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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中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著作权法都把文字作品列为首要的和基本的作品形式予以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4项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5项规定:“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这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以后新增加的一类保护对象。所以,无论是表现人的活动的,还是表现自然界事物的摄影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民法原理与实务中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也就是说,世界上具备多少种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有多少种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下列形式:

(一)文字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其范围极为广泛。这些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之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各国著作权法都把文字作品列为首要的和基本的作品形式予以保护。

(二)口述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项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口述作品应当是由口述即兴创作产生,对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诗歌或散文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3项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还可以和其他艺术门类相结合产生新的艺术形式。音乐和语言结合产生歌曲;和戏剧表演相结合可以产生歌剧、戏曲;和舞蹈相结合可以产生舞剧;和电影艺术相结合可以形成电影音乐,等等。

2.戏剧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4项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戏剧作为一类作品,是一种表演的艺术形式。应该指出的是,戏剧作品指的是属于文字作品的戏剧剧本,而不是戏剧演员的舞台表演,也不是剧本与表演二者的结合。

3.曲艺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5项规定:“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曲艺亦称说唱艺术,是以带有表演动作的说唱来叙述故事,塑造人物,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

4.舞蹈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6项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可见舞蹈是人体动作表演的艺术。其中,舞蹈表演的物质材料是演员的身体,舞蹈表演的基本手段是由舞蹈动作所组成的舞蹈语言。把用文字或其他符号形式表现的舞蹈设计等同于舞蹈艺术作品,是不确切的。

5.杂技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7项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这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以后新增加的一类保护对象。杂技是表演艺术的一种,包括蹬技,手技、顶技、踩技、口技、车技、武术、爬竿、走索以及各种民间杂耍等,是我国一个重要的艺术门类。

(四)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8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是通过一定形状、色彩来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绘画是美术作品最普遍的形式。书法与篆刻是我国传统的造型艺术。雕塑是雕刻和塑造的总称,是以可塑或者可雕刻的材料制作出各种具有实在体积的形象的空间艺术。(www.xing528.com)

2.建筑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是一种实用的社会物质产品,也是一种具有审美功能的造型艺术,它是通过各种建筑的实体与空间及周围的自然环境以及人文环境的统一组织和处理,使建筑物既有实用功能,又达到人们审美要求的一种综合性的艺术形式。

(五)摄影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技术作为一种表现手段,可以创作出科学和艺术作品。所以,无论是表现人的活动的,还是表现自然界事物的摄影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电影作品是以电影技术为表现手段,以画面和音响为媒介,在银幕上运动的时间和空间里创造形象和艺术情节,再现和反映生活的艺术形式。《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电影作品,是摄制完成的影片,而不是其中的阶段性成果,也不是电影艺术中的构成要素。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视、录像等视听作品,只是其载体不同于电影胶片,但其形式符合电影作品的一般条件。因此也当然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2项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第4条第13项规定:“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作为一种独立的形式或结构,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为使电子计算机发挥功能并可运算出结果而由指令构成的集合体,即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本规定旨在对于未规定在上述类别的作品予以补充,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法保护,但具体保护内容和保护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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