获值,华商即以贩运接济而收其利。事本相因,财不旁落,未 有禁华工,而不碍于华商者也。又况美既作俑于先,难保南洋各岛 不踵行于后。……既据合词禀诉于华商生计有关,臣等未敢壅于上 闻。可否敕下总理衙门查核利弊,设法维持之处,出自圣裁。(《华 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78)

在某些方面,李鸿章与张之洞的看法较为接近。[9]与此同时,广东民众不满,出现了许多说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79),张荫桓的家也遭到从美国返回的华工的袭击(Tsai 1983:90)。[10]在5 000英里之外的旧金山,整个唐人街贴满了匿名的揭贴(《张荫桓日记》,载《晚清海外笔记选》1983:155)。

除了向广东地方官员请愿以外,美国和香港的中国商人还开始在中国宣传他们的看法。很可能在1888年初,他们散发了一本名叫《商务刍言》的小册子,系统地批评了中国自禁华工赴美的主张和新的条约(《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92—1399)。这一年晚些时候,商人们把这本小册子和一封以《商务续言》为标题的长信呈交给总理衙门(《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86—1399)。他们认为,新条约不仅破坏了中国商人的利益,对整个中国经济也具有不利影响。此外,这个条约还有伤国体,因为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被禁止赴美(《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94)。商人们并没有对有伤国体的论点进行详细的论述(该论点在20世纪初年的抵制运动才得以阐发),而是更多地强调了一个比较传统的观点:中国向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移民会缓解人口的压力(《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97)。他们警告说,如果中国政府不整个地推翻这一条约,其他国家就会效仿美国,中国的多余人口在这个世界上很快就没有地方可去了。这封信引用了儒家经典《易经》中的句子“履霜坚冰至”,以示告诫(《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90)。

总理衙门显然受到了这些压力的影响,它决定对抗美国,暂时不奏请朝廷批准这一条约(《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79,《清季外交史料》76:23; 77:3)。

但是,民众请愿活动的成功,决不意味着美国华人社群的胜利。就美国来说,无论中国批准这一条约与否,国会在中国移民问题上的立场都是十分坚定的。1888年9月18日,国会通过了《斯科特(Scott)法案》。根据这一法案,离开美国的中国劳工将被禁止返回美国,除非他们在美国拥有财产或者直系亲属。此外,此前发给已经回国的中国劳工的所有身份证明被宣布作废(25 U.S.State.504)。至少600名持有这种身份证明的中国劳工在美国口岸被拒绝入境(《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82—1383)。

正如《斯科特法案》所清楚表明的,无论与中国有没有条约,美国都要禁止华工入境。寓美中国商人提出的诉讼在美国最高法院失败以后(见Re Chae Chan Ping v.U.S.,in McClain 1994:195—196,Salyer 1990:17),他们决定进一步推动清朝政府维护他们的权利。他们再一次通过香港和广东的商业伙伴,向总理衙门发送了一份电报。电报警告说,如果中国任由美国禁止华工入境,就会断绝广东人的谋生之路。他们请求朝廷不仅拒绝签约,而且要“不准其强行”(《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83)。清政府确实没有签订新的条约,但它又如何有能力阻止美国移民法案的实施呢?

张之洞建议总理衙门考虑召回中国驻美国公使,辞退中国政府雇用的美国人,禁止美国传教士进入中国内地(《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83—1385)。在此同时,他又致电中国公使张荫桓,谴责中国自禁的主张“极谬”,并且建议“另筹抵制之法,稍示报复”(《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85—1386)。张荫桓作为直接与美国人打交道的外交官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多少有些不同。他在1889年初的一道长奏折中,为自禁政策进行了辩护,认为这一政策不仅可以使中国劳工避免抵达美国后无业可做的窘境,还可以使他们免遭美国人的暴力迫害。他还指出,自禁政策所危害的,只是那些向海外贩运劳工并且从中牟利的人。据张荫桓说,香港的包揽公司从每一名运送到美国的华工身上获利120元,每年总共可获利50万元以上,由香港包揽人和美国的华人会党串通分润。但是,这些包揽人并不关心劳工到达美国后的生活和就业问题。(www.xing528.com)

