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时期,为了保证各院、系、处、室等职员的业务素质、队伍精干和勤奋工作,学校对其任职资格、人数标准和考勤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1.职员任职资格
关于任职资格,主要是规定教职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学历、服务年限及工作实绩。其关于一般职员的规定如下:
国立云南大学教职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职员部分)
第八条 司事须具左列资格之一:
1.小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成绩优良者。
2.同等学历或在本校为工友服役十年以上,成绩优良且识文字者。
第九条 书记须具左列资格之一:
1.初中或同等学校毕业,成绩优良者。
2.文理清顺,字迹端正或曾在机关服务多年,成绩优良者。
第十条 助理员须具左列资格之一:
1.高中或同等学校毕业,成绩优良者。
2.同等学历或服务多年,成绩优良者。
3.任书记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第十一条 组员须具左列资格之一:
1.大学或同等学校肄业二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2.同等学历或服务多年,而成绩优良确有能力者。
3.任助理员四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第十二条 干事须具左列资格之一:
1.大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成绩优良者。
2.同等学历或服务多年,而成绩优良确有能力者。
3.任组员四年以上,著有特殊成绩者。
第十三条 主任须具左列资格之一:
1.具有干事第一款资格,确有才力能胜任者。
2.同等学历或服务多年,而成绩优良确有才能者。
3.任干事四年以上,著有特殊成绩者。
2.人数标准
职员、工警人数主要规定须与学生人数成一比例,以免“僧多粥少”,人浮于事。职员比例如表3-1:
表3-1 职员人数标准表
工警人数标准:以教职员人数1/4与学生人数1/20之和为最高额。
3.职员考勤
关于职员的考勤分为学校职员考勤与总务处职员考勤两种。均对其上班、下班、签到、事假、病假、婚丧假、生育假、奖惩等作了具体规定。分别如下:
国立云南大学职员考勤规则
第一条 本校各部分职员考勤事宜概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本校各部分职员办公时间,应照规定时间遵行。但遇有赶办事件不在此限。
第三条 本规定统一签到簿式样分发各部分照印应用,各部分应经常派定一职员经理签到事务,并每周一派监视员监视之。
第四条 凡本校应行签到之职员,须于上、下午到公时间最初十分钟以内亲到签章。如逾十分钟者为迟到,逾二十分钟者作未到论。每日以两次计算,积迟到四次作未到一次论,积未到两次作旷职一日论(如遇警报,在警报解除后一小时半内,仍须到校签到,否则仍照上项规定办理),经理及监视签到人员,须于到公后二十分钟时收取签到部呈核,不得循情延迟。倘发现有挖补、涂改及延迟情事,即从重议处。
第五条 应行签到之职员,如逾办公时间半小时以内仍能到校工作者,经申明理由,得各主管人员勘酌情形以迟到论,但每周只限一次,并须在签到簿内注明以资查考。
第六条 早退以下公时间为准,与迟到同一办理。
第七条 本校职员非因不得已事故或疾病,不得请假。
第八条 职员请假规定下列四项:(www.xing528.com)
1.事假日假每月以三日为限,请时假者每七小时折合一日,连同日假计算,每月仍不得超过三日。
2.病假每年不得逾三十日,重笃者得给予特假,但均须呈送医生证明书,或足资证明之方剂候核。
3.婚丧假,父母或承重祖父母及配偶丧,得请丧假,以十五日为限。如遇本人及子女婚嫁,以十日为限,并按路程远近酌给程途期假若干日。
4.生育假,女职员因生育得请生育假二月,但须取具医师或助产士之证明书。
第九条 请假在一日以内者,应呈请各主管人核准。一日以上三日以内者,各组职员应先呈准各主管处长核准。各院系及会计室职员,应呈由院长、系主任或会计室主任核准。在三日以上,无论事假、病假,均须呈验足资证明之证件或方剂,由各主管人员签注意见转呈校长核准。
第十条 请假不论久暂,均须将经办事项委托同事代理,经核准后方得离职,并须按时销假,否则即以旷职论。
第十一条 职员请假逾规定日期者,须按日折算扣薪。情形特殊者查明属实后,得减免其扣薪处分。
第十二条 未经准假而旷职者,应按日折算扣除薪俸及各项津贴。
第十三条 职员连续未到至一星期者,得予记过、降级或解职处分,并扣其未到期间之薪金。
