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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工矿处组织规程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工矿处之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掌理全省工矿行政事宜。第三条本处设处长一人,简任,承行政长官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编审五人、视察十人,均荐任。处务会议规则,及委员会组织规程,另定之。第十五条本规程呈经行政长官公署转呈行政院核准后施行。(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60-262。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工矿处组织规程

第一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工矿处(以下简称本处)之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掌理全省工矿行政事宜。

第二条 本处就主管事务,对于所属机关所为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法或逾越权限者,得以本处命令变更,停止或撤销之。

第三条 本处设处长一人,简任,承行政长官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必要时得设副处长一人,简任,襄理处务。

第四条 本处设左列各科室,其职掌于本处办事细则规定之:一、秘书室;二、工业科;三、矿务科;四、电业科;五、职业科;六、材料室;七、会计室;八、统计室。

第五条 本处设秘书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得为简任,余荐任。科长四人,材料室主任一人,均荐任。

第六条 本处设技正二十人至三十人,荐任或简任。技士七十八人,内荐任四十四人,余委任。技佐九十五人,委任。编审五人、视察十人,均荐任。科员八十人、办事员一百人,均委任(科员如兼股长,得为荐任)。必要时,并得聘派专门委员及专员。

第七条 本处会计室,设会计主任一人;统计室,设统计主任一人,均荐任。

第八条 会计、统计及人事需用佐理人员名额,由本处及本署会计处、统计室、人事室,就本规程所定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会同决定之。

第九条 本处视事实之需要,得酌用雇员。

第十条 本处各科室必要时得分设办事。设置股长,由处长就各该科室职员中资深者指派之。(www.xing528.com)

第十一条 本处职员之任用,除主计人员另有规定外,荐任以上人员由行政长官遴请依法任用。

委任人员,由本处遴请依法任用,雇员由本处雇用,并呈报备案。

第十二条 本处为便利处理处务,得设处务会议。必要时,并得设各种委员会。

处务会议规则,及委员会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处为办理各项工程,得设公共工程局,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十四条 本处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五条 本规程呈经行政长官公署转呈行政院核准后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6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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