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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要求债的履行主体承担债的不履行的相应法律后果。⑤拒不履行须为违法。因标的物的补正而造成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②须债务的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即不当履行。可见,债务人的加害给付行为,已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可选择其一来行使请求权。

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的主体没有按照债的规定内容全面正确实施规定的义务。一般认为,不履行债务的形态包括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所谓债的全部不履行是指债的履行主体根本未实施任何旨在清偿债务的给付行为,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部分不履行是指履行主体虽然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迟延履行是指给付的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履行;瑕疵履行是指除迟延履行以外的一切不适当履行。其中,如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

债的不履行形态各异,但导致的后果只有一个,即未能充分满足债权,使债的目的不能达到。对此,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要求债的履行主体承担债的不履行的相应法律后果。

(一)履行不能

1.履行不能的概念。履行不能,是指实现债的内容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这里所讲的不能是依社会观念来判断,凡社会观念认为实现债的内容已绝对不可能,即属履行不能。例如,在特定物之债的履行中,特定物灭失导致的履行不能。另外,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若履行不得不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重大的生命危险或因此而违反更大的义务,也应认为履行不能。

2.履行不能的例外:①履行困难;②债务人缺乏资力;③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④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3.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主要有:①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的履行不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债务人免除其原债务,且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产生代位求偿权,即履行不能由第三人造成或标的物已加入保险的,债务人虽可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债权人从而获得请求债务人让与对第三人或保险人的损害赔偿权或支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的权利;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已经完成对待给付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的履行不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应承担不履行的责任;对于因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如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请求代物清偿。

(二)拒不履行

1.拒不履行的概念。拒不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2.拒不履行的构成要件:①须有合法债务存在。②须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明示,也可默示。③须债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④履行须为可能。⑤拒不履行须为违法。例如,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被债务人拒绝履行,则不属于拒不履行。

3.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①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由债权人诉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②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人有先为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③在担保债权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在物的担保中,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担保物权。

(三)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包括债权人迟延和债务人迟延,其中债务人迟延又称为给付迟延,债权人迟延又称为受领迟延。

1.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未能履行债务的行为。(www.xing528.com)

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①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②须为履行期已满;③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④履行须为可能;⑤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①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执行;②债务人对因迟延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③在迟延履行后,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债务人须承担赔偿责任;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履行。

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①须债权人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②须有合法债权存在;③须债务人已向债权人为适当履行;④须债权人未为受领给付,且无正当理由。

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①债权人应承担因受领迟延而发生的费用,债务人无须承担;②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等方式来免除其履行责任;③债权人的受领迟延,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四)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即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导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造成履行利益的丧失,甚至造成债权人的其他损害。因此瑕疵履行包括一般的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如果履行上的瑕疵仅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的丧失,构成一般的瑕疵履行;但若造成债权人的其他损害,就构成了加害给付。

1.一般的瑕疵履行。作为积极的债务违反,一般瑕疵履行的构成要件:①须有履行行为;②须债务人履行不当;③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即只有债务人具有故意或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一般的瑕疵履行,因瑕疵的性质能否补正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①对于尚可补正的瑕疵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补正后再受领,但经债权人催告而债务人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标的物的补正而造成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对于标的物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②瑕疵不能补正的,债权人得拒绝受领,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可解除合同。如债权人愿意受领的,则可免除债务人已履行部分的赔偿责任。

2.加害给付,是指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合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

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①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②须债务的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即不当履行。③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④须债务人有过错。

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债务人的加害给付行为,已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可选择其一来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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