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法原理与实务》成果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法原理与实务》成果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又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法原理与实务》成果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含义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合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它是法人据以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受法人本质学说的影响,对法人有无责任能力历来有争议。否认说认为法人无意思能力,所以法人无民事责任能力;肯定说认为,法人有意思机关,所以有意思能力,故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又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立法对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是肯定态度。

(二)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1.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条件。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其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上与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并无差异,即都应符合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特别要求。由于法人是组织体,法人的行为能力是依靠法人机关来实现的,因此,法人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上还须具备以下两点特别要求:①从行为主体上看,法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是法人机关或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包括法人组织机构的行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及法人代理人的行为。②从行为的性质上看,法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因执行职务而形成的违法行为,不应包括上述人员实施的私人行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只有在执行职务时所为的行为,才视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而上述人员实施的与职务行为无关的私人行为,只能由其本人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三)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1.法人责任的特点。法人责任的特点是法人以其现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人的上级主管机关、法人的出资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法人债务都不负清偿责任。

2.法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另外,《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其他类型的法人,其责任财产的范围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从理论上讲,可以比照上述原则来确定。

3.法人内部责任的划分。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集合体,法人的意思、法人的行为通常都是由组成法人的自然人来完成的,上述法人的成员所完成的行为,其承担责任的财产如何确定,则构成法人内部责任的划分,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①法人机关与法人责任的划分。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意思机关,法人机关在法律、章程规定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财产承担,但超出法律、章程范围的行为,则应用其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对法人进行赔偿;②法人与法人成员责任的划分。法人成员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的财产承担责任,未经授权而实施的行为其后果应由法人成员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另外,在法人破产时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