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台湾省1946年乡镇财政办法

台湾省1946年乡镇财政办法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12-214。

台湾省1946年乡镇财政办法

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建立乡镇财政,以利推行地方自治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二、各乡镇收支应与县划分,以乡镇为单位各别独立,其乡镇收支分类表另定之。

三、凡应属乡镇支出之行政费(如行政、户籍财务、财产、管理等),及应由乡镇办理之事业(如乡镇之国民教育、生产、建设、卫生、经济、农垦、造林、仓储、造产及临时事业等),由县依照本省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及本省各县市完成地方自治三年计划暨省颁补免法令规定最低标准,各乡镇举办事业不得低于该项标准,并视本身财力,酌量提高报核,所需经费,均以划归各乡镇自行负担为原则。除高山地区情形特殊,行政费及事业费仍由省库负担外,其余贫瘠之乡镇,为达成上述标准,而实在无力负担之经费,应由县政府参照兴业补助制予以补助,以尽量谋取平衡发展。

四、凡应属于乡镇公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公营事业(包括公有营业、公有事业)及其他依法赋与之收入概划归乡镇外,并应积极整理前项收入,推行公共造产,力求自给自足。

五、乡镇一切收入及费用,应分编单位预算,呈县府审核,编入县总预算。

前项乡镇单位预算编审程序另定之。

六、乡镇收入(划拨县税除外)由乡镇公所自行负责征收,并受县税务机关指导监督,应需税单照证由县政府统一制发。

七、乡镇公库在推行乡镇公库网未完成前,概由县库代理,所有乡镇收入,应由乡镇公所依照各该乡镇预算科目解入县库,并由代理县库分别设置各该乡镇收入存款户,处理收支。(www.xing528.com)

八、乡镇支出由县政府依据乡镇预算科目签发拨款书,交代理乡镇之公库机关就各该乡镇收入存款户内拨入各该乡镇机关普通经费存款户后,以支票为之,前项规定在各乡镇已普设公库网及财务人员,均经训练具有财务行政管理能力,暨会计人事制度俱臻健全时,得由县政府拟具乡镇财政收支处理办法,呈请省长官公署核准后,其签发支付命令,改由乡镇公所独立行使之。

九、乡镇公所应设置会计员,直属县政府会计室指导监督,并依法受乡镇长之指挥,办理乡镇岁计会计事项。但在收支简单之乡镇,得呈准以财务人员暂兼,前项乡镇会计制度另定之。

十、乡镇财政收支之审核事项,在县审计机关未成立前,暂由县会计室兼办,前项审核办法另定之。

十一、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乡镇收支程序另定之。

十二、本省县辖市财政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并咨财政部备案。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12-21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