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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者-定义和作用

时间:2023-09-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3.4 出租汽车经营者 taxi business entities经营者 business entities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出租汽车经营者-定义和作用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tax1 service

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JT/T 325—2010,定义4.2】

3.2 出租汽车 taxi

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

3.3 无障碍出租汽车 accessib1e taxi

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

3.4 出租汽车经营者 taxi business entities

经营者 business entities

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5 出租汽车服务人员 taxi service personne1(agent)

服务人员 service personne1(agent)

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

3.6 出租汽车驾驶员 taxi driver

驾驶员 driver

3.7 服务质量 service qua1ity(www.xing528.com)

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3.8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enterprise service qua1ity and credit assessment

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3.9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taxi driver service qua1ity and credit assessment

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3.10 出租汽车服务站点 taxi service sites

有明显标志,允许出租汽车停靠、候客、载客的场所。

3.11 暂停运营状态 out of service

出租汽车运营标志显示“暂停”字样,不提供载客服务的状态。

3.12 绕路 detour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3.13 议价 negotiated price

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收费的行为。

3.14 拒载 refusa1 to take passenger

在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动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注:电召服务(5.2)是出租汽车服务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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