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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引起的法律后果-《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无权代理的表面特征与有权代理无异,涉及被代理人、第三人及无权代理人三方的利益,因而对三方当事人会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由进行无权代理行为的人来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该行为的后果与本人无关。无权代理人对于本人的责任为侵权责任。

无权代理引起的法律后果-《民法原理与实务》

无权代理实施的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效或无效有待被代理人的追认。由于无权代理的表面特征与有权代理无异,涉及被代理人、第三人及无权代理人三方的利益,因而对三方当事人会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承认的单方行为。那么,本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予以追认的权利即为追认权。《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才对本人发生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各依法律规定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人的追认具有以下特征:

1.这种追认是本人关于追认代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因而应具备单方行为的一般要件。

2.追认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既可以明示形式为之,也可以默示形式为之。本人如果接受第三人履行的义务或者接受行为人转移的合同利益,应推定其追认代理权,但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推定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以第三人为之,也可向行为人为之。

3.追认的后果是使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不确定状态变为确定状态,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该无权代理行为因追认而自始有效,而不是从追认时起发生效力。

4.行为人实施了多项无权代理行为,本人可以追认其中的一项或数项,但对某一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应当是概括的,不能只追认对其有利的方面而不追认对其不利的方面。此外,本人应在第三人行使撤回权以前追认,若第三人已经撤回,则本人的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亦可以拒绝。所谓拒绝,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表示不予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拒绝,即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拒绝的意思表示,既可向第三人作出,也可向无权代理人作出,但若第三人已向被代理人进行催告,则需向第三人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由进行无权代理行为的人来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由于该行为而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造成了财产的损失,行为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www.xing528.com)

如果完全由被代理人来决定无权代理的效力如何,则可能导致对第三人不利的后果。因此为平衡利益,法律赋予善意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限其在一定期间内答复是否追认代理行为的权利。行使催告权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使催告权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②行使催告权应当有一定的期限,催告本人于期限内作出是否确认的答复。如果本人在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则被为拒绝追认;③行使催告权的意思应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表示。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第三人撤回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②第三人须为善意,在缔结契约的当时应不知行为人为无代理权;③第三人撤回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分别规定了无权代理的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根据规定第三人行使催告权与撤销权,应以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不知其无代理权的前提。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该行为的后果与本人无关。第三人具有催告权与撤销权是与本人的追认权相对应的,是为了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相对等的原则,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作出追认之前,应享有催告权与撤销权。为了积极主动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第三人催告本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主动撤销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而不是仅仅被动地等待本人的追认。

(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代理人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其权利义务与责任决定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意志。

1.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在有权代理中,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故代理人对第三人不负责任。而在无权代理中,因行为人的行为不能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故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条件是:①无权代理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行为自始无效,也不产生法律上的任何效力;②须本人未行使追认权,第三人未行使撤销权;③无权代理行为的内容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行为自始无效;④须第三人为善意,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的内容,应根据第三人的选择,或履行无权代理为所产生的义务,或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于本人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不发生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且代理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与约定获得代理佣金。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或第三人有效行使撤销权,则无权代理人需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或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本人损失的,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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