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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管理及遗失声明公告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商标局应通知商标注册人提供该商标使用证明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证明无效的,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管理及遗失声明公告

我国对注册商标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1.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或“®”,不得擅自改变注册标志。

2.注册商标专用权只有用于核定的商品上才具有法律效力。

3.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使用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4.加强对已被注销或撤销的商标的管理。《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www.xing528.com)

5.《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

6.使用人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使用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通知商标注册人提供该商标使用证明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证明无效的,撤销其注册商标。

7.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送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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