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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志·检验检疫志:动植检务工作概述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动植检检务工作主要包括受理报检登记、传递单证、出证放行、业务统计、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签证印鉴、单证管理、宣传检疫法律法规等。同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采样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调离通知单》。自动植物检疫机关开具收费通知20日内,报检单位或个人应交清全部检疫费,逾期未交的从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检疫费5‰的滞纳金。

甘肃省志·检验检疫志:动植检务工作概述

甘肃省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始于1964年,即植物检疫从商检中分离出来便开始了;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始于1984年,之前进境动物及其产品、出境动物的检疫工作由设在口岸的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机构受理,出境贸易性动物产品除朝鲜、阿根廷、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乌拉圭、苏联及货主有要求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外,其他的由甘肃商检局受理。1992年以前,甘肃进出境动植物检务管理工作分别由农业部(农牧渔业部)设立在甘肃的兰州植物检疫站(所)和兰州动物检疫站(所)承担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检疫科、检验检疫室负责检疫业务及检务管理,无专门检务部门。1992年兰州动植检局成立后,进出境动植物产品(出口贸易性动物产品检疫受理报检同前)由兰州动植检局受理报检业务。动植检检务工作主要包括受理报检登记、传递单证、出证放行、业务统计、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签证印鉴、单证管理、宣传检疫法律法规等。

一、报检与计费

1.报检依据及范围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报检是根据《输出入农、畜产品检验暂行标准》《输出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动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动植物检疫法》及《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受理报检,主要有: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等。

1992年,农业部、海关总署下发《关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与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对照表》,表中列明检疫植物9大类、37个编号,植物产品18类、403个编号,动物8类、71个编号,动物产品17类、342个编号。同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采样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调离通知单》。1997年11月4日,农业部下发了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目录。1999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在此《目录》中动植物产品略有增加。

1992年至1999年10月,兰州动植检局受理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种类主要有种鸡、犬、猫、松鼠鸽子羚羊鸵鸟、野马、白唇鹿、皮张、羊毛、肠衣、骨粉、干酪素、牛精液、马肉、植物种子、苗木、花卉、豆类、粮谷类中药材、水果类、草编制品、木材类、麻类、油子类、饲料类、饼粕类、小麦、啤酒花、木质包装、黑瓜子白瓜子蕨菜干、盐渍蕨菜等。

2.受理报检流程

1993年7月,兰州动植检局下发《兰州局检疫工作程序》,对报检作出具体规定:凡办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货主或代理人首先到检务室报检,报检员要详细填写报检单,特别是检疫要求填写必须明确,并附信用证、贸易合同和检疫要求。此外,进境物须提交运单、提单等,报检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必须递交检疫审批单临时隔离检疫场考核审批单或生产加工厂许可证。经审核符合报检要求的,准予报检并登记编号,检务经办人签名,然后由检务人员汇总,将报检单、连同货主附交的有关单证分别送交动、植检处,并由处长在报检单传递登记册上签字、受理检疫。

1992年以来,通过农业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甘肃省植保植检站审批,由兰州动植检局受理报检检疫的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苗木等共计1138批次,47571.03吨,892517张,82827只,49123株。其中: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批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苗木、土壤等352批次,892517张,82827只,47205吨;由农业部、甘肃省植保植检站审批进境的植物种子、苗木等786批次,366.03吨,49123株。

3.计费

自1964年开始,动植物检疫收费执行的收费标准有:1972年农林部、外贸部、财政部的《进出口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和《进出口植物检疫收费表》,1983年农牧渔业部的《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和《进出口植物检疫收费办法补充规定》,1988年农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1994年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进出境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的《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费用补充规定》等。

1997年9月17日,兰州动植物检疫局向各有关种子出口单位(公司)下发了《关于完善出境种子报检制度的通知》,要求凡办理报检的有关单位除详细填写报检单外,必须附交贸易信用证、合同和销售发票,并按贸易信用证、合同和销售发票所列总值为基础计收检疫费。

动物、动物产品收费标准及办法具体为:动物按头、只、尾(个)计费,动物产品按吨、张、枚计费,实验室检疫项目按每头份、每样次计费,动物产品实验室检验不另计费。植物、植物产品收费标准及办法具体为:植物种子按货物总值计费,贸易性种子按货物总值的2.4‰收费,科研性种子按货物总值的1‰收费,苗木、花卉、盆景按株、盆计费,粮谷类、豆类、油子类、中药材、棉麻类、干菜类、干果类按货物总值的2‰计费,水果类、蔬菜类按货物总值的2.5‰计费,木材、草编类按货物总值的1.8‰计费,植物饲料类按货物总值的1.5‰计费,木质包装按每只每次计费,植物实验检疫项目按每样每次计费。另外,计费办法中还规定,植物产品检疫费每批总额超过4000元的,其超出部分按八折计收。报检单位或个人申请报检时,应先交纳50%的检疫费,因故撤销检疫需提交书面撤检申请,撤检时,未作检疫技术准备的收取30元撤检手续费;已作好检疫技术准备的,按检疫费标准的50%计收;已开展检疫工作的,按100%计收。

经检疫合格的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因输入国更改检疫要求、更换包装、拼装、超过检疫有效期的,要重新检疫并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其中已检货物在检疫有效期内更改检疫要求的,只收50%检疫费。

自动植物检疫机关开具收费通知20日内,报检单位或个人应交清全部检疫费,逾期未交的从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检疫费5‰的滞纳金。动植物检疫人员离开动植物检疫机关所在地进行检疫、监管(监装、监运、监管隔离种植、监管加工、监管存放),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免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或交纳交通费,并按每人每天收取外出检疫或监督费30元。

