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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轨道交通联合开发实施机制研究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台北大众捷运系统土地联合开发办法》提到,联合开发土地取得以协议为原则,协议两次不成,则由主管机关依法报请征收或依市地重划、区段征收方式办理,即土地仍由主管机关进行征收。《台北大众捷运系统土地联合开发办法》还将联合开发的项目制定了管制规定。

台湾轨道交通联合开发实施机制研究

台湾轨道交通联合开发进行的每个作业环节都会有相关法律政策予以支持。其中,《大众捷运系统土地联合开发办法》明确规定了联合开发项目从最初的计划、规划,到土地取得与开发方式以及实施管理等整个程序中的各方面事宜,并明确了参与开发的政府、捷运公司和其他参与实体的责任、权利及利益分配方式,为项目有序、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对于土地获取方面主要涉及联合开发用地范围划定、联合开发土地的获取、联合开发空间划分及开发项目管制等方面。

(1) 联合开发用地范围划定。按台湾《大众捷运法》,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地区发展,主管机关得办理大众捷运系统路线、场、站土地及其毗邻地区土地的开发。其中,以下三种形式之一均称为毗邻地区土地:与捷运设施用地相连接;与捷运设施用地在同一街廓内,且能与捷运设施用地连成同一建筑基地;与捷运设施用地相邻之街廓,而以地下道或陆桥相连通。此外,《台北大众捷运系统土地联合开发办法》将联合开发用地定义为:系指大众捷运系统场、站与路线之土地及毗邻地区之土地中,经划定为联合开发计划范围内供联合开发之土地。

(2) 联合开发土地的获取。按台湾《大众捷运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联合开发土地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有偿拨用(公地)、协议购买、市地重划、区段征收、征收。《台北大众捷运系统土地联合开发办法》提到,联合开发土地取得以协议为原则,协议两次不成,则由主管机关依法报请征收或依市地重划、区段征收方式办理,即土地仍由主管机关进行征收。此外,若划定为联合开发的用地为部分私有或全部私有时,土地所有权人具有优先投资的权利。列入联合开发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只有两种选择:或是与捷运局联合开发,或是土地被予以征收。

(3) 联合开发空间划分及开发项目管制。《台北大众捷运系统土地联合开发办法》还将联合开发的项目制定了管制规定。按照以下四种类型分别规定开发项目类别:① 场、站建筑物上下层空间及其毗邻地区;② 场、站供旅客候车及上下车以外空间;③ 采用高架设施者,其下层空间;④ 场、站周围广场及邻近道路下层空间。(www.xing528.com)

图9-10 香港“公私合作”联合开发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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