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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规范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甘肃出口危险货物主要通过海运、铁路运输出口。这一规定后来列入《商检法》,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强制性的鉴定。甘肃商检局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工作划归第二检验处负责,并明确一名检验员兼职从事此项工作。2004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发布了第80号公告,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规范

甘肃出口危险货物主要通过海运铁路运输出口。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1985年,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交通部和国家商检局发布《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于1985年7月1日执行。其中对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部门、使用部门、仓储、装卸、运输和检验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检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并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这一规定后来列入《商检法》,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强制性的鉴定。

甘肃商检局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工作划归第二检验处负责,并明确一名检验员兼职从事此项工作。出口危险货物主要有硫化钠电石磷酸、硅铁、糠醛、黄磷等,使用的包装容器有钢桶、塑编袋、集装袋3种,这些包装容器主要由兰州制桶厂、兰州金属容器厂、山丹农机修造厂、兰州西固塑编袋厂、张掖轻工机械厂等企业生产。除钢桶在生产企业现场检验外,其他包装主要依靠感官检验。

1986年,甘肃商检局下发《甘肃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报验须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编号规定》等文件。

1989年8月14日—16日,国家商检局西北片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桶鉴定会在兰州召开。西北五省(区)商检局及7个生产厂共36人参加了会议,兰州制桶厂和兰州金属容器厂生产的200升闭口钢桶达到了II类包装要求。

1990年9月,兰州制桶厂、兰州金属容器厂参加国家商检局在宝鸡举办的全国统检,产品达到I类包装要求;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被服厂、兰州徐家湾综合加工厂、甘肃省塑编厂生产的集装袋达到III类包装的要求。

1990年—1995年,甘肃的出口危险货物品种逐渐调整,糠醛、磷酸、电石、黄磷等出口产品逐年萎缩直至停止出口。镁粉、三氧化二砷、黄原酸盐等新的危险货物开始出口,这个时期的主要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有钢桶、集装袋、塑编袋、塑料罐等。

1994年,国家商检局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人员实行资格证制度,凡通过国家局的理论考试和操作测试者,获得资格证,允许从事出口危险货物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重新考试换证。由于以集装袋装运甘肃省产硅铁、碳化硅、金属硅出口量的增加,省外多家生产厂家的吨装集装袋开始涌入甘肃。为降低价格、抢占市场,外省有的企业在用料和工艺上打折扣,一些未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的产品也混入其中,针对这种情况,甘肃商检局制定和实施了对省外购入的集装袋必须经查验合格后方准使用的制度。这项制度后被编入1996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甘肃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该制度的出台,对规范甘肃出口集装袋市场秩序,确保硅铁等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顺利出口,扶持本省集装袋企业的起步、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至1998年,外省流入甘肃的集装袋日益减少,甘肃省集装袋生产企业除满足本省的需求外,还销往内蒙古、宁夏、青海等地,对省外集装袋的查验工作也相应结束。

1995年—1996年,甘肃商检局包装检验人员帮助玉门轻工机械厂、张掖市制桶厂完成了开口钢桶桶身拼接新工艺,用这项工艺生产的出口硫化钠用包装节省了原材料,降低了生产成本,保证了危险货物的安全出口。1997年,甘肃商检局包装检验人员在调研钢桶生产企业现行气密试验方法及参阅国内外包装检验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钢桶气密试验的改进技术,并在兰州制桶厂、兰州金属容器厂、银光公司制桶厂、兰化三合公司金属制品厂等厂推广使用。这项技术改进投入少,试验精确度高,对保障甘肃省闭口钢桶装运液体危险货物的安全出口起到了积极作用。1999年7月,兰州市华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2000条集装袋经性能检验,其顶部6吨提吊试验不合格,甘肃商检局包装检验人员帮助企业进行吊带的加衬改造,经再次试验,检验合格后出证放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企业的损失。

