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是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早期的外商投资者在出资的方式上以现汇为主,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逐步转向以实物作价投资为主。其中一部分外商利用中国法律制度不健全、各地吸引外商投资竞争激励、中方对作价设备的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等,在以实物作价投资时低价高报、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甚至以国产设备冒充进口设备,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深圳商检局适应形势需要,率先开展了对机器设备的鉴定估值工作,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充分肯定。1991年,国家商检局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相应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发布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在全国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使外商的漫天要价、欺诈行为有所遏制。
1993年初,甘肃商检局决定由甘肃商检公司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承担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甘肃商检局还联合省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制定、颁布了《甘肃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评估办法》,该办法规定,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或鉴定报告是会计事务所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验资的凭据之一,未经鉴定评估,会计事务所不能出具验资报告书。甘肃商检公司积极培训评估人才,建立了设备价格信息库,涵盖汽车、电子、制鞋、制革、印刷、机械、电器、电线(缆)、食品、包装等76种行业的设备价格信息一万余条。该信息库的建立使鉴定评估真实、公正,对于促进鉴定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当年即受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17批,外商报价209.33万美元,鉴定值为165.34万美元,降值率21%。
1994年3月18日,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发布《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8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直接投资和外资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加强外商实物投资或外商受托境外采购设备的管理。11月7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将上述办法转发至各地州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中央驻甘单位。1994年11月22日,甘肃商检局决定成立甘肃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财产评估鉴定所,与甘肃商检公司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班子。1995年3月,甘肃商检局、甘肃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外贸厅、省工商局、兰州海关联合发出通告,要求外商投资财产必须鉴定、评估,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由于省政府大力支持和省内有关单位的配合,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评估工作顺利起步,并日益发展。
1997年11月,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财产在报关前,须先行向当地商检机构报检,并填报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报验通知单,当地商检机构应在通知单上加盖“已接受价值鉴定报验章”。甘肃商检局、兰州海关及时向全省转发了该文件,使甘肃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评估工作更加深入发展。
199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从1999年10月1日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不再收取价值鉴定费用。至此,作为强制性的价值鉴定范围从原来的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外商作价投入或委托外方从境外购进的财产必须进行价值鉴定缩小到仅对合资、合作企业外方作价投入或委托外方从境外购进的财产进行价值鉴定。12月24日,国家检验检疫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将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随着国家对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调整,2001年后甘肃局辖区内再未受理该项业务。(https://www.xing528.com)
2009年5月5日,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关于发布〈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甘肃检验检疫机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情况见表2-4-1。
表2-4-1 1993年—2000年甘肃检验检疫机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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