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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及原则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充电设施发展区域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2具有非车载充电机的充电停车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总充电停车位的30%。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及原则

6.0.1 住宅小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住宅,所有配建停车位均应满足充电设施安装和使用条件(包括预留充电桩安装位置,管线、桥架和电缆电表箱安装位置等)。

2 充电设施的供电配套容量应按照总停车位数的10%负荷容量进行配建,按100%负荷容量预留建设空间,同时系数按本标准第4.3.3条进行取值。

6.0.2 办公场所、独立用地公共停车场、商业、公建等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停车场:一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的15%;二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的12%;三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的10%。充电设施发展区域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 具有非车载充电机的充电停车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总充电停车位的30%。

6.0.3 停车换乘(P+R)停车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的15%。(www.xing528.com)

2 具有非车载充电机的充电停车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总充电停车位的30%。

6.0.4 道路停车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架桥孔:具备条件的高架桥孔应优先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一类地区≥15%,二类地区≥12%,三类地区≥10%。充电设施发展区域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 路内停车泊位:以不增加交通拥堵为原则,可利用小区周边道路停车资源建设时段性公用充电设施。

6.0.5 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场的公用充电设施至少应配建8个非车载充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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