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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规则及代理人的履行方式-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可见,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密切关系,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有可能造成标的物缺陷、费用增加等。如果依上述规则仍无法确定的,可依《合同法》第62条第5项“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的规定予以确定。

债的履行规则及代理人的履行方式-民法原理与实务

债的履行规则,指债的履行所遵循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是适当履行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履行主体

债的履行主体,不同于债的主体,它包括履行债务的主体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主体,即履行债务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人。

通常情况下,履行债务的人包括:①履行债务的人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是否必须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履行行为是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需要债务人有行为能力。②履行债务的人还可表现为债务人的代理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③履行债务的人,还可表现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第三人代替履行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且债的性质不属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因此,第三人代替履行时,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当事人,仅能由债务人而不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负责。《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接受债务履行的人包括:①债权人,包括单独债权人、连带债权人、不可分债权人等。②债权人的代理人。如收据的持有人及具有真实债权表征的债权准占有人。③第三人,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受领履行的,接受债务履行的人还可以表现为第三人。但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包括交付标的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履行的标的应具体确定。

关于履行标的的质量、价款或报酬等要求,《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要求是:当事人有约定,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标的的质量以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和报酬以上述方法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一般由当事人约定或者由法律明确规定。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无约定的,当事人可以事后协议补充;法律法规有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期限还可由债务的性质确定。例如在商场订制的圣诞礼品,应在圣诞节之前交付。

依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4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来处理。

关于能否提前履行的问题,《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见,能否提前履行,主要看履行期限为谁的利益所设。履行期限如为债务人的利益所设,债权人不得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债务人履行,除非债务人愿意放弃其期限利益而自愿提前履行;履行期限如为债权人利益所设,债权人可以于履行期限前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不得强求债权人于期前受领。履行期限如为双方当事人利益所设,双方当事人都无权强求期前履行。(www.xing528.com)

(四)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地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多数人之债履行地点可以约定多个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债的数个给付,也可约定数个不同履行地点;双务合同中,可以分别约定履行地点;即使同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

法律、法规对履行地点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当事人如无约定,又无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依习惯或债的性质确定履行地点。

按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履行地点时,应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3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来处理。

(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价款或者酬金的支付方法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密切关系,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有可能造成标的物缺陷、费用增加等。

履行方式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既无约定也无法律规定的,可由债的性质来确定。如果依上述规则仍无法确定的,可依《合同法》第62条第5项“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的规定予以确定。例如,当事人约定以邮寄方式给付的,而未规定是否挂号,依诚信原则贵重物品采用挂号邮寄,即为适当履行。

(六)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但是不包括债的标的物本身的价值。在通常情况下,履行费用包括运送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通知费等。对于履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如无约定,按《合同法》第6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以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按《合同法》第62条第6项的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另外,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债务人一方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导致履行费用的增加,应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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