兰州动植检局检疫收费先后使用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费收据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专用收费收据,检疫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签证与放行

1.签证规定(www.xing528.com)

凡经检疫或检疫处理符合检疫要求的货物,按规定签证放行。动植物检疫证书由报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的兽医官、检疫官或处(科)长签发。兽医官、检疫官、处(科)长不在者由主管局长代签发。

1997年,兰州动植检局印发《关于下发检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动植物检疫证书一律由处长签证,处长不在由副处长签证,处领导都不在时,由处长指定授权的兽医官或检疫官签证。处长在岗时不能指定授权者签证,如有此情况检务人员有权拒绝。

动、植检处各处长接到报检单后,可根据具体检疫要求安排检疫事宜。检疫完毕后,由检疫人员详细填写检疫结果和处理意见,交处长审核签名后再返还检务室,检务人员签名并制证。为便于检务人员掌握制证的要求,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规范了检疫结果用语。根据农业部、海关总署1992年下发的《关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与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凭兰州动植检局签发的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动植物检疫采样凭证、动植物检疫调离通知单放行。

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其证书评语是:“经检疫(检验)符合检疫要求同意放行”(可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处理符合检疫要求同意放行”(可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植物检疫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经产地调查符合检疫要求同意放行”(可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植物检疫证书);“同意该批货物调入我局检疫检验”(适用于出具检疫调离通知单)。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其证书评语是:“经检疫(检验)符合检疫要求同意放行”(出境动物可出具动物检疫证书、检疫放行通知单),出境动物产品可出具兽医卫生证书、检疫放行通知单,进境动物可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进境动物产品可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回执单);“经检疫(检验)不符合检疫要求,须作检疫处理”(可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2.证单种类

1991年以前,检疫证单根据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统一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兰州动物检疫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兰州植物检疫站自印。主要证单有动物检疫证书、兽医卫生证书、动物健康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检验证书、熏蒸证书和报检单等。

1992年1月1日起,根据农业部《关于更换口岸动植物检疫单证的通知》,使用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动植物检疫证书等检疫单证。检疫证书套有钢印,并使用中英文签证印鉴和签字方可有效。证单种类主要有:动物检疫证书(格式1)、动物健康证书(格式2)、兽医卫生证书(格式3)、植物检疫证书(格式4)、熏蒸/消毒证书(格式10-A)、熏蒸/消毒证书(格式10-P)、检疫放行通知、检疫调离通知单、检疫处理通知单、进境旅客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报检单等。

3.签证印鉴

1989年前,动植物检疫无专用签证印鉴,在证书上套印签证机构行政印鉴或盖行政印鉴。1989年1月1日起启用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下发的检疫签证中英文印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植物检疫所(LANZHOU PLANT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动物检疫所(LANZHOU ANIMAL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HA)”。1993年,启用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动植物检疫局”(LANZHOU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签证印鉴。同时,兰州动植检局按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要求制作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审批专用章等配套签证印鉴。

三、检务管理

1992年兰州动植检局成立之前的检务管理工作,分别由农业部(农牧渔业部)设立在甘肃的兰州植物检疫站(所)和兰州动物检疫站(所)承担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检疫科、检验检疫室负责检疫业务及检务管理,无专门检务管理部门。1992年,兰州动植检局根据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和检验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外贸企业及经营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动植物报检员由单位推荐,兰州动植检局审核批准,并经过培训考试后发给报检员证。建立了报检员档案,实行报检员证年审制度。1992年—1999年10月,共举办4期报检员培训班,培训报检员266人次。

1992年3月10日,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检验单位注册登记和检验员试行办法》,兰州动植检局开始凭报检单注册登记证证书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报检员证接受报检。1993年2月10日,兰州动植检局制定《甘肃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注册登记和报检员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范了报检单位报检和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

1992年11月20日,兰州动植检局正式挂牌对外办公后,动植物检疫的检务工作分别由动物检疫处和植物检疫处负责管理,其动物检疫处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报检、计费、制证,植物检疫处负责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计费、制证。

1993年7月,兰州动植检局决定将检务工作由动物检疫处、植物检疫处移交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动植物检疫证书的制证工作仍由动物检疫处和植物检疫处分别承担,并于1993年7月1日制定执行《兰州动植物检疫局检疫工作程序》,包括受理报检、检疫处理、检疫出证、检疫费结算和检疫资料存档等五个部分。

1994年7月1日起,兰州动植检局实施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公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系统》Ver 2.10版并开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系统代码手册》公布的代码受理报检。该代码公布动物8类、71个编号,动物产品17类、34个编号;植物8类、31个编号,植物产品18类、403个编号。

1994年9月,动植物检疫证书的制证工作全部交给综合办公室管理。至此,动植物检疫检务工作由办公室管理,并设专职检务岗位,负责受理报检、台账登记和计算机录入,单证传递、制证、证单及签证印鉴管理和检验检疫档案、业务统计、疫情登记等工作。1996年6月,兰州动植检局下发《兰州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各处室职能配备和职责分工的通知》,设立综合业务处,检务工作由办公室移交综合业务处负责管理。主要负责受理报检、审证制证,管理检疫单证、计费、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和报检员的培训,检疫业务统计和业务档案管理等。

1999年10月“三检”正式合署办公,动植物检疫检务工作全部移交甘肃检验检疫局检务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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