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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规定-《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许可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制度。各国适用法定许可使用的作品的范围有所区别,但普遍限于已发表的作品。并且对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许使用的,也排除在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外。

著作权许可使用规定-《民法原理与实务》

法定许可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制度。各国适用法定许可使用的作品的范围有所区别,但普遍限于已发表的作品。并且对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许使用的,也排除在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外。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制度具体体现在如下条文中:

1.《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还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凡是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www.xing528.com)

4.《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作品除外。

5.《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措施,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所在。其相同点表现为:①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②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③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两者的区别表现为:①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则无主体范围的限制;②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则无须支付报酬;③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则无此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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