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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服务流程中乘客不满意时的处理措施

时间:2023-09-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9.5.5 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应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出租车服务流程中乘客不满意时的处理措施

9.1 运营准备

9.1.1 检查车容车貌。

9.1.2 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并备好随车设施、工具。检查项目参见表 B.1。

9.1.3 检查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运营证以及服务质量监督卡等随车证件。

9.1.4 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9.1.5 检查车辆燃油或燃气

9.2 运营中

9.2.1 在允许停车路段或服务站点停车载客。

9.2.2 在服务站点载客时,应文明排队,服从调度指挥。

9.2.3 乘客上车前,不得有询问乘客目的地等挑客行为。

9.2.4 乘客上车时,车辆应与道路平行靠边停靠,并引导乘客由右侧上车。

9.2.5 乘客携带行李时,应主动协助其将行李放入行李厢内。行李厢应由驾驶员开启和锁闭。

9.2.6 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9.2.7 乘客上车后,面向乘客主动问候。

9.2.8 提醒并在必要时协助乘客系好安全带

9.2.9 问清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按规定开始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包车服务除外)。

9.2.10 不得绕路。运营中遇交通堵塞、道路临时封闭等需改变原行驶路线时,需改变原行驶路线时,需征得乘客同意。

9.2.11 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使用音响、视频和空调等相关服务设备。

9.2.12 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造成车辆停驶时,应暂停计价器计费。

9.2.13 劝阻和制止乘客将身体伸出车外、乱扔废弃物、在车内吸烟等行为。

9.2.14 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9.2.15 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未到约定时间不得擅自离开。

9.2.16 出省、市、县境或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时,宜按规定办理登记或相关手续。(www.xing528.com)

9.2.17 不得中途甩客或无故终止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9.2.18 遇下列情形,可拒绝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扬手招车;

——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违禁物品乘车;

——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在无人陪同或监护下乘车;

——乘客目的地超出省、市、县境或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而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或相关手续。

9.3 运营结束

9.3.1 在允许停车路段按乘客目的地就近靠路边停车,终止计价器计费。

9.3.2 车辆应与道路平等靠边停靠,并引导乘客由右侧下车。雨天停车时,车门应避开积水区域。

9.3.3 按计价器显示金额及相关规定收费,并出具发票。

9.3.4 乘客下车时,提醒乘客开车门时注意安全、携带好随身物品,并主动协助乘客提取行李。检视车厢内物品,向乘客道别。

9.4 暂停运营因交接班、车辆故障、驾驶员用餐或休息等原因不能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时,应使用暂停运营标志。

9.5 运营特殊情况处理

9.5.1 乘客语言不通,无法确认目的地时,应帮助查询。

9.5.2 乘客因醉酒等原因神志不清、无法明确去向时,应尽可能帮助查询或向公安部门求助。

9.5.3 乘客身体不适时,应协助乘客拨打急救电话,视情况采取相应急救措施。

9.5.4 乘客对找零钞票提出更换要求时,应予以满足。

9.5.5 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应虚心听取批评意见。被乘客误解时,应心平气和,耐心解释。

9.5.6 计价器发生故障时,应送检报修,不得继续营运。

9.5.7 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9.5.8 发现乘客遗留的可疑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应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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