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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可以采用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给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就其性质而言,划拨属于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因为在划拨关系中,国家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是平等的主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原理与实务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可以采用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以出让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②土地界址、面积等;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④土地用途;⑤使用期限;⑥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给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有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种途径。就其性质而言,划拨属于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因为在划拨关系中,国家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是平等的主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与出让,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不同方式,不论通过哪种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的都是《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但是,正是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和支付的代价不同,法律对他们行使权利的方式当然要作出不同的规定: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有土地,而应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一般也不得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www.xing528.com)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所以设立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志。

《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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