第十四条 本校规定考勤月报表,由各部分经理人员根据签到簿详细填报,连同签到簿送总务处登录,并呈送校长核阅及公布之,以作考核根据。会计室职员除依前期办理外,由校函请教育部会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凡本校职员继续按时到公退公不请假满三个月者,传谕嘉奖。满六个月者,除记功外并将罚金总额按人数平均分配,作为奖金。继续满一年者,除记大功一次及领上项奖金外,另给薪金一个月,以最后一个月薪额为准,并给假三日以示鼓励。其有特殊成绩者,则列入年终考核,另予增薪或升级。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校务会议议决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有未尽事宜,得随时经校务会议修正之。
国立云南大学总务处职员考勤规则
第一条 本处职员考勤事宜依照本校考勤规定执行外,概依本规则执行之。
第二条 本处职员每日午前八时到公,十二时退公,午后二时到公,五时退公。遇有赶办事件未在此限。非常时期中,本处办公时间应随全校随时更订之。
第三条 凡应行划到之本处职员,均应按照规定办公时间,于划到表上亲自签章,不准请人代为划到。
第四条 1.本处应行划到之职员,须于到公时间最初十分钟以内,亲到划到处签章。如逾十分钟者,作为迟到;如再逾十分钟,即作未到。至有挖补、涂改字迹,应将本人及监视、经理员分别议处。2.在到公时间最初十分钟后,应行划到之职员若尚未到,即在其名下盖“未到”戳记,迟到之员得于“未到”上加盖名章作为迟到。再延十分钟,即由监视、经理员将划到表送呈总务长转呈校长核阅。
第五条 经理划到事务,由总务处派职员一员经常担任之,并派各组主任一员为监视划到员,每周轮换一次。
第六条 经理划到事务之职员及监视划到员,应按时加盖“未到”戳记,收取划到表。如查有徇情情事,即由总务长酌量轻重呈请校长分别议处。
第七条 凡本处职员因婚丧(丧以直系尊亲,婚以自身及子女为限)或有特殊事故请假者,经总务长转呈校长核准后,以特假论。如有重笃疾病必须长期请假者,经总务长查明属实,转呈校长核准仍以特假论(请短期病假者,仍照事假论,以杜取巧之弊)。
第八条 凡请日假在两日以内者,须先一日将假单呈由主管主任转呈总务长核准。其请假在三日以上者,并须经校长核准。
第九条 凡请时假者,须先时(午后请假应于午前呈送,午前请假应于先一日呈送)经各主管主任核准。
第十条 本处应行划到之职员,除特假外,以不请假为原则。若必须请假者,一月内不得超过三日(每七小时折合一日),并不得超过六次。其时数逾限者,即以所得月薪计算扣除。其请假次数逾限者,每次作半日论。如日数次数均逾限者,从重议处。扣除之款,作按时到公人员之奖金。
第十一条 应行划到职员,三月以上确守时间(不请假,不迟到,不早退)者,得奖励之。其奖励方法规定如左:
1.继续按时到公满三月者,给罚金结存总数百分之五;继续满六月者,除给罚金结存总数百分之五外,记小功一次,并得休假三日。
2.继续按时到公满一年者,除给罚金积存总数百分之五为奖金外,记大功一次,并得休假一星期。
3.上列二项所记之功,由各组主任送总务处并入年终考核,呈请校长晋级加薪。
第十二条 本处应行划到职员,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公者,得酌量惩戒之。其惩戒方法规定如左:
1.凡一月内请假过三日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
2.凡一月内迟到二次者,作一未到论。
3.凡一月内未到一次者,扣月薪六十分之一。
4.凡划到簿记盖未到章之职员,如仍到公服务者,经主管人员证明后,仍作迟到论,但每月一次,余仍以未到论,且须在到公半小时内,否则仍作未到。
5.凡一月内扣薪至四分之一者,记小过一次;扣薪至二分之一者,记大过一次;至二分之一以上者,降级或撤差。其办法由各组主任签请总务长待请校长核定之。
6.上列各项所记之过,由各组主任、总务处并入年终考核,签请校长议处,不再扣薪。
第十三条 本处考勤结果,由总务处每月根据划到表公布一次,每届三月呈请校长分别奖惩之。
第十四条 凡请假人员,须将经办事件托人代理。
第十五条 各组职员因公外出时,干事以下由主任核准,主任须经总务长核准,始得盖公出戳记,否则以未到论。
第十六条 凡未经请假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回处服务,及不续假者,均以未到论。但有特殊情形者,由各组主任签请总务长酌定之。
第十七条 凡职员请假、迟到未到次数,应由经理划到人于年底开单呈总务长,以作年终考核之根据。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总务会议通过后,呈请校长核准公布实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依法修正之。
由上可知,总务处职员考勤规则是比较全面、严格、详尽和细致的,同时也是切实可行的。它贯穿了一个原则:奖勤罚懒,赏罚分明,从而保证了全校后勤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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