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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三编)政府文件精选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存户,同时执有台银券及日银券定期存款存单者,应先办理台银券特种定期存款之支取,俟台银券支取满存额时,始得以日银券特种定期存款存单办理抵押借款。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三编)政府文件精选

一、本办法依据《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处理省内日本银行兑换券及台湾银行背书之日本银行兑换券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订定之。

二、台银券特种定期存款个人存户,存满一月后,因生活上之必需,得填具申请书,凭原存单,向原存款银行支取生活费。

三、日银券特种定期存款个人存户,存满一月后,得填具申请书,凭原存单,向原存款银行抵押借取生活费。

四、前两条存户,每户每月得申请支取,或抵借生活费一次,每次数额不得超过三百元。

个人存户,同时执有台银券及日银券定期存款存单者,应先办理台银券特种定期存款之支取,俟台银券支取满存额时,始得以日银券特种定期存款存单办理抵押借款。

五、凡属法团存户,因业务上之必需,得声明理由及证明文件,凭原存单向原存款银行申请办理抵押借款,经银行审查转呈本公署财政处核准后,开立透支户陆续动用。

六、本省法团存户,同时执有台银券及日银券特种定期存款存单者,应先以台银券特种定期存款存单办理抵押借款,俟该项存款抵押足额时,再以日银券特种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借款。(www.xing528.com)

七、法团特种定期存款,一次抵押借款不得超过原存款总额百分之十,为连续借款,其总数不得超过原存款总额百分之五十。

八、台银券特种定期存款抵押借款,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计算,日银券特种定期存款,抵押借款,按年息百分之四计算。

九、日本海、陆、空军机关暨其官员官佐及士兵不适用本办法。

十、本省党政军机关,特种定期存款,由本署另行核办。

十一、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18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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