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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地整理规程:台湾光复史料汇编政府文件选编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便利推行全省公私有土地整理事业起见,于各县市设置土地整理处,其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承省地政局之命,并受各该县市政府之监督,综理全处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前项各课之职掌,于办事细则规定之。第八条土地整理处设会计员一人,由省会计处依法委派,办理岁计会计事务。(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59-260。

台湾土地整理规程:台湾光复史料汇编政府文件选编

第一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便利推行全省公私有土地整理事业起见,于各县市设置土地整理处,其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二条 土地整理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公私有土地地籍整理事项;

二、关于地价事项;

三、关于土地征收事项;

四、关于发给土地权利书状事项;

五、关于地权调整事项;

六、其他有关土地行政及图籍仪器等整编保管事项。

第三条 土地整理处设处长一人,荐派,由省地政局遴选专门人员,呈由民政处转请长官公署任用之。承省地政局之命,并受各该县市政府之监督,综理全处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四条 土地整理处设第一、第二、第三课,置课长三人,课员三人至九人,估计专员一人或二人,译员一人或二人,办事员三人均委派,承上官之命,分掌各项事务。但业务较简之处,应合并设置三课,其职员并予酌减。

前项各课之职掌,于办事细则规定之。(www.xing528.com)

第五条 土地整理处视业务之繁简设业务员三十人至一百人,均委派,承上官之命办理测绘、调查、检查、验证、登记、造册等事务。

第六条 土地整理处视业务之需要,得酌用雇员,办理公文簿册之缮校及临时事务。

第七条 土地整理处办理缴验凭证或申报地价等业务时,得视实地情形,配置临时分处若干处,各派主任业务员一人主持之。

第八条 土地整理处设会计员一人,由省会计处依法委派,办理岁计会计事务。

第九条 土地整理处各级职员,由省地政局遴选合格人员,报由民政处转请长官公署派用,雇员由土地整理处雇用后,呈报省地政局层转备查。

第十条 土地整理处因业务上需要,对区乡镇或里公所得办县市政府文稿命令之。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处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本规程呈请长官核准后施行,并由长官公署咨请地政署备案。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5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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