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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渌江书院规条的制定及批准过程

时间:2023-09-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渌江书院规条的制定必须得到县令批准。因此在道光十一年书院新迁未久时,书院负责人即向知县上《定书院规条公禀》,草拟了数条制度,请求县令批准。醴陵的数任知县参与了这些规条的制定,这在《渌江书院志凡例》中有专门记载:“所列规条有由各邑侯详定者,有由乡先生议妥者。”

清代渌江书院规条的制定及批准过程

渌江书院规条的制定必须得到县令批准。在迁建以前,书院即形成了初步的章程,但尚不完善,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嘉庆九年(1804),邑绅李玉元捐田后,原本议定为“原议岁科县、府、院三首收租,易钱分给”,但是三首却“并不来斋经理,仍由肄业诸童运粜公分,事甚烦扰”。因此在道光十一年(1831)书院新迁未久时,书院负责人即向知县上《定书院规条公禀》,草拟了数条制度,请求县令批准。其称“各邑皆有章程”,“邑渌江书院移建西山”,“兹幸广厦次第观成,荷聘名师,典型树帜,谨酌旧章,兼谘佥议,缮呈钧鉴,乞赐鸿裁”[6]。规条主要涉及了生童的录取和学田的经营管理两个方面,得到知县李登宪的批复:“查阅规条,甚属妥协,准饬房立案粘存。”以后书院的规条逐渐完善,到光绪初年已制定出了更为完善的《束修规条》《书院膏火规条》《岁修规条》,涉及山长选聘、薪资、职事人员、学田经营、招生制度、教学考试制度、日常管理、经费使用等诸多方面,皆是具体而硬性的规定,意在从各个侧面维系书院的正常运作。

醴陵的数任知县参与了这些规条的制定,这在《渌江书院志凡例》中有专门记载:“所列规条有由各邑侯详定者,有由乡先生议妥者。”知县通过掌控规条的制定,将书院推向自己设计的轨道上来。例如在书院规条中,严格限制了书院生童参与政治的行为:

一、书院肄业生童,或有讼事在身,须面禀山长,权将行李搬出,俟讼事寝后,方可居斋应课。如有不遵规条,公请山长将膏火扣除,以肃学规。(www.xing528.com)

一、书院为名教重地,凡假名肄业而希图包滥词讼,甚或与署内人往来,不惟有犯斋规,亦失儒生体统。院中遇有此人,斋长须禀请山长发条扶出,并将膏火扣除,以示惩戒。[7]

这些规条严格禁止书院生徒参与官府词讼之事,甚至严禁与衙署人员有任何往来。就这点来说,书院与官学在生徒的管理上是相同的,生徒的言论、行动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一部分政治权利也被剥夺,其积极性受到打压,这是清代统治者对士子高压政策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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