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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制度设计,重构高职教育评估机制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是事物运行的规则程序、权限划分、隶属关系等,它包括体制和机制两个方面。在高职教育评估应然价值取向的指引下,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制度的重构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学生在高职教育评估中也具有评估主体与客体的双重身份。因此,实行分类指导,制定差异化、个性化的评估方案与指标,注重对同一院校不同阶段发展水平的纵向比较,是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评估制度设计,重构高职教育评估机制

制度是事物运行的规则程序、权限划分、隶属关系等,它包括体制和机制两个方面。体制是系统在某一时间点所处的状态和结构,机制则是系统演化的过程和动因。体制和机制相互依存,体制是系统演化的出发点和结果,机制则是系统演化的路径[13]。高职教育的评估制度是评估过程中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隶属关系、组织方式、实施程序、资源投入等,它会直接影响评估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对高职教育评估的制度进行重构,即以评估的应然价值取向为指引,对机构、人力等资源的组合方式进行调整和重新设计。在高职教育评估应然价值取向的指引下,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制度的重构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外部评估与内部评估相结合,注重发挥内部评估的作用

外部评估即高职院校外部主体发起的评估活动,内部评估是高职院校自我发起的评估活动。外部评估主要包括院校评估、学科专业认证与评估、专项工作评估等。内部评估包括:①院校为迎接外部评估而预先开展的自我评估活动,评估的内容、范围与外部评估一致,具有较为明显的针对性、目的性;②院校内部开展的日常性和自律性评估活动,如院系发展状态评价、学科专业建设评价、学生学业及就业质量评价、教师课堂教学效果评价等。实施院校内部评估的意义在于引导学校主动开展教育教学质量的自我评估和监测,促进学校自我改进、自我修正,因而其在高职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不容忽视。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事物发展内外因关系的基本原理,高职教育评估制度的重构必须坚持“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一方面通过外部评估强化高职院校办学的质量责任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内部评估激发高职院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内在动力。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内部评估制度的建设还比较薄弱,因此可尝试将内部自我评估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成效,与政府对院校的财政拨款挂钩,以财政投入为抓手,促使学校加快完善自我评估体系。

(二)明确各评估主体的职责和参与机制,切实落实评估主体多元化

吸收多元利益相关主体参与评估工作是当今教育评估发展的趋势之一,已成为世界各国教育评估的普遍做法。我国高职教育评估的利益相关主体包括政府、用人单位、校企合作企业、高职院校(教职工)、学生等,吸收来自上述不同群体的代表组成评估小组,共同参与评估工作,方能在最大程度上兼顾各方的利益和诉求。但从我国以往高职教育评估的实践来看,评估主体多元化还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要想推动评估主体多元化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优化参与机制,明确各利益相关者在评估中的职责。

政府须按照“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在评估中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拟定标准、监督保障、宏观指导,主动把评估实施的具体工作委托给社会第三方中介组织。评估小组作为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其主要角色应是协调者、指导者,组织各方共同帮助高职院校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解决问题。评估小组的工作方式包括对学校自评报告和各项数据进行核查,实地考察各种软硬件设施,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进行随机访谈,对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会商,提出改进建议,等等。

用人单位、校企合作企业等主体参与评估的方式包括:①吸收能够反映用人单位利益诉求的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代表进入评估小组,直接参与评估过程;②通过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对高职院校往届毕业生所服务的用人单位或合作企业开展满意度调研,收集其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评价感受和意见建议,将之整理后作为教育评估和学校教育教学改进的重要参考。(www.xing528.com)

高职院校(教职工)既是被评价的对象,又是评估工作的参与者,具体包括院校领导、专业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在评估过程中,高职院校(教职工)应突破传统思维,扭转甘于被动的工作状态,发挥主观能动性,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配合参与评估相关环节,与其他评估主体一起检视、反思学校人才培养的各项工作,共同协商探讨改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可行之策。

学生在高职教育评估中也具有评估主体与客体的双重身份。作为评估的主体,学生可以从自身立场出发,就评估的标准、程序和规范等发表意见,就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表达自己的诉求与主张。作为评估客体,学生的学业表现材料是评估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同时,学生还有可能被随机抽取参加评估小组组织的各种座谈会或调查访谈。

(三)坚持分类指导,改革评估的发起方式

鉴于我国高职教育发展水平的显著差异和院校类型的复杂多样性,用“同一把尺子”去衡量所有高职院校,将会损害教育评估工作的公允度,抑制高职院校参与评估的内在动力,并对院校自主特色办学造成阻碍。因此,实行分类指导,制定差异化、个性化的评估方案与指标,注重对同一院校不同阶段发展水平的纵向比较,是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针对现有评估机制下院校参评的内在动力不足的问题,可尝试开展基于院校主动申请的认证评估,其实施方式为:教育管理部门制定不同层次办学水准的认证评估标准(如合格认证、优秀认证等)→授权给具有中介性质的认证评估机构具体实施→院校开展自我评估并根据办学实际确定是否参与以及参与认证评估的等级→认证评估机构依照院校申请的等级类型,参照相应标准实施评估→向院校反馈沟通认证评估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确定认证评估结论→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院校认证评估的结果和有效期限。该评估模式将原先的“要我评”转变为“我要评”,弱化了评估的行政强制性,有助于高职院校沉淀自我,基于办学改进的内在需求来参与评估。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教育评估的法制化进程

纵观国外职业教育评估的实践,一般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为评估工作的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作为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将以一个长期性、持续性的过程贯穿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在教育领域,我国教育评估法制化进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①建国以来与教育评估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散见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款章节中,而国家层面上专门关于教育评估的法律法规较为缺失。②现有关于教育评估的政策依据主要以国家部委、司局所颁布的通知、令等政府文件性规定的形式存在,其法律地位不高。例如,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以原国家教委令的形式颁布,2004和2008版高职教育评估方案则均以教育部通知文件的形式发布。③部分教育评估政策法规出台的年限已久,其内容已不适应当今形势的需要。因此,应结合我国高职教育评估的历史实践及应然价值取向,对各类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文件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及时废止、修订并新建一批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以国家立法机关的名义,在国家总纲性法律下新设专门针对教育评估的子法。立法的内容应明确高职教育评估的主体与客体、频次与形式、机制与方法、主客体的权力与义务、社会监督与反馈等事项,进一步夯实高职教育评估工作的合法性、权威性、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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