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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原则-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的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适当履行原则是债的履行本旨所在,只有坚持适当履行原则,才能发生债消灭的法律后果。该条款充分体现了协作履行原则。如果债务人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的义务,则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⑤债务履行的费用超过履行获得的收益,不得要求继续履行。

债的履行原则-民法原理与实务

债的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基本准则,有的是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于债的履行原则,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对于民法共有的基本原则,在此不再赘述,下面着重介绍专属于债的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表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适当履行原则是债的履行本旨所在,只有坚持适当履行原则,才能发生债消灭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能否全面、正确、适当地履行债是决定其是否承担债的不履行的民事责任的界限。适当履行原则所要求的具体规则,将在本节第三部分债的履行规则中介绍。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充分体现了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强调的是债的双方当事人在债的履行过程中的相互配合性和相互协作性,但并不漠视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也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如果债务人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的义务,则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

协作履行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包含以下内容:①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③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④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三)经济合理原则(www.xing528.com)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债的履行过程中,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益。

经济合理原则在债的履行中具体表现为:①债务人应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例如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在空运、水运、公路运输铁路运输中选择最便捷、最节省的运输方式。②选择履行期限应体现经济合理。③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④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原则,我国法律允许变更收货人、到货地点,即为例证。⑤债务履行的费用超过履行获得的收益,不得要求继续履行。⑥违约救济体现经济合理。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有情势变更的事实;②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③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④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

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根据主客观因素都很难预见,且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动摇或消灭了合同的基础。而商业风险是指法律推定当事人根据经验等可以预见、能预见而未预见,且发生的是一般法律事实的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在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未影响到合同履行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在我国合同法上发生合同解除,亦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十分困难,但尚未达到不能的程度,若按合同规定履行就显失公平时,方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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