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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效力与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役权设立的目的就是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的土地,所以地役权人显然享有对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地役权的设定约定有租金的,地役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地役权人应当保养维修其附属设施。因未尽保养维修义务致使供役地权利人受到损害的,地役权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役权的效力与民法原理与实务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1.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设立的目的就是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的土地,所以地役权人显然享有对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2.为附属行为的权利。地役权人为实现地役权的设定目的,有权在供役地上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灌溉的需要,在供役地上开挖水渠),但应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式。

3.支付租金的义务。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可以与供役地权利人约定为有偿的,也可以约定为无偿的。地役权的设定约定有租金的,地役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4.对附属设施的保养维修义务。地役权人应当保养维修其附属设施。因未尽保养维修义务致使供役地权利人受到损害的,地役权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这里的附属设施既包括供役地人修建的附属设施,也包括地役权人修建的附属设施。因为在地役权期满时,供役地权利人有权按时价购买地役权人修建的附属设施。(www.xing528.com)

(二)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1.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及费用分担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在不影响地役权人使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地役权人修建的附属设施。但应当按其收益的比例,分担附属设施的保养维修费用。

2.变更利用场所及方法的权利。供役地权利人为使用土地的需要,在不影响地役权设定目的的前提下,可以请求变更地役权的利用场所及方法,地役权人不得拒绝。因此支出的费用由供役地权利人承担。如,供役地权利人要求将地役权人开挖的水渠改道,以利于其灌溉;只要水渠仍然到达地役权人的需役地,并且不影响地役权人灌溉的,地役权人应当同意,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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