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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消灭原因及其法律效力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取消和辞去委托的行为,均属于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将其撤销或辞去委托的决定通知对方,即会发生终止代理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需注意的是,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代理人死亡是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而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是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如果代理人不具备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代理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因而导致代理权的终止和代理关系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原因及其法律效力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委托代理,通常都是明确规定代理的期间和代理的任务的。期限届满或事务完成的时间,有代理证书的依代理证书,无代理证书或代理证书记载不明的,依委托合同。代理权授予时未明确代理期间或者代理事务范围的,被代理人有权随时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当代理期间届满且被代理人又没有继续委托授权的意思表示时,或者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已经完成了代理任务,使被代理人因而取得了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了一定的民事义务时,代理人的代理权即行终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即行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关系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自愿建立的,一旦这种信任发生动摇,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消灭,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取消委托,代理人则可以辞去委托。取消和辞去委托的行为,均属于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将其撤销或辞去委托的决定通知对方,即会发生终止代理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不过,为了避免因取消委托或者辞去委托而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代理权的撤销或辞去,均应事先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否则将对由此造成的他方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在代理权撤销或辞去之前,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能因代理权之撤销或辞去而拒绝承担责任。

3.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一种人身信任关系。因此,代理人与代理人的人身不能分离,当代理人死亡,只能引起代理权终止的法律后果,而不能引起代理权继承的法律后果。

需注意的是,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代理人死亡是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而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是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①代理行为通常具有连续性,在代理行为完成之前一般是不宜中断的。如果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即导致代理关系终止,往往会给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带来较大的财产损失,并且也会给第三人带来财产的损失;②因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互相信任而建立的。如果被代理人死亡以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并且都愿意继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所建立的代理关系,可以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作为新的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继续代理,建立新的代理关系。当然,若被代理人死亡以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与代理人彼此之间相互不信任,则可以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从而使委托代理关系终止。(www.xing528.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①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④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职责是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如此,代理人才能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完成其代理任务。如果代理人不具备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代理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因而导致代理权的终止和代理关系的消灭。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代理权存在的基础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主体的存在。法人既可以作为被代理人,由他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作为代理人,代理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人一经撤销或解散或被宣告破产,便丧失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因此,法人不论是作为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一旦自身消灭,其代理权亦归于消灭,代理关系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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