1997年11月20日,国家商检局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选用了IS09002:94的17个要素,设计了70个考核点,对推动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包装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7年—2000年,甘肃出口危险货物品种进一步增加,涉及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及腐蚀品,如旋风炸药、梯恩梯炸药、砒霜、金属钠、氰化钠农药等。包装种类新增加了纸箱、纸桶、竹胶板箱等。甘肃商检局包装检验人员积极研究《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制定了切合实际的检验方案并认真实施,完成了大量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保证了甘肃省出口危险货物多年无事故。

2004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发布了第80号公告,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200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的考核细则依据《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标准要求,设计了55个考核项目,明确了相关包装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2007年3月,甘肃检验检疫局下发《关于规范我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报检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甘肃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的报检工作。

2007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审批权的通知》,将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审批及发证工作下放到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甘肃检验检疫局开始承担甘肃省内相关企业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审批及发证工作。2007年11月,甘肃检验检疫局对长期不出口,许可证过期后又不申请的1家危包企业注销了出口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www.xing528.com)

自2008年起,甘肃检验检疫局于每年1月制定《年度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到期企业复查换证和部分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即时发放至相关企业,以便企业掌握并安排落实换证申请等相关工作。在计划规定时间前一个月,告知企业进行封样、送样等申请程序,通知企业在甘肃局网站上下载申请须知和相关申请文件,及时做好企业自查,确保企业能按期迎接考核。

2008年3月,甘肃检验检疫局召集全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及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举办全省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员培训班,讲解危险货物的基本知识及检验技术,并对国内发生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全省25家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4家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的35名检验员参加了培训。

2009年,针对塑料编织类包装在光照等储存条件下物理性能降低的特点,甘肃检验检疫局组织开展了出口塑料编织集装袋的抗老化检测,对4个生产厂家的9批集装袋开展了抗老化检测。使用QUV紫外加速老化试验箱,在60℃下UV照射8个小时,在50℃下冷凝4个小时。9组基布样片仅有1组基布的照后强度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为此,甘肃局联合兰州交通大学成立了相关课题,获得甘肃省科技支撑项目课题立项。

2010年1月,甘肃检验检疫局下发《关于我省两批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不合格情况的通报》,督促全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行业引以为戒,认真自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2010年,针对甘肃省包装行业发展比较滞后、多数包装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薄弱等原因,甘肃检验检疫局切实履行“扎根地方、服务外贸”的职责,联合相关高校专家,对部分集装袋生产企业和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了集装袋抗老化和包装改造方面的技术帮扶。

据1987年—2010年不完全统计,甘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验出口商品危险包装18377批、22827733件,检出不合格22批、20142件。

截至2010年底,甘肃省获得出口危包许可证的企业共计25家,其中生产桶类产品企业9家,生产集装袋、塑编袋类企业14家,生产瓦楞纸箱类产品企业2家。

典型案例:

1.2009年12月23日,甘肃检验检疫局在对兰州某危险货物生产企业报检出口的叔丁基过氧化氢(腐蚀性易燃液体,使用30L闭口塑料罐包装,塑料罐由省外提供,共计50只、1.1吨)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有3只样罐在封闭器处发生渗漏,现场判定该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依据《商检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判定该批货物不予出口,同时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甘肃局对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实施严密监管,同时决定对其2010年内出口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批批检验。

2.2010年1月8日,甘肃检验检疫局对白银某钢桶制造企业报检拟盛装二异氰酸甲苯酯(有毒液体)出口的1600只闭口钢桶进行性能检验,在液压试验未达到标准规定压力值时,即发现钢桶桶顶卷边处发生渗漏,现场判定该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不合格,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依据《商检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该批包装不予盛装危险货物出口。同时责令该企业认真查找质量管理、生产工艺等方面原因,限期整改。甘肃检验检疫局对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实施严密监管,同时对其2010年内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批批检验。

出口检验情况见表2-3-2。

表2-3-2 1987年—2010年甘肃检验检疫机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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