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兹由部制定中央银行派员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除公布暨函中央银行查照办理并分电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及台湾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外,理合检同原办法一份呈请鉴核备案,令示祗遵。六、派驻台湾银行监理审核或办理第二条规定各事项,得对该行为必要之书面指示。
查中央银行发行台湾流通券案前奉钧院本年十一月十日机字第二六八〇号指令开:台湾情况特殊,该省目前币制仍应照陈长官所拟办理,中央银行暂缓在台湾设立分行,惟可派员前往监督台湾流通券,转知中央银行台湾区特派专员林崇墉并电中央银行查照在案。兹由部制定中央银行派员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除公布暨函中央银行查照办理并分电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及台湾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外,理合检同原办法一份呈请鉴核备案,令示祗遵。谨呈行政院
附件:中央银行派员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
一、中央银行为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派员驻在台湾银行,执行本办法规定之事务。
二、中央银行派驻台湾银行监理之任务如左:
(一)监督新台币之印制及发行;
(二)检查新台币发行准备金;
(三)审核关于新台币收换旧台币事项;
(四)封存及保管已印未发之旧台币及印版戳记;
(五)检查旧台币之印制发行数额及准备金之实况;(www.xing528.com)
(六)秉承中央银行总行核定新台币之汇率;
(七)其他奉令饬办事项。
三、派驻台湾银行监理应将第二条规定各项任务之执行情形,按月编造报告呈报中央银行总行核转财政部查核。
四、派驻台湾银行监理对于第二条规定各事项,如查有违反法令情事,应即密报中央银行总行转报财政部核办。
五、派驻台湾银行监理为执行职务得随时向该行主管人员查询一切情形及检查账册簿籍暨其他有关文件,如有借故拒绝或诿延情事,应立即密报总行转报财政部核办。
六、派驻台湾银行监理审核或办理第二条规定各事项,得对该行为必要之书面指示。
七、派驻台湾银行监理得因事实需要,呈请中央银行总行遴派稽核二人至四人协助办理一切事务。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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