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台湾各县市户政人员奖惩办法具体内容解析

台湾各县市户政人员奖惩办法具体内容解析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条本省各县市办理户政人员之奖惩,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行之。第七条县市长、民政局(科)长、户政课(股)长、技士、科(课)员、办事员由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查明,呈请行政长官公署奖惩之。乡镇区长、村里邻长、户籍干事、户籍事务员由各该县市政府查明报请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核准后,奖惩之。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台湾各县市户政人员奖惩办法具体内容解析

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本省各县市办理户政人员之奖惩,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行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户政人员,系指县市长、民政局(科)长、户政课(股)长、技士、科(课)员、办事员、乡镇区长、村里邻长、户籍干事、户籍事务员等而言。

第三条 户政人员之平时奖惩,分左列六种:

一、嘉奖;二、记功;三、升调;四、申诫;五、记过;六、免职。

第四条 户政人员应予奖励之标准如左:

一、一切户籍书表簿卡整理妥善,历次表报均无遗漏者,传令嘉奖。

二、户口统计月报或年报等表类,填造数字真确,从未逾期填送者,传令嘉奖。

三、有关户籍登记事项,全无漏误者,记功。

四、户口抽查毫无错误,各种书表簿卡制备保管整理均属妥善者,记功。

五、按月或按期出巡所属地区,督导有方,成绩卓著者,记功。

六、办理户政,恪遵功命,成绩优良者,升调。

第五条 户政人员应予惩戒之标准如左:

一、户口统计月报或年报等表类,如逾限十日呈报者,予以申诫,逾限一月以上者,记过。

二、户口统计表报不确实,或数字错误达三次者,记过。凭空虚构者,免职。(www.xing528.com)

三、表报数字错误,经发回更正满一月以上未行改编呈送者,或应复案件逾期未复者,记过。

四、不按期出巡所属地区督导户政事宜者,记过。

五、工作弛懈毫无成绩,各种书表簿卡常有漏误者,记过。

六、办理户籍登记不实,或一切书表簿卡不照规定整理保管,因而失散者,记过。

七、忽视功令,敷衍从事,对于职掌内应办事宜,延不遵办,贻误户政者,免职。

八、出巡所属地区,藉办理户政为名,利用职权,骚扰人民,或干涉私事,经人告发查明属实者,免职。

九、户口誊本抄录费不按规定逾额浮收者,免职。

第六条 平时嘉奖三次者,考绩时作记功一次;记功三次者,作记大功一次;记大功三次者,并入年终考绩案内,依法晋级。

平时申诫三次者,考绩时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者,作记大过一次;记大过三次者,考绩时予以免职,平时所记功过,考绩时得互相抵销。

第七条 县市长、民政局(科)长、户政课(股)长、技士、科(课)员、办事员由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查明,呈请行政长官公署奖惩之。

乡镇区长、村里邻长、户籍干事、户籍事务员由各该县市政府查明报请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核准后,奖惩之。

第八条 应受奖惩人员,未经该管主管长官呈报,而经行政长官公署派员查明者,由行政长官公署分别奖惩之。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126-12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