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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师徒制:德国博士教育新模式

时间:2023-09-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德国高等教育系统中,并不存在一个权威部门对博士教育或学位授予进行统一管理。德国联邦《基本法》对于艺术、科学、研究、教学的自由权、公民对学业和职业的自由选择权以及大学的自治权做出了规定,这被认为是德国博士教育的基本法理依据。在德国文化联邦的政治体制结构下,联邦与州在教育和科研领域各项事业上的合作关系和事权划分是了解德国高等教育相关问题的重要背景。

超越师徒制:德国博士教育新模式

德国高等教育系统中,并不存在一个权威部门对博士教育或学位授予进行统一管理。德国联邦《基本法》(Grundgesetzes)对于艺术、科学、研究、教学的自由权、公民对学业和职业的自由选择权以及大学的自治权做出了规定,这被认为是德国博士教育的基本法理依据。[21]《基本法》同时规定,联邦对高等教育事业的一般性原则拥有框架立法权,1976年颁布的联邦《高校框架法》(Hochschulrahmengesetz)勾画了德国高等教育的基本结构、目标和质量原则,是德国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但其中没有关于博士培养和博士考试的具体条款。在州的层面,各州《高等学校法》(Landeshochschulgesetzen)对各州内博士学业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包括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机构、获得学位的前提条件、博士学业的目标、博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等等。依据本州《高等学校法》,大学及其学院(Fakultäten)或专业领域(Fachbereiche)制定各自具体的《博士考试章程》(Promotionsordnungen),对博士学业和博士学位授予的具体问题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在德国文化联邦的政治体制结构下,联邦与州在教育和科研领域各项事业上的合作关系和事权划分是了解德国高等教育相关问题的重要背景。联邦《基本法》规定,各州拥有文化教育事业的自主立法、决策和管理权,高等教育以及科研后备力量的培养和支持长期以来也属于各州自治的事项。但是,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德国文教过度分权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为了促进各州之间教育协调发展,促进科学研究,提升国家竞争力,德国联邦议会对《基本法》进行了若干次修改,逐步扩大联邦政府在教育和科研事业上的管理权限,以此作为协作性的文化教育联邦模式的补充。新世纪以来,为了推动德国高校更好地融入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进程,提升德国高校和科研的全球竞争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支持和吸引学术人才,德国对联邦相关法律进行了若干修订。例如,2015年之前,联邦政府对于高校科研和包括博士生在内的科研后备力量的资助只能以限定期限的专门项目的形式实施,不利于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青年学术人员进行长期稳定的支持。2014年底,联邦议会通过了《基本法》第91条b款的修改(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扩大了联邦和州政府在高等教育和科研事业领域合作的范围,有利于联邦政府更直接地参与到包括博士生在内的科研后备力量的支持之中。再如,2016年修订生效的联邦《高校统计法》(HStatG)对于高校数据统计参数做了大量调整,有关博士教育的各项具体数据如培养方式、论文形式、入学时间、读博年限、项目类型、资助形式等都纳入常规统计,这大大丰富了有关博士教育的统计数据,有利于全面客观地了解德国博士教育状况、进行国际比较和质量保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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