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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植物输出输入取缔规则(1947年)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项报验植物,如系特殊植物,除适用本规则外,并应依照本省特殊植物输入取缔规则之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或以伪诈行为,避免检验者,得科八千元以下之罚锾。第二十条凡妨碍本局检验人员执行职务或对查询搜索作虚伪之陈述者,得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者,得科二千元以下之罚锾。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台湾省植物输出输入取缔规则(1947年)

第一条 凡由本省输出或省外输入之植物及其容器或包装品,均须经本省行政长官公署农林处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或其分局检验合格,发给检验合格证明书后,方准输出或输入。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植物,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可供栽培用之植物全株或一部;

二、生果实;

三、蔬菜

四、可供繁殖用之植物种子。

第三条 植物检验处,暂以本局及分局所在地为限。

第四条 凡专供学术研究应用之植物病菌害虫,输入本省时,须得本局之许可,并须经本局之检验,其办法另定之。

第五条 依本规则应受检验之植物,属于进口者,应于载运该植物之船舶或飞机到达本省时;属于出口者,应于装运五日前,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向本局或分局申请检验。

前项报验植物,如系特殊植物,除适用本规则外,并应依照本省特殊植物输入取缔规则之规定。

第六条 检验人员执行检验时,除植物及其容器包装品外,其他物品如认有附存病菌害虫之虞者,亦得施行检验。

依前项规定施行检验时,应事先通知受检验植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但急须检验时,不在此限。

第七条 凡由邮局输入之植物,如用普通邮件寄递,应于到达时,由受件人报请本局或分局予以检验;如用包裹寄递,应于包裹到达时,由到达地邮局通知本局或分局派员会同邮局职员检验。

第八条 凡持有政府发给之植物检验证书,证明其物品确无病菌害虫者,得免检验,但须将证书向本局或分局呈验。

第九条 植物检验,应收检验费,其征收标准另定之。

第十条 植物执行检验,报验人应服从检验人员之指导,如须搬运改换包装或其他处置时,所需费用,由报验人负担。(www.xing528.com)

第十一条 植物经检验,并无病菌害虫时,本局或分局分别发给检验合格证。

第十二条 植物及其容器包装品等,经检验有病菌害虫时,本局或分局得施以烧毁埋没或消毒等处置,并禁止其输出或输入,但原报验人另有妥善防止方法,报经本局或分局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输出或输入之植物,为防范病菌害虫之传播,必要时,得由本省行政长官公署明令禁止,或限制其发送地区或所经路线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则或根据本规则所发之命令时,得由本局检验人员海关检查员或警察施行检查,或将该植物扣留,通知本局或分局施行复查。

第十五条 报验植物因施行检验上之必要手续,致有损坏时,本局对其损坏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局检验人员执行职务时,应佩戴本局颁发之证章及符号。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病菌害虫,系指侵害植物之菌虫,及其他认为有害植物之生物。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或以伪诈行为,避免检验者,得科八千元以下之罚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者,得科五千元以下之罚锾。

第二十条 凡妨碍本局检验人员执行职务或对查询搜索作虚伪之陈述者,得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者,得科二千元以下之罚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规定之申请书,检验合格证及其他证票格式均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实施细则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31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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