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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而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即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精神损害。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某种行为只有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但损害并没有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也不发生侵权责任。间接损害是指受害人本应得到的但由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而没有取得的利益,如受伤住院治疗导致工资收入减少等。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民法原理与实务

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而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即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精神损害。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权益不仅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法定权利以外的合法利益。在民法上,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和可确定性的特点。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某种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当然谈不上侵权,更不会发生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某种行为只有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但损害并没有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也不发生侵权责任。

损害事实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依损害的后果不同可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又称物质损害,是指因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权益而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其损失一般可用货币来估量。财产损害根据侵权行为侵害的不同对象分为三类:①对财产权益本身造成的损害;②因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③因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非财产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财产以外的权益所受的损害,通常不能以货币来估量。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包括两种情形:①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所产生的财产上的损失,如被人打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因住院不能工作而导致工资减少的损失;②因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痛苦,如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创伤等。在第二种情形下,损害并不一定给受害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只要实施了这种侵权行为,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事实,即使没有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www.xing528.com)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完全相同。财产损害一般适用财产性民事责任的形式;而非财产损害,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般适用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依所损害的财产状态不同可将损害分为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即既得利益的减少,如财产被毁损、灭失等。

间接损害是指受害人本应得到的但由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而没有取得的利益,如受伤住院治疗导致工资收入减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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