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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电复经济部该省专卖统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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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代电致申感署法字第二八〇三五号民国三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南京经济部王部长勋鉴:三十五年八月二十日京管字第〇九一一四代电敬悉。准电前由,相应检送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台湾省征收国税暂行办法各一分,电复查照转陈为荷。台湾省行政长官陈。(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初版,页213-214。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电复经济部该省专卖统制组织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 代电

致申感署法字第二八〇三五号

民国三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www.xing528.com)

南京经济部王部长勋鉴:三十五年八月二十日京管字第〇九一一四代电敬悉。查本省专卖制度,系依据《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及《台湾省征收国税暂行办法》办理,前者曾经主席蒋核准有案,后者亦经财政部核定,至专卖品计仅烟、酒、火柴、樟脑、度量衡五种,其中烟草、酒类、火柴专卖规划及其施行细则均经呈报送财政部备案。贸易局仅代公营事业机构采办必需之原料器材,并推销其产品,其他民间无力办理之输入、输出,贸易局亦得接受委托以代办方式办理,其业务与中央信托局相似,至业务之推行与商人立于平等地位,依照普通商业习惯办理,并非统制贸易(食糖虽一度以经中央许可禁止私运出口,俾得以糖易肥料,然该项禁令业于本年八月初撤消)。亦未强行收购输出之物资,例如该局收购茶、凤梨水果等,其价格且略为提高,以裕农民收入,而于输入肥料、面粉等则低价发售,以减轻人民负担,总之贸易局之目的在协助本省公私经济事业之繁荣谋贸易之发展,无非为大多数人民谋福利。专卖局在使有能力消费者纳税,但并不病民,至该两局组织规程均在呈请备案中,复查本省财政泰半赖专卖收入,若将专卖制度取消,则原专卖品消费者之税势非移嫁一般人民负担不可,姑勿论一般贫民能否负担,但以光复伊始之区,骤使人民增加重负,或不冤引致多数人民之反感。准电前由,相应检送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台湾省征收国税暂行办法各一分,电复查照转陈为荷。台湾省行政长官陈。申( )法(附件略)。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初版,页21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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