张荫桓称,尽管近年来有数十万华人出国,但实际上只有两类人:“非至愚则至黠”。一些官员的所作所为,使情况更为恶劣。两广总督的翻译官就鼓动民众的不满情绪,从中为自己谋取钱财。张荫桓认为,那种以为中国人口过多,如果不让华工出国,将会引起国内问题的看法,是非常荒谬的。即使真的如此——事实上并非如此——他仍然认为:“臣等固不能谓必驱无赖亡命,寄佣他人之国,以为合理。”(《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99—1403)

张荫桓所指出的问题,或许并非没有道理。但是在进行这些指责的时候,他对复杂的移民问题和民众强烈的不满情绪过于轻描淡写,似乎那只不过是少数人的阴谋而已。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有中国驻美国公使当中,张荫桓是最不负责任的一个(Tsai 1983:82)。他试图通过维持现状、让移民问题随着新移民数量下降为零而逐渐消失的办法,来轻松地解决一个极其棘手的问题。尽管自禁华工或许是一个比较现实的政策,但张荫桓1885—1889年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使他疏远了美国的华人社群。

另一方面,两广总督张之洞的建议则非常难以实行,除非中国和美国的关系发生重大的改变,而清政府当时还无法做到这一点。[11]结果,清政府对张荫桓谈判议定的条约的拒绝,使得中国在移民问题上的处境更为恶劣。就在总理衙门还在为《斯科特法案》进行抗议的时候,哈里森(Benjamin Harrison)总统又于1892年签署了另一个排华法案《吉亚里(Geary)法案》。[12]《吉亚里法案》规定,禁止中国劳工入境的期限将再延长10年。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要求所有寓美华人在一年之内申请居留证,没有居留证的华人将被驱逐出境(Act of May 5,1892,27 U.S.State.25,secs.2,3,4,5)。

《吉亚里法案》在华人社群中引起的愤怒抗议,比此前任何一个排华法案都要更为强烈。它迫使中国移民改变他们的移居方式:他们要么留在美国,要么永远离开美国。一旦他们离开,他们就不能返回,除非他们拥有至少1 000美元的财产。曾经采访过许多中国移民的朱夏(Y.K.Chu),对此做了这样的描述:“如果一个中国华工想返回中国,探望他在中国的亲戚,他的申请将会被立刻拒绝,他根本不可能获得返回美国的许可证。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当然可以不顾一切地离开美国。但是,他一旦回去,就再也不能回来了。如果他不走,他就像是被困在了这里,他的余生不会有多少人生的乐趣。”(朱夏 1975:39)

中国劳工所面临的这种两难境况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使《吉亚里法案》被废除或者被宣布违法。新任驻美国公使崔国因(1889—1893)要求寓美华人遵从法令,申请注册,遭到对清朝政府感到失望的寓美华人的拒绝。在历任驻美公使当中,安徽人崔国因是唯一一名不是来自广东省的人。他个性迂腐,与美国人打交道时墨守法规,未能得到华人社群的信任。华人社群领袖决定,无论是否能够得到崔国因的支持,华人社群都要坚决反对《吉亚里法案》。中华总会馆在旧金山召集了一次紧急会议,讨论应该采取的措施。在这次会议上,三一会馆主席陈泰朝慷慨激昂地号召抵制注册法令,同时建议聘请律师,对《吉亚里法案》是否违宪提出质询。这两个主张都得到赞同,并且募集到进行法律诉讼的相关资金(同上书:40)。

在美国的大多数华人相当忠实地执行对注册法令的抵制,注册期限到了以后,只有大约1万人注册,不到华人总数的10%(同上书:41)。然而,当联邦法院裁定注册法令并不违宪时,中国商人领导层出现了严重的动摇。旧金山唐人街的揭贴指责陈泰朝考虑不周,甚至有人悬赏300美元暗杀他(同上书:41)。寓美华人用以反对驻美公使建议的抵制行动遭到失败,这迫使他们又转向清政府寻求帮助。到19世纪90年代初,尽管清政府和以前一样软弱,但它对海外移民远比以前更为同情。总理衙门得出结论认为,即使不完美的条约也比完全没有条约好,不能把事情完全交给美国人。和20年前相比,清政府的立场有了根本性的转变。20年前,清政府曾经拒绝与秘鲁谈判有关移民的条约,除非后者同意遣返所有中国人。然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正当清政府决定对移民开禁之时,美国却已经开始对中国人实行更为严厉的移民政策了。清政府的新政策充分承认移民的合法性,其目标是要更为有力地保护在其他国家的中国国民的权利。[13]

