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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第80号公告,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时间:2026-01-26 理论教育 姚姚 版权反馈
【摘要】:7月1日,质检总局发布第80号公告,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58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告。制定《甘肃检验检疫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建立“一个窗口”对外机制,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

2004年6月23日,质检总局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7月1日,质检总局发布第80号公告,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58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告。甘肃检验检疫局通过网站、报检大厅触摸屏公布行政许可申请指南,对外公告了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许可条件、审批程序、许可期限、收费标准、格式文本,实现了“八公开”。制定《甘肃检验检疫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建立“一个窗口”对外机制,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甘肃检验检疫局承担了13项许可事项。

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的设定,承担5项行政许可事项:

1.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2002年10月18日,质检总局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由甘肃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初审,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颁发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登记证书。2010年6月1日起,质检总局下放权限,由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甘肃检验检疫局颁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甘肃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材料,向质检总局动植司提交审核并签发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3.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签发。甘肃检验检疫局派驻口岸机构受理入/出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托运人或代理人的申请,审查材料,现场检疫查验,必要时实施卫生处理,现场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2008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取消了“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签发”这一行政审批项目。

4.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甘肃检验检疫局及分支机构受理和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2006年4月1日,质检总局调整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制度,标签审核与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

5.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甘肃检验检疫局及分支机构受理和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提请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合格通知单。2006年4月1日起,不再实行预先审核。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设定,承担6项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

1.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甘肃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具体审查和现场核查,准予许可的,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2.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签发。甘肃检验检疫局派驻口岸机构受理企业申请,进行材料审查,经现场考核或专家评审合格的,颁发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不予决定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https://www.xing528.com)

3.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签发。甘肃检验检疫局派驻口岸机构受理企业申请,进行材料审查,经现场考核或专家评审合格的,颁发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不予决定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签发。甘肃检验检疫局派驻口岸机构受理企业申请,进行材料审查,经现场考核或专家评审合格的,颁发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不予决定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200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文件规定,将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口岸卫生许可证式样,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加强对行政许可全过程的监督。

5.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甘肃检验检疫局在接受入出境的特殊物品携带人、货主或代理人报检前,对其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审核合格的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6.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甘肃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审核机构为甘肃检验检疫局的,作出准予许可(颁发注册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审核机构为质检总局的,报质检总局终审。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设定,甘肃检验检疫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2项:

1.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企业申请,组织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准予许可的颁发卫生注册证书。截止2010年,甘肃检验检疫局未发生此类业务。2010年,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文件规定,取消“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行政审批项目。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质检总局每年举行1—2次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结束后3个月,由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报检员资格证书;报检单位向甘肃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甘肃检验检疫局受理审核后,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检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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