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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人民检察院的成立与职责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同年12月23日将陇西县人民检察署更名为陇西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12月,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合并成立政法公安部,1959年9月8日分设。4月,检察院业务由陇西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坚持对陇西县公安局看守所每月一检查,重大节日大检查和“三长”定期训话制度。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的成立与职责

一、机 构

民国16年(1927年)设陇西县司法公署,内设检察官1人,由县长兼任。至民国30年(1941年),设立陇西地方法院检察处,行使提起公诉等职权。有首席检察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1人,检验员1人,录事3人,法警长1人,法警8人,公役2人。

1950年8月15日,成立陇西县人民检察署,公安局长兼任检察长,配备检察员、秘书各1人。

根据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同年12月23日将陇西县人民检察署更名为陇西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12月,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合并成立政法公安部,1959年9月8日分设。1967年前半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机构瘫痪,工作中断。1968年初检察院被军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陇西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所辖。4月,检察院业务由陇西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1975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院业务由公安局办理。1978年6月21日,根据中共中央〔1978〕21号文件通知,恢复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并按照新的检察院《组织法》设立检察委员会。1985年底,检察院工作人员增至42人,配备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8人,助理检察员4人,书记员13人,法警3人。下设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控告申诉和人事秘书5个股。现任检察长系1984年1月陇西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署)历任检察长更迭表

二、检察工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对叛国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令、政令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进行检察;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其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于起诉,并对公安机关侦破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决定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或提出追诉和抗诉;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或监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通过上述检察活动,实现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www.xing528.com)

解放初期,陇西县人民检察署在县委领导下,参加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等各项政治运动,配合公安、法院惩治反革命分子、土匪、恶霸、封建会道门反动头子、不法地主和其他犯罪分子,并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1956年开始贯彻“积极建设、全面担负”的方针,逐步担负了审查批捕、审查决定起诉和重点案件的出庭公诉。但由于法制不够健全,只对公安、法院实行一般监督。到1958年,公安局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批准逮捕的占提请逮捕的83.8%,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的占提请逮捕的4.5%;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决定起诉的占88.6%,免予起诉的占起诉的1.4%,不予起诉的占2.9%,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的占4.5%;未结案的占2.4%。

1959年执行“政法工作必须同劳动生产相结合,有事办政法,无事搞生产”的方针,全面推广“一员代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使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1963年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试行条例(草案)》,实行“专人阅卷,提讯被告,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程序,到1965年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案件中,经审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的占10.8%,未结案的占12.3%。

1979~1985年,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案件中,审查批准逮捕的占78%;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的占1.8%;公安局撤回的占0.5%。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起诉的占93.8%;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的占0.2%;免予起诉的占4.3%;不予起诉的占0.6%;撤诉的占0.2%。

1979~1985年,对法院公审案件出庭支持公诉436次。实施审判监督活动,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判处不当的5案6人提出了抗诉。同时,加强了来信来访案件的处理,逐步开展了法纪、经济、监所检察业务。1980年到1985年自行侦破经济、法纪各类案件22案22人。坚持对陇西县公安局看守所每月一检查,重大节日大检查和“三长”定期训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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