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3.1钢纤维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F30,并按设计要求取值,且胶凝材料用量不少于320kg/m3。
10.3.1 钢纤维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F30,并按设计要求取值,且胶凝材料用量不少于320kg/m3。
10.3.2 当结构顶板变截面或开设方孔(面积≥5m×5m的正方形孔或面积≥24m2长方形孔)、圆孔(面积≥26m2)时,在变截面或开孔周围的顶板应采用钢纤维混凝土。
10.3.3 地下箱形结构顶板开孔段的钢纤维掺加量宜通过钢纤维水泥砂浆快速抗裂试验,比较不同掺量的抗裂效果(裂缝总长度、宽度、深度等),并根据对钢纤维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的检测,比较不同掺量条件下,抗弯折等指标的提高,从而对相应的钢纤维掺量予以选定。
10.3.4 地下结构顶板开孔段的钢纤维添加范围,宜接缝间现浇混凝土区段,钢纤维体积率宜为0.6%~1.0%。其中在同一区段间可以釆用单位体积等量的纤维,也可采用由近及远掺量递减方式。(www.xing528.com)
10.3.5 处于冻融、氯化物、化学腐蚀环境以及局部应力集中的地下室、地下游泳池或水池结构混凝土的钢纤维体积率宜为0.6%,有特殊要求部位钢纤维体积率可增至0.8%。
10.3.6 在结构顶板靠近路面(间距小于300mm)时,应根据钢纤维混凝土相关的疲劳方程计算掺量与疲劳强度提高的关系,设计顶板钢纤维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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