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民法原理与实务》第三节成果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民法原理与实务》第三节成果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经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科学技术鉴定,张某因外伤致性功能障碍,构成六级伤残。遂以第二原告的身份向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应负该案的全部责任。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民法原理与实务》第三节成果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日趋复杂,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其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也日益凸显。同时,其自身安全和个体利益也愈来愈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威胁,侵害人身权的各种危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因此,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对自然人基本权利中的人身权的原则规定,而《民法通则》对人身权的规定,则使这一原则具体化了,使人身权成为我国民法体系中一个独具特色的、完整的权利系统,有利于更进一步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人们同侵害人身权的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各种具体的人身权利。这不仅有利于民事主体明确自己和他人人身权的范围,同各种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作斗争,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同时也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人身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身权制度要求每一个民事主体都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以及各种具体的人身权利,为发展个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协调个人之间利益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提供了条件,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身权的内容在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对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4.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进步。人身权制度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就在于它维护了民事主体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安全、尊严和自由,促进了民事主体的自身完善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

当然,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绝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可以滥用人身权。相反,随着私权的社会化,基于维护共同生活、减少权利摩擦、消除利益纷争、安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法律应当对人身权的范围、权能、行使的方式等作出必要限制,以在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延伸阅读

全国首例性权利受侵害案 南京秋菊打赢性官司

2001年4月,南京某环卫所驾驶员徐某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在某土场内倒车时,车轮从原告张某的大腿根部碾过。经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科学技术鉴定,张某因外伤致性功能障碍,构成六级伤残。原告张某之妻王某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使其作为一个正常人的性权利因此而受到侵害,自己应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被告的侵权行为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侵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的精神痛苦中。遂以第二原告的身份向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应负该案的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部分,徐某的行为使原告张某之妻王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王某完全有理由作为受害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因此,王某作为该案原告共同参加诉讼并无不妥。为了缓和及减轻原告王某因不健全的夫妻生活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法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环卫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张某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付给原告王某精神损失赔偿金1万元。

本案是我国首例“性权利”受侵害精神索赔获得法律全面支持的案例,是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体现人性化的重大突破,彰显出时代的进步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凸显,昭示着我国法律越来越重视对权利的尊重,意义十分重大。

思考题

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什么是人格权?它与身份权有何区别?(www.xing528.com)

3.法律为什么要赋予民事主体以人身权?

实务训练

(一)示范案例

案情:原告吕某与被告颜某相邻而居,2012年10月10日下午,安平镇塘田村老一组的尹某在自家责任田里收割晚稻,并将收割包装好的稻谷堆放在被告颜某的禾坪里,准备用车拖走,原告吕某见状就进行阻止,认为其屋侧的路不是车道,不能过车,被告颜某见此情形,就过来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柴、砖及石灰搬开,原告吕某遂冲上去阻止被告颜某搬砖和柴,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在纠纷中,原告吕某捡起一块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旋即双方扭打在一起,过程中,被告颜某将原告吕某头、颈、胸部多处打伤,原告于当日入住安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经治疗,于2012年10月15日出院,花费医药费1503.5元,出院时医生嘱咐其休息2周并加强营养。原告吕某现居住的房屋与老屋之间的部分路段属原告合法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准备用来建造厅屋。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中,被告颜某在没有车路的情况下,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砖、石灰搬开,引起纠纷的发生,并在纠纷中致伤原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与被告理论过程中,捡起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致使矛盾激化,继而发生打架,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损害的结果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和第24条之规定,原告吕某可纳入赔偿范围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由被告颜某承担一半,另一半由原告自己负担。

(二)习作案例

2012年3月15日上午,枣阳市南城沙店村的高某带着4.9万元来到中国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城北分理处。高某在将现金和存款凭证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时,3万元现金被身后一身份不明男子突然抢走,高某及银行工作人员立即追赶,但未能追上。3月29日,抢匪马俊杰被抓获,但此时赃款已被其挥霍。后高某与中国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以下简称枣阳农行)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枣阳农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精神损失1万元。

请问:

1.枣阳农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枣阳农行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请说明理由。

【注释】

[1]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6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