清政府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对华人移民最好地进行保护。崔国因在一道奏折中总结他在美国三年的经历时,表达了一种非常悲观的论点:“东西各国与亚洲立约,向不公平,其所以来渐,非一朝一夕之故,骤然挽回固难为力,然亦当步步留心,早为之计……”(《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426—1428)

崔国因建议,中国应该充分利用最惠国条款,要求给予中国国民在美国入籍的权利(《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427)。[14]他在日记中写下了对于美国人的不满,这种不满成为10年后抵制运动的主题:“美国草昧初开,资华人如手足。及各国之群集,本国之利已兴,则又议禁逐华人,以独有其利。‘兔死犬烹,鸟尽弓藏’,此前事之可鉴者。”[崔国因1988(1893):550—551]

撇开他的冷嘲热讽不说,崔国因终究还是相信一种互有承诺的政策,这意味着要订立一个尽可能令人满意的条约。这一思路显然为清政府所接受。1894年,在未能最后签署的1888年条约的基础上,新任驻美公使杨儒(1893—1896)开始与美国谈判新的条约。不过,尽管清政府做出了努力,但并未得到太大的收获,对更强大的美国人提出的每一个要求都做出了让步(《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429—1431)。[15]

禁止华工赴美的期限又被延长十年,而已在美国的华工则必须注册。

此时已经分裂了的美国华人社群没有对这一新条约进行强烈的反对,总理衙门于是上奏朝廷,要求批准这一条约,声称“从此侨氓在美,可免种种苛虐”(《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437—1438)。但是,对于寓美中国商人和劳工来说,1894年条约却是一个极其沉重的打击。大多数中国人此后要合法地在两国之间来往,比以前困难了许多。尽管有人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进入美国,但是在美国的中国人数量仍然大量减少,从1890年的107 488人减少到1900年的89 863人,到1910年只有71 531人。[16]同时,1894年条约把移民问题推向一个新阶段,一个美国立法机构和各政府部门——尤其是移民局——“有意识地积极进行排华”的阶段(McKee 1977:29)。

19世纪90年代末和20世纪初,美国排华政策一系列新的发展使得对中国人的虐待不再仅仅是中国移民关注的问题,这就给了寓美华人一个制造更为广泛的事件的机会。1898年,美国吞并夏威夷群岛以后,把排华政策延伸到了夏威夷。一年以后,奥的斯(Elwell S.Otis)少将于1899年在菲律宾应用排华政策。1902年,一个排华法案确认这一法律可以适用于新领土和美国控制的地区,并且规定这些地方的中国居民不得进入美国本土(McKee 1977:64)。

与此同时,在新的移民管理过程中,不仅是中国劳工,中国商人、学生、甚至清朝官员也经常受到骚扰和羞辱。据说,一名美国移民官曾经得到指示,如果有中国商人到达新奥尔良而他又没有时间对其进行审查的话,他就可以不经审查而将他们直接遣返(George Sladovich to Victor H.Metcalf,15 June 1905,cited in McKee 1977:75)。学生被以各种理由拒绝入境,英语水平不高、赴美留学意图不明确、有关文件不全、甚至眼睛感染都会成为进入美国的障碍(McKee 1977:42,69—70,96;《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452)。最引人注目的虐待中国官员的事例发生在1903年,中国使馆的一名武官谭锦镛在旧金山遭到美国警官的殴打,并被关押。谭锦镛不堪凌辱,自杀身亡。[17]那些想尽办法到达美国的中国人受到美国移民官员的侮辱,有的人在等待许可或者等待相关文件时,要在不见阳光的木屋里呆上好几周。[18]更糟糕的是,他们还要接受贝蒂荣(Bertillon)人体测定法的检查(《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453,McKee 1977:67—68)。这种检查方法是美国国会专门拨款推行的,据说是“一种通过对赤裸身体的精确测量和检查来辨别罪犯的科学方法”(McKee 1977:74)。

正是在这样一种恶劣的环境下,寓美中国商人于1903年向此前一年设立的清朝外务部进行请愿。他们谴责排华法案,并且要求在中美1894年条约到期时(即1904年)与美国签订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条约,或者整个地废除排华条约(《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444—1447)。继伍廷芳之后担任驻美公使的梁诚于1903年12月通知美国国务院,表明中国要终结1894年条约,并要求就签订新的移民条约与美国进行谈判。中美之间的谈判最初在华盛顿进行,但开始以后不久就陷入僵局。当美国委派柔克义(William W.Rockhill)在北京继续进行谈判时,在北美的中国商人非常不安,他们担心软弱的清朝政府会再一次屈服于美国的压力。为了防止再次签订一个“排华条约”,他们致电清政府各部大臣,并且向中国的商会呼吁,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帮助。他们的同胞对此做出了让美国和其他外国列强深感震惊的回应,这就是一场全国范围的抵制美货运动。

【注释】

[1] 《天津条约》,1858年订立,1860年与法国和英国签署。见《中外条约汇编》第12册,第88页。

[2] 去往南美洲的航程尤为凶险。在19世纪50年代,移民的死亡率超过30%( Stewart 1951:18)。

[3] 1880年签订的所谓的安吉立条约为美国国会后来通过排华法案提供了法律基础。这一条约包含有一个补充条款,禁止鸦片在美国和中国销售(《清季外交史料》24/ II;庄国士1989:225)。

[4] 见张之洞光绪十二年四月十六日(1886年5月9日)的奏折。载《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 辑(四),第1345—1349 页。

[5] U.S.House,Report(1885—86),49th Cong.,1st sess.,7,no.2044,Serial 2441,65.也见 朱士嘉 1958:94。

[6] 张荫桓光绪十三年三月初十日(1887年4月3日)奏折。

[7] 据张荫桓日记记载,由中国禁止向海外移民的主张是郑藻如提出来的,被总理衙门称许为一个好主意。这一主张包括三个部分:(1)从来没有去过美国的人不得进入美国;(2)返回中 国的人不得再次进入美国,在美国拥有家庭产业者除外;(3)现在美国的中国居民应该按照 条约进行保护(《晚清海外笔记选》1983:139)。旧金山领事欧阳明的态度似乎不像张荫桓那样坚定,他后来支持旧金山的华人社群反对中国禁止向美国移民的主张。

[8] 关于北美华人与香港人、广东人之间的密切联系,见Hsu,1996:chap.2。

[9] 张之洞上奏之后四天,李鸿章给总理衙门发了一封电报,对新条约与并不禁止华工赴美的 1882年条约相抵触表示不满(《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379)。

[10] 这种直接针对做错事的人的暴力攻击,当然只具有地方性意义。

[11] 清政府在许多方面需要美国的善意,尤其是中国东北地区的边疆防御。见Hunt(1973)。

[12] 《吉亚里法案》取代了1882年通过的第一个排华法案,这一法案所规定的期限即将到期。

[13] 正如总理衙门致美国公使照会所指出的:“华工虽在外洋,莫非中国赤子,中国即不能置之膜 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425) 。

[14] 中国移民自身也开始加强了争取入籍权利的斗争,但最终一无所获(Q.Zhang 1994)。

[15] 1894年条约规定:(1)“限十年为期,除以下约款所载外,禁止华工前往美国”;(2)寓美华工 或有父母、正妻、儿女,或有产业值银一千元,或有经手账目一千元未清者,不入第一款限禁 之列;(3)限禁不适用于华工以外的其他中国人,也不适用于假道美国前往他国的中国人;(4)“除不准入美国籍外”,寓美华人享有美国法律规定的权益,与其他各国人同等对待。美 国政府有权进行管理,华人不得反对;(5)美国境内中国劳工均须照例注册,中国政府对中 国境内的美国人提出同样要求;(6)在条约到期六个月以前,如果彼此未将停止限禁的意见 通知对方,条约将自动延长十年(《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1431—1432)。条约英 文本,见Bevans 1968,vol.6:691—694。有关交换逃犯的规定,另有专约(《华工出国史料 汇编》第一辑(四):1436—1437)。

[16] 数字取自Kung(1973:33)。

[17] Liang to Hay,30 Nov.1903,Notes from Chinese Legation in the U.S.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18] 有关这些木屋以及中国人相关反应的讨